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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理深研|刑法中的信用卡与银行卡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25-03-13|阅读量:
来源: 作者: 刑理深研|刑法中的信用卡与银行卡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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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拜读的多起文章和案例中,均涉及到了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问题,但我们日常生活中有银行卡,也有信用卡,还有储蓄卡,对这些卡片概念总是分不清楚,实际中,可能大多数人把会把储蓄卡称为银行卡。正确区分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区分、认定刑法第分则第三章破坏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所涉及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第五节中的金融诈骗犯罪中的相关问题至关重要。

一、理论界信用卡和银行卡及储蓄卡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5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其中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事实上,信用卡也叫贷记卡,与之对应的是借记卡,这也对应着银行的两大主营业务就是借钱和存钱。该办法第六条还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为了更好的区分上诉概念,我们不妨再看看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通过该条也可以看出来信用卡和借记卡之间的最大区别,实际就是前者可以借钱可以透支,后者主要功能是储值。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颁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第2号)。该办法第七条专门就信用卡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二、实务观点

事实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9日还专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刑法中的信用卡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规范虽然对信用卡的基本概念解释的最为全面,但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司法实务部门不能将信用卡犯罪与其他非信用卡犯罪区分开来。

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包含借记卡。信用卡的功能不仅具有借记卡的功能,而且还可以信用支付,消费信用。但是借记卡仅具有部分功能,并没有信用贷款支付或消费的功能,所以,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张明楷曾在其《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一书中作了专门的论述。其主要从:一是刑法对其他法律的从属性并不具有普遍性,刑法上的概念大多有自己的特定含义,不一定受其他法律概念的制约。根据商法理论,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与借记卡,这一区分在商法上具有意义:信用卡的持有人与借记卡的持有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信用卡持卡人与发行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担保关系;而借记卡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关系。可是,这种不同法律关系在刑法上并不重要。对刑法上的信用卡概念当然可以作出不同于商法的解释。二是从文理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即便如此,张明楷同时也认为,长远来看,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也可能会陷入困境。另外,支持该观点的还有一种理由,那就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信用卡实际上就包含了借记卡。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其主要理由为:第一,信用卡是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一个专门术语,刑法应当根据银行法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业务习惯来确定其含义与范围。当专业领域法律概念发生变化时,刑法理解应当同步,以新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刑法便与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严重背离,进而使刑法显得荒谬。第二,借记卡与信用卡之间一个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借记卡具有透支功能,而借记卡并不具有透支功能。刑法规制的对象实际主要针对的就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情况。所以不能混淆普通老百姓对银行卡的认知而随意扩大刑法打击的范围。不能随意将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不能将刑法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借记卡。刑法中规定有关信用卡的罪名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信用卡诈骗罪。这四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中的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将信用卡纳入其中,正是因其具有透支功能的特殊性,一旦行为人因透支信用,因伪造变造信息导致银行不能按正常的信用卡办理程序审查行为人的履行偿还能力,最终导致无法追偿或者因行为人恶意透支导致银行产生重大经济损失。这也正是信用卡特有的透支功能决定的,但是借记卡就不会存在这一问题。借记卡一般是银行将客户的资金储存起来的,一般也不会造成银行的经济损失,因此前述几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也完全不必担心。

因此,刑法的规制是因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必要动用刑罚的手段,否则完全没有必要。刑法中的信用卡问题绝不能用简单的功能属性具有包含范围而将借记卡也归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