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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理深研|浅析“冒用”他人票据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3-19|阅读量:
来源: 作者: 刑理深研|浅析“冒用”他人票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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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票据,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所有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完全的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与交付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票据权利和票据是不可分割的,出票人依法交付票据时,持票人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当然,基于票据权利和票据的不可分割性,如果以窃取或其他途径取得他人的票据,如代为保管或者拾得他人遗失的票据,也存在冒充合法的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一、冒用他人票据的含义及特征

在理论上,对何为冒用他人票据有不同观点:其一,冒用他人票据,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据的行为;其二,冒用是指无权利人在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获取资金和商品等财物的行为;其三,冒用票据行为,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行使其票据权利骗取财产的行为。

综合上述观点,学者们对于冒用的特征在于假冒票据权利人的身份、擅自利用权利人的名义之观点基本一致,对于假冒后的“使用”行为,存在不一致的理解。而根据通常理解,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冒用的前提是有他人票据的存在,且“他人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票据,即票据已被他人通过文字记载了票据权利,否则就失去了冒用的前提。这里所说的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是以冒用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不是以他人票据的实际情况为根据。只要冒用者主观上认为他人的票据是真实、有效的票据,并实施了冒用行为,就可构成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至于票据实际情况如何,不影响对冒用行为的定性。

第二,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的突出表现是行为人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票据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侵犯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集中反映在对他人票据权利的滥用。因此,冒用他人票据中的“用”应以“行使票据权利”解释为宜。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冒用票据行为与伪造票据行为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针对的是票据还是票据权利。如果在他人票据上进行非法记载,则有可能同时构成伪造或者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将他人票据作为财产凭证直接交由他人用以偿还债务,则是冒用他人票据。因为前者行为人在他人的票据上设立了虚假的票据权利,而后者行为人则是滥用了他人的票据权利。

二、冒用行为与对象的认定

1.冒用行为的类型 然而,通过对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比较考察不难发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刑配置背离了贿赂罪治理的整体政策基准。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与此相对,单位实施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最高仅仅需要承担5年有期徒刑。此其问题之一。 进一步考察第164条的罪状描述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可以发现,

正是由于冒用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假冒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冒用只能表现为两种类型:假冒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假冒票据权利代理人行使票据权利。

2.冒用包括行为人假冒权利人的名义背书转让的行为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假冒票据权利人背书转让的票据实际上已经设立了票据权利,即属于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行为人背书转让行为显然只是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因此,以冒用他人的票据行为定性较为合理。 然而,通过对单位实施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比较考察不难发现

对于冒用死亡人的票据是否构成冒用型票据诈骗罪的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对于冒用他人票据,《刑法》并没有规定他人的生命状况,而是强调被冒用人是票据权利人,所以在理论上应该包括有生命的票据权利人和无生命的票据权利人。也有学者认为,票据行为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尽管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之处,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只要是参与票据行为的当事人,都必须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于自然人的死亡。由此,一个死亡人的票据权利自其生命终结之时已经不再属于该死亡人,而是自然转归其财产继承人。冒用死亡人的支票,对于冒用票据行为的认定的确不产生影响,但是此时被冒用的票据权利人并非死亡人,而是死亡人的权利继承人。

根据票据权利转移的特点,冒用死亡人的票据同样也可以构成冒用型票据诈骗罪。从民商法角度分析,在票据权利人死亡后,确实可能存在票据权利的转移问题。但是,这种票据权利的转移并不等同于票据权利的消失,且这种票据权利的转移并不能改变冒用者所冒用的票据仍然是他人真实、有效票据的性质。因此,行为人冒用死亡人票据的行为本质上还是对他人票据权利的滥用。至于此时的他人是指死亡人还是指其继承人,应属于民商法而非刑法考虑的问题。从刑法角度分析,相对于冒用者而言,无论是死亡人还是死亡人的继承人均属于“他人”的范畴,只要是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就可构成冒用型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