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案件争议焦点明确申请鉴定的事项等内容
工程造价鉴定一般分为合同争议鉴定、证据欠缺鉴定、计量争议鉴定、计价争议鉴定、工期索赔争议鉴定、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工程签证争议鉴定、合同解除争议鉴定等 8 种,其情形不同、鉴定目的不同、鉴定范围不同、鉴定事项不同、鉴定费用和期限也不同。律师在接受委托、申请鉴定前应当先审查、厘清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相应法律规定,就此与己方当事人、委托人充分沟通后,将案件工程造价的争议焦点最大程度地明确出来,且在《鉴定申请书》中提请鉴定机构对我方厘清的争议焦点进行重点审查。在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后,应当围绕争议焦点提出鉴定申请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内容,使得鉴定为己方形成有利局面。
二、确保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资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改革方向是逐步趋向于人的鉴定而非机构鉴定,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依然在部分省份存在。因此,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甄别。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九、十、十二条等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必须依该办法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成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方可从事造价咨询、鉴定活动;另有注册期规定,如果到期未续注,或因违法、犯罪取消注册,同样无资格受托进行鉴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以及当事人送达有三位以上鉴定人名单的《鉴定人组成通知书》,此时是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进行核查的最好时机,既要核查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还要核查其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辅助人员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则必须回避。
作为专业代理律师,建议对于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以保障鉴定结果的有效性。
三、鉴定材料的选取与质证均应当围绕争议事项全面、充分展开
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报告的基础性支撑,都要经过委托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组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首先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所提交的鉴定材料应当严格围绕争议焦点、鉴定事项及目的展开。如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可在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在鉴定过程中如有需要或必要,可沟通法官及时补充相关证据。另对于对方提交鉴材的质证也不容忽视,质证时应围绕鉴定事项及范围,根据鉴定材料具体内容围绕鉴定事项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对于与鉴定范围无关材料提出不应当作为鉴定材料的意见。
四、重视现场勘验工作
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4.6.5条规定:“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鉴定人进行勘测工作时制作的勘验笔录,是出具造价鉴定书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于工程中一些存在争议的项目,故在进行勘验时,除了代理律师以外,要求当事人派出对施工情况最知情的人员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证据材料所对应的工程现场同步进行记录。
需注意,现场勘验是针对有争议的部分工程进行的,是争议的重中之重,因此代理人和当事人必须重视。现场勘验会形成勘验笔录等资料,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因此一定要谨慎。因为一旦签字确认,就意味着有异议的证据可能变得没有异议,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双方纠纷的明朗化,鉴定人将采用勘验结果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如果确实发现勘验笔录、图表有不实之处,可以不签字并要求更正,甚至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待更正后再签字。鉴定人不同意更正的,将具体的书面意见提交法官或仲裁员裁定。
五、及时有效地提出答复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鉴定机构一般要向委托人和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需要在固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该答复是厘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争议问题的重要内容,专业的建工律师应与当事人(己方造价师)共同审定,提出具体异议和修改意见,必要时提供相应的新证据,及时复函。
对于正式鉴定结论,代理律师应当与己方当事人一起,准备异议问题清单,并在庭审前数日提交法官或仲裁员。当然,也可以附在请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正式申请书后。异议问题清单一定要准备得十分到位,击中要害,以期一矢中的。
六、保持及时有效沟通
在鉴定及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与鉴定机构、法院及当事人均保持有效沟通,对于鉴定机构对鉴材有疑问或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等,应当及时解答并配合,在保障有效沟通的前提下尽快推进鉴定进程,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