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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解读及风险防控(四)——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
发布时间:2024-05-28|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解读及风险防控(四)——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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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法律风险

(一)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行政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民事法律风险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民法上的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招标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律风险:需要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法律风险:需要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法律风险:投标人应承担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施条例》没有规定其法律风险。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如果招标人撤销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法律风险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法律风险: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未按规定送达投标文件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未按规定送达投标文件的法律风险:如果投标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会拒绝签收;而投标人没有按照规定的地点送达投标文件时,招标人自然不能收到招标文件,投标无效。

(三)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联合体投标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如有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和资格条件,将可能导致标书被宣布无效的风险,或者在诉讼中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风险。其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共同投标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的共同投标协议,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民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另外,若联合体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准备并报送共同投标协议的,或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联合体的投标都有可能因此而被宣布为废标或者无效。最后,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联合体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中标的合同。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在对招标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联合体内部就自己承担的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责任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四)弄虚作假、串通、行贿投标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弄虚作假、串通、行贿投标的法律风险:按照上述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弄虚作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民事角度来讲,投标人应当按照承担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行政角度讲,投标人应当承担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除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招标合同特定阶段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招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法律风险

       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因合同尚未成立,故依据《民法典》相关理论,该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

(二)招标人、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承诺,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应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备案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不能背离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备案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实质上构成一个虚假招标投标。

五、法律风险防控

(一)遵守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规避招标投标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国人大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行政法规。招标人、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而言,招标投标最大法律风险在于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是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如果中标无效,属于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招标投标,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二)做好招标投标准备工作,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该做好招标投标准备工作,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招标投标的目的。对于招标人而言,主要做好如下招标准备工作:办理招标行政审批、备案手续,设立招标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布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对于投标人而言,主要做好如下投标准备工作:充分了解招标人及招标项目,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工程造价成本。投标人通过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可以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如何竞标。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投标人不宜投标:(1)项目规模超过企业资质等级的项目;(2)超越企业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项目;(3)企业当前任务比较饱满,而招标工程是风险较大或盈利水平较低的项目;(4)竞争对手在技术、经济、信誉和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项目。

(三)编好投标文件,规避投标报价风险

       国际上一般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而我国采用的是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使投标的竞争更激烈,投标人的风险更加突出。目前,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不是必须、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投标报价风险是指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给投标人投标报价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导致投标失败,或者中标后使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投标报价风险主要有造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风险、工程量清单的风险、企业定额的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材料涨价的风险、经济法风险、政治风险等。只有从风险的源头上加以控制,才能保证报价安全,避免或减少损失。因此,投标人必须:(1)提高造价人员的素质;(2)深刻理解招标文件;(3)详细踏勘现场;(4)按图纸做好工程量审查;(5)制定企业定额;(6)时刻关注投标报价风险的控制;(7)在合同中预留必要的风险费。总体而言,投标人投标报价风险主要为计量的风险和计价的风险。计量的风险主要指对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审核不严,出现缺漏项;计价的风险主要是投标所报的综合单价过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人工等的涨价风险。因此,投标人必须吃透发包人的工程量清单,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综合单价如何进行调整。

(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防控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对于招标人而言,要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选择合适的合同示范文本,确定好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投标人而言,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合同文本一般都是由招标人事先拟定,投标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因此,投标人一定要认真、仔细审核招标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结合自身条件充分研判履行合同的可行性,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尽可能预见合同潜在的各种风险,切不可为了承揽工程而盲目签约。

(五)通过设置各种工程担保,合理分担和转移风险

        工程担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对于招标人来说,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工程实施初期的预付款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的保修担保。作为投标人来说,主要是招标人的支付担保。这些担保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属合同和履约保证,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合理分担和转移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通过设置各种工程保险,合理分担和转移风险

       各类建设工程均可以投保建设工程保险。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个部分。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是,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的起止通常以建设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目前,我国虽已开设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纳入国家法律保险的是建筑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