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会存在较多欠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各单位基于关系维护、利弊考虑等因素,迟迟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最终导致权利不能实现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案例。本文就针对当前情况下针对施工单位通过起诉维护权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通过起诉可以尽快确定结算金额
实务中存在很多项目签约时间已经接近十年,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也都几年有余,但是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予审查或者延迟审查程序,导致结算结果迟迟不能做出。但是施工单位又考虑只要拿到结算结果就万事大吉,如此一拖再拖,少则一两年,甚至更多。
但是一旦导入诉讼程序,一方面施工单位可以以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要求法庭以报审金额作为工程款裁判依据,即使退一步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结果工程款金额问题。如此便能够尽快解决工程款确定的问题。
实务中通过法庭诉讼解决工程款结算以及争议问题的案件比比皆是,当让如何进一步筹划就是另一方面年的问题了。
二、拿到诉讼结果能够纳入化债解决回款问题
就当前很多建设单位属于国有性质,在项目未结算或者金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很难将工程款欠付问题认定为化债内容,进而通过化债资金解决问题。在化债资金整体紧张以及程序要求严格的情况下,一般都要求提交确认结算材料及诉讼文书,在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纳入化债也是遥遥无期。
但是只有通过法庭裁判或者调解,形成确定债权才能进而利用化债政策解决资金回款通道问题。本人就处理一标的比较大的案件,诉讼过程中在工程款金额经过审计、鉴定确定的情况下,在二审发回诉讼过程中,建设单位通过化债路径解决了近十亿的应付款,当然就施工单位来讲,在现有情况下算是实现了回款目的。
三、通过诉讼能够促进建设单位决策
不可否认实务中存在个别建设单位因项目本身、项目争议及领导更换等问题,导致工程款的确认以及支付自认为存在履职风险,如此实际内心是愿意引导施工单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造价的。如此回避了自认为的决策风险,也促成了决策依据的存在,最终依照法庭裁判文书依法履行。
四、通过诉讼执行能够最大化挽回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就当前实际情况,结算时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可能让建设单位确认逾期付款利息,但起诉后至少法院会按照LPR确认逾期付款利息;
一旦案件导入执行程序,欠款单位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支付逾期履行滞纳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如此叠加以上常规利息,欠款单位支付利息比例每年度将在未履行工程款的10%左右,不仅将覆盖施工单位资金成本,还可能形成新的收益点。如此诉与不诉之间就可能天壤之别了。
本人处理一政府部分欠付工程款案件,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约定了不能履行的惩罚性违约金为LPR四倍。后建设单位不能依约履行进而导入执行程序。如此情况下一千万工程款本金的情况下一年利息超过一百余万元,在没有其他高额融资成本的情况下,又加之被执行人不存在不予履行的情况。如此一来,申请人是万万不及的,只默默等待一期一期还款付息即可。
五、较大逾期利息会倒逼建设单位尽快还款
根据以上分析及本人实务经验,在建设单位可能承担巨额利息年利率超过10%(一个亿一年一千万左右)的情况下,基于建设单位性质,不能及时偿还可能面临审计、追责风险,故其会尽最大可能解决债务问题。
我们就有另一建工案件,工程款欠付金额五个多亿,已然进入执行结算。由于资金压力,被执行人把每年支付五千万左右。但如此五六年过去,建设单位认为剩余金额不多,但是经过核查,每年支付五千余万元不过利息滞纳金而已,由此领导勃然大怒,只能进一步谈判停息付款,以降低损失。
六、诉讼过程司法鉴定相对于一般结算较为公平
实务中,工程结算及款项支付过程中建设单位会利用付款优势给施工单位压力,要求施工单位让利;且一般国有施工项目审计机构费用系根据审减金额比例提取,故审计都比较苛刻,对施工单位不利。但法院审判以及司法鉴定工作较为公平,大部分情况还对施工单位有利。
我们就有实际施工人案件报送需要下浮百分之二三十,但诉讼过程中就以总包单位投标报价计价的案例。还有司法鉴定金额高出实际报送结算金额几千万元的真实案例。
七、防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丧失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保障施工单位工程款回收的关键性权利,有部分施工单位在工程款结算后一定时间内不及时确认该权利,导致诉讼过程以及破产程序中极其被动。当然就实际情况来讲,为什么法定该权利需要在结算后一定时间内主张,也是考虑随着时间变化建设项目的权利主体的更迭变化,基于此更是得及时提醒,确保该权利不丧失或者不具备实现基础。
八、防止工程价款被查封
当前实务中尤其施工行业债务债权关系纷繁复杂,尤其是建投、城投类企业。如果不能及时通过法庭保全或者执行协助执行上游资金来源,当案件结果姗姗来迟后才发现,一切都为时已晚。所有应付款全被查封多次,如此回款变才是难上加难。
当然实务中根据项目属性、欠款人实际、法律制度变迁、工程款争议等存在更多具体的情况,就更需要放长远眼光,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去思考、去筹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