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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现场遗留建筑材料的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5-06-12|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施工合同解除后,现场遗留建筑材料的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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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支持观点

对于施工合同解除后,未用于建筑工程而遗留的建筑材料的相应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实务中对此认定的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应当计入应付工程款中。因为对于承包方而言,购买的建筑材料已经产生相应的施工成本,虽最终未使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但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合同解除后,建筑材料仍留在施工现场并后续继续用于建筑项目。能否计入应付工程款中,关键是承包方要提供进场确认清单以及遗留建筑材料的数量证明,如此才能将费用明确,减少争议。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裁判观点就是施工方应提供进场确认清单以及遗留材料的数量证明。在该案中,由于四川一建未能提供进场确认清单,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物资材料进入施工场地,且未能提供离场至物资材料清退完毕期间遗留在施工现场的物资材料数量,也无证据证明物资材料损失系万都公司和建投二电公司的行为所致,最终导致其主张的物资材料损失未获支持。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材料进场确认清单、使用记录等原始凭证,并在退场时及时固定遗留材料的数量和现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实务反对观点

实务中也有其他观点认为,对于施工合同解除后,未用于建筑工程而遗留的建筑材料的相应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主要是认为发承包双方若就现场遗留的建筑材料费用没有明确约定的,即使承包方已清点清楚遗留的建筑材料,也不予支持。最高院关于(2021)最高法民终663号判决认为,关于现场遗留材料费用问题。许荣明上诉认为其撤场时现场遗留的材料,应计算在应付工程款中。对此,许荣明提交了相关人员对遗留物品清点的相关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现场材料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亦不能证明中关村建设公司已同意赔偿。且证据显示,现场遗留材料大部分为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建筑设备等,许荣明完全可以将其搬离现场减少损失。案涉工程因施工进度缓慢及工程质量改进等问题,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中关村建设公司对协议的解除并无过错。因此,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就合同解除后现场遗留材料费用承担、归属、处置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三、律师建议

施工合同解除涉及现场遗留建筑材料争议时,施工方应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损失承担主体及处理方式;施工过程中妥善留存材料进场确认清单、使用记录等原始凭证,退场时及时固定遗留材料数量、现状;若发包人接收剩余物资,务必共同清点,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并注明价格、数量与状态,避免后续纠纷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