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即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这种模式下,被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结合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一、挂靠的法律本质与特征:权利义务的实质分离
工程挂靠的核心特征是“名义与实质的分离”。形式上被挂靠人是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对外表现为工程承包人。 实质上挂靠人投入资金、材料、人力,实际组织施工并承担经营风险,被挂靠人仅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通常为工程价款的1%-5%),不参与实际施工或管理。 实践中,被挂靠人的“管理行为”多为形式性操作,如代为接收工程款、开具发票、配合办理备案手续等,并未真正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核心义务,如施工组织、质量管控、安全保障等。这种“空壳化”运作模式,是判断其工程款请求权的基础。
二、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分析: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考量 被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从程序诉权与实体胜诉权两个层面分别判断。
(一)程序层面:被挂靠人通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诉权的核心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挂靠人作为施工合同的签约方,通常被认定为适格原告,主要理由包括:
1. 合同相对性的形式约束: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书面合意的直接体现,即便合同因违法挂靠可能被认定无效,但签约主体身份仍赋予其形式上的利害关系。
2. 法律风险的实际关联: 依据《建筑法》《民法典》规定,被挂靠人需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且可能因挂靠人的债务,如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被追责。这种潜在的责任风险,使其与案件存在实质利害关系。
3. 司法实践的普遍态度: 多数法院倾向于认可被挂靠人的诉权,仅在极端情形下,如被挂靠人完全未参与合同履行,甚至不知晓挂靠事实可能否定其原告资格。
(二)实体层面: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即便具备诉权,被挂靠人能否获得工程款,取决于其是否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是“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付款”,权利义务需对等。
1. 未实际施工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为原则:被挂靠人未投入人力、物力或组织施工,缺乏请求工程款的实体基础。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驳回其诉请,主要理由包括:工程款的本质是“劳动报酬与物化成果的对价”,被挂靠人未提供实质劳动,无权获取对价;挂靠人是工程的实际投入者和风险承担者,工程款应归属于实际施工人;被挂靠人仅能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主张管理费,而非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 被挂靠人实质参与施工或管理为例外:若被挂靠人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质量管控或承担了部分成本,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承包人”,从而获得工程款支持。需注意的是“实质参与”需达到一定程度,如主导施工管理、承担主要成本风险,单纯的形式配合,如盖章、走账不足以构成权利基础。
3. 被挂靠人难以证明实际施工的举证障碍:工程款主张需以“实际施工量”为依据,但被挂靠人通常不掌握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等核心证据,客观上难以完成举证,这也是其诉请常被驳回的重要原因。
三、挂靠人的权利救济路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当被挂靠人无法主张工程款时,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权:
1. 依据事实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挂靠人实际施工且发包人接受工程的,双方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可据此主张工程款。
2. 通过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若被挂靠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但怠于行使,挂靠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此路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挂靠人对发包人确有债权;二是该债权已到期且被挂靠人未积极主张。
3. 《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排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人,仅适用于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中的施工人。因此,挂靠人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
四、工程款支付的特殊争议:多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实践中,工程款支付常涉及多重争议,需进一步明确规则:
1. 发包人已向被挂靠人支付的工程款如何处理? 若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挂靠人支付部分工程款,挂靠人可依据其与被挂靠人的内部协议,要求被挂靠人返还(符合实质管理要件的扣除合理管理费后)。若被挂靠人截留款项,挂靠人可通过另案诉讼主张。
2. 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的工程款主张限制: 无论被挂靠人还是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均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民法典》第799条)。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拒绝支付或要求修复后再行支付。
3. 管理费的处理:因挂靠协议违法,被挂靠人主张的管理费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而不予支持,或根据其实际管理投入酌情调整。
五、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1. 对被挂靠人:避免出借资质,若已发生挂靠,需留存参与管理的证据,如派驻人员记录、质量验收文件等,以应对潜在诉讼;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及时与挂靠人结算,避免因截留款项引发额外纠纷。
2. 对挂靠人:施工过程中完整留存证据,如签证单、材料合同、付款凭证、施工日志,证明实际施工事实;与被挂靠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款归属、管理费比例及责任划分。
3. 对发包人:签约前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与挂靠主体合作; 履约中关注实际施工人,若发现挂靠,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被挂靠人在程序上通常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权,但其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是否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司法实践中,因被挂靠人多未参与实际施工,其诉请常被驳回。此时,挂靠人可通过事实合同关系或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各方主体均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因挂靠行为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