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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5-09-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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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流程的关键收尾环节,既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与合同约定的核心节点,也是工程从 “建设阶段”转入“使用阶段”的法定标志。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还是技术改造项目,均需通过竣工验收方可合法交付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对该环节的程序、标准与责任划分作出严格规制,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核心内涵与法定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定义与核心价值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联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对工程质量与竣工条件进行全面检验的法定程序。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验证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与合同约定;二是明确质量责任边界,通过验收合格确认各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是保障使用安全合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从源头规避质量安全隐患。

(二)竣工验收的法定程序与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需遵循 “自检 - 申请 - 验收 - 备案” 的闭环流程: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并整理完整资料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核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五方验收组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复核。若为国家或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还需符合专项法规对验收程序的特殊要求。

从竣工条件来看,交付验收的工程需满足八项法定要求:一是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二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如土建、安装工程验收标准);三是具备完整且经审核的工程技术档案与图纸资料;四是持有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及试验检验报告;五是获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六是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是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八是符合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涉及特殊领域)。

二、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主要风险识别与成因分析

在竣工验收实践中,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的行为不当或流程疏漏,易引发多种风险,具体可归纳为五类:

(一)中间验收不及时的风险

中间验收针对桩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重要分部,需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验收合格后,向质监站申请验收并获取质量验收登记表。若施工企业未及时推进中间验收,将直接导致三大后果:一是工期延误与违约责任,拖延后续工序施工,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若影响关联工程还可能面临索赔;二是进度款支付受阻,未完成中间验收将无法按约定申请工程进度款,加剧施工企业资金压力;三是质量与安全责任承担,中间验收滞后可能掩盖潜在质量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或总包单位不及时组织验收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发包人负有 “及时验收”的法定义务,总包单位也需按分包合同约定验收分包项目,但实践中常因资金压力出现验收拖延:

发包人拖延验收:部分发包人因缺乏工程款支付能力,通过拖延验收拉长支付周期。但需注意,若承包人已寄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即视为竣工日期,工程风险(如意外毁损、灭失)将转移至发包人,发包人需承担后续全部损失。

总包单位拖延分包验收: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总包单位需扣除质保金并支付分包工程款。若总包单位面临资金压力,可能拖延验收以缓解压力,此举易引发分包单位的索赔(如工程管理费损失、工期延误损失),若影响其他工程衔接,还需承担连锁损失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提交验收资料或资料不完整的风险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资料,是发包人组织验收的前提条件,若存在以下问题将引发风险:一是未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导致竣工结算拖延,施工单位需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及工程保管责任;二是验收资料不完整,如缺失技术档案、材料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文件,将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验收,不仅延误结算与工程款回收,还可能因资料缺失面临行政监管风险(如备案无法通过)。此外,资料不完整还可能影响后续工程保修责任的界定,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验收未通过却不及时整改的风险

若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建设单位会出具书面整改清单,施工单位需按要求整改。若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将面临双重风险:一是工期与费用损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整改增加的费用与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整改超期导致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移交节点,还需支付工期违约金;二是责任扩大化,监理单位会根据验收意见要求承包人返工、修复,若整改不彻底导致后续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承担更重的保修责任甚至赔偿责任。实践中,整改项目往往细碎且耗时较长,若验收阶段未预留充足整改时间,易引发工期违约风险。

(五)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禁止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但部分发包人因赶工期、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等原因擅自使用,此举将引发多重法律风险。

质量责任主张权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 “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 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丧失要求承包人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的权利,也无法因质量问题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保修期提前起算: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使用部分的保修期即刻起算,缩短了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期限。

行政处罚风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发包人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梳理

我国已形成以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为层级的竣工验收法律体系,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行为边界,为风险防范提供刚性依据:

(一)法律层面:核心义务与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明确发包人 “及时验收” 义务,规定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需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同时强调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为验收程序与责任划分提供基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细化竣工条件(如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工程保修书),再次重申验收合格的交付前提,同时为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二)行政法规层面:验收条件与流程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是竣工验收的核心条款,一方面明确建设单位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 的责任,另一方面列举五项验收必备条件(完成合同内容、完整技术档案、材料试验报告、五方质量合格文件、工程保修书),为验收标准提供具体指引;第四十条与第五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保修期起算规则与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三)部门规章层面:备案管理与资料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细化备案资料要求,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含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五方签署文件等)、规划 / 消防 /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商品住宅还需额外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该规章通过备案制度强化行政监管,确保验收程序合规性可追溯。

四、工程竣工验收的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策略

针对上述风险,结合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等主体需采取针对性措施,构建全流程风险防范体系:

(一)施工单位:强化中间验收与资料管理

及时推进中间验收: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交书面中间验收资料(如自检报告、质量记录),并保留送达凭证(如签收单、邮件记录);若因发包方、监理方原因导致验收延误,需及时提交签证或索赔报告,明确责任归属,避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规范资料收集与提交:配备专业资料员,分阶段收集整理技术档案、材料检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确保竣工后能快速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需编制资料目录并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签署接收记录,避免因 “资料缺失” 被推诿责任。

(二)建设单位:主动履行验收义务,杜绝擅自使用

制定验收计划与责任机制:提前明确验收流程、时间节点与责任人,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五方验收组开展验收,避免因资金压力故意拖延;若需延期验收,需与施工单位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延期责任与补偿方案。

严禁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非必要不提前使用工程,确因公共服务需求(如应急设施、民生工程)需提前使用的,需留存 “必要性证据”(如政府指令、公共需求证明),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对已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通过拍照、公证、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固化 “质量问题先于使用存在” 的证据;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划分,避免丧失保修权利。

(三)总包单位:规范分包验收,保障分包权益

及时验收分包项目:按分包合同约定,在分包单位完成自检后及时参与验收,避免因资金压力拖延验收;验收合格后,需按约定扣除质保金并支付分包工程款,若确需延期支付,需与分包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延期协议,避免引发索赔。

留存分包验收证据:验收过程中形成书面验收记录,由总包与分包单位共同签署,明确验收结果与整改要求;若分包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需出具书面整改清单并留存送达记录,避免后续因责任界定不清引发纠纷。

(四)多方主体:强化沟通与整改,防范纠纷扩大

整改环节的协同配合:发包人出具整改清单后,施工单位需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检申请;若整改要求缺乏依据(如超出合同约定或设计标准),施工单位需提供书面依据与协商方案,保留沟通记录,避免无理由承担整改费用;若因整改导致损失,需及时提出索赔,明确损失范围与计算依据。

争议解决的证据留存:无论是验收拖延、资料争议还是质量纠纷,各方均需重视证据留存,包括往来函件、验收记录、整改通知、照片视频、第三方报告等,确保争议发生时能清晰界定责任,通过协商或诉讼高效解决问题。

结语

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工程交付效率与后续使用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需深刻认识验收环节的风险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规范流程、强化沟通、留存证据等措施,构建 “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 的风险防范体系。唯有各方协同配合,严格履行法定与合同义务,才能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规高效,推动建设工程领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