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资质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民事主体(俗称“包工头”),以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企业”)名义,通过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承揽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的行为。其核心特征表现为:挂靠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人财物组织及风险,被挂靠企业仅提供资质出借、证照使用等名义上的便利,不实质参与工程管理。
此类纠纷中的合同责任划分,是指因挂靠行为引发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争议时,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确定挂靠人、被挂靠企业及发包人之间民事责任归属的司法裁判活动。《民法典》《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是责任划分的核心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需明确区分挂靠与内部承包、合法分包的界限:内部承包的承包人须为企业在册职工,接受企业统一管理,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合法分包则要求分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范围不涉及主体结构工程。而挂靠的本质是“借名经营”,违背了建筑市场资质准入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属性直接决定了相关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规则。
二、合同责任划分的核心实务问题
(一)挂靠情形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施工合同效力是责任划分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对挂靠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明确性。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常见争议点在于“挂靠事实的认定”,法院通常结合以下要件综合判断:一是挂靠人是否向被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二是被挂靠企业是否仅提供资质、印章,未参与工程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及资金结算;三是挂靠人是否独立组建施工团队、采购材料设备,自主决定工程施工方案;四是工程款是否实际由挂靠人支配,被挂靠企业仅为“过账”角色。例如,某工程中,包工头张某向A建筑公司缴纳2%管理费后,以A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自行组织施工并收取工程款,法院据此认定构成挂靠,施工合同无效。
(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划分规则
工程款支付是挂靠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类型,责任划分需区分“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两个层级:
1.发包人的支付责任: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仅在欠付被挂靠企业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工程质量合格,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仍有权获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质量优先”原则的体现;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将被驳回。
2.被挂靠企业的连带责任:被挂靠企业虽未实质参与施工,但因出借资质的行为,需对发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的协助义务及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若发包人已将工程款足额支付至被挂靠企业账户,而被挂靠企业截留、挪用导致挂靠人无法取得款项,挂靠人可直接起诉被挂靠企业要求返还,法院通常支持该诉求。
3.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的内部责任: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中关于工程款分配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挂靠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管理费、垫付的工程款及损失,但协议中“免除被挂靠企业连带责任”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三)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
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工程的核心要求,挂靠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具有“双重连带性”特征:
1.质量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无论挂靠协议是否约定质量责任归属,被挂靠企业均需对发包人承担质量修复、损失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存在过错的挂靠人全额追偿。例如,挂靠人施工的住宅项目出现墙体开裂,发包人起诉被挂靠企业,法院判决企业承担维修费用后,企业可向挂靠人追偿全部款项。
2.安全事故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追责甚至刑事责任。民事层面,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受伤工人、第三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层面,被挂靠企业将面临资质降级、吊销及罚款等处罚(《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若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挂靠人及被挂靠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对外债务的责任承担边界
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外产生的债务(如材料采购欠款、设备租赁费用),责任承担需区分“债务是否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产生”:
1.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产生的债务: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项目部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协议,且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具有代理权(如持有企业授权委托书、使用企业印章),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需承担付款责任。即使挂靠协议约定“对外债务由挂靠人承担”,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2.以挂靠人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若债务凭证仅载明挂靠人个人信息,未涉及被挂靠企业,且债权人明知挂靠人与企业的挂靠关系,则债务由挂靠人个人承担,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与工程直接相关且构成表见代理”,否则难以要求被挂靠企业担责。
三、合同责任划分的实务应对要点
(一)各方主体的证据收集策略
1.挂靠人的举证要点:主张工程款时,需提交施工合同、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明实际施工及工程合格事实;向被挂靠企业追偿时,需提交挂靠协议、管理费缴纳凭证、工程款流水记录,证明双方的挂靠关系及款项被截留事实;应对质量索赔时,需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发包方指令等,证明质量问题非自身原因导致。
2.被挂靠企业的举证要点:抗辩工程款支付责任时,需提交发包人已足额付款的凭证、挂靠人自主支配工程款的证据;追偿质量损失时,需提交质量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凭证、挂靠协议中关于质量责任的约定;对抗表见代理时,需提交企业未授权挂靠人对外签约的证明、债权人明知挂靠关系的证人证言等。
3.发包人的举证要点:主张合同无效时,需提交挂靠协议、管理费支付记录等证明挂靠事实;拒付工程款时,需提交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鉴定报告、整改通知等证据;承担责任后,需提交付款凭证向被挂靠企业追偿。
(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处理规则
1.工程款结算标准: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六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合同约定不明,可按照定额标准、市场价或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价款。实践中,法院优先参照备案合同或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约定结算。
2.过错责任分担: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被挂靠企业因出借资质存在主要过错,需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挂靠人因无资质承揽工程存在过错,需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例如,因挂靠人施工管理不当导致工期延误,被挂靠企业向发包人赔偿后,可向挂靠人追偿全部违约金。
3.管理费的处理:挂靠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约束力。若被挂靠企业未实际提供管理服务,其主张管理费的请求通常不被支持;若已提供部分服务(如资质备案、协助开票),法院可能根据服务价值酌情支持部分费用,但远低于约定标准。
时间在每年公历11月22或23日,即太阳到达黄经240°时。小雪是反映降水与气温的节气。
(三)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1.被挂靠企业的风险防范:杜绝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建立严格的资质管理及项目备案制度;若已涉及挂靠,需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管,设立专用账户确保款项用于工程;规范印章使用,明确挂靠人授权范围,避免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挂靠人购买工程保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转移风险。
2.挂靠人的风险防范:避免借用资质承揽工程,通过合法合作方式参与项目;与被挂靠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款支付流程、责任划分及追偿条款;留存施工全过程资料,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及验收手续;对外签约时明确自身身份,避免冒用企业名义产生债务。
3.发包人的风险防范:招标前审查投标人资质及实际施工能力,避免“名义投标、挂靠施工”;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禁止挂靠”条款及违约责任;施工中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挂靠行为,必要时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包工头李某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发包人C公司签订办公楼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0万元,李某向B公司缴纳3%管理费。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C公司将工程款足额支付至B公司账户,但B公司以“李某欠付管理费”为由截留200万元。李某起诉B公司,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挂靠,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李某有权获款,判决B公司返还截留的200万元及利息,同时支持B公司主张的15万元管理费(3%)。
案例2:挂靠人王某以D建筑公司名义施工,施工中因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工人受伤,花去医疗费80万元。D公司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主张“挂靠协议约定安全责任由王某承担”拒绝赔偿。法院认为,D公司出借资质需承担连带责任,判决D公司支付80万元医疗费,后D公司向王某全额追偿获得支持。
案例3:挂靠人赵某以E建筑公司名义采购钢材,签订合同仅加盖项目部印章,未注明E公司名称。钢材供应商起诉E公司付款,法院查明供应商明知赵某与E公司的挂靠关系,且合同未涉及E公司,判决赵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E公司无责。
五、结语
建设工程资质挂靠纠纷的合同责任划分,核心在于“否定挂靠行为合法性”与“保障工程质量及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法律通过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明确连带责任规则,严厉打击资质出借行为,同时确保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得到尊重、发包人及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对建筑企业而言,需摒弃“以资质换管理费”的短视行为,筑牢合规经营底线;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施工资质或参与工程,避免因挂靠陷入责任纠纷;对发包人而言,需强化合同审查与现场管理,从源头防范挂靠风险。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责任划分时始终坚持“质量优先、过错担责”原则,既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又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