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是施工方实现经营利润的核心保障。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擅自删减工程范围、逾期支付工程款等违约情形,不仅导致施工方已投入成本难以收回,更直接造成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生产利润、运营收益等预期利益落空。虽然《民法典》明确将 “可得利益损失” 纳入违约赔偿范围,为施工方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面临合同效力、过错认定、金额举证等多重挑战,大量施工方因对法律适用边界把握不准,导致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施工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本质是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可预期获得的生产利润,常见于未施工部分工程的利润、因工程延期导致的运营收益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及司法实践,其认定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一是存在发包人明确违约行为(如单方解除合同、擅自删减工程、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等);二是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是损失金额在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可合理预见。需要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并非必然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予支持的情形,施工方需提前规避相关风险。
二、司法实务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导致主张落空的情形
若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等被认定无效,法院通常会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如 (2020) 最高法民申 315 号案件中,因案涉工程属必须招标项目却未招投标,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方的预期利益损失诉请未获支持。
规避要点:施工方签约前需严格审查合同效力要件,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自身资质符合要求、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补正程序,或在签约时增设 “合同效力瑕疵补救条款”,明确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补偿方案。
(二)自身存在过错或损失不确定的情形
若施工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如逾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可得利益损失缺乏明确计算依据、受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如 (2019) 最高法民申 3542 号案件中,法院以 “建设工程预期利润受施工管理、原材料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为由,驳回了施工方的主张。
规避要点:施工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自身构成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固定工程进度、成本支出、市场价格等证据,提前委托专业造价机构核算预期利润,明确损失计算的依据和标准;对于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的项目,可在合同中约定利润保底条款或损失计算方式。
(三)合同约定限制主张权利的情形
1.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署结算协议时未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或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当事人又另诉主张预期利益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预期利益损失本质属于违约损失赔偿,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如果签署结算协议或调解协议解决双方争议,应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事宜一并磋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结算时未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或调解时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此后又另诉主张对方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2020)最高法民终723号案件中,东欣公司与银泰公司在另案中已达成案涉工程的调解协议,约定双方最终工程款根据判决结果多退少补,合同解除后双方违约责任互不追究。银泰公司此后又起诉主张东欣公司赔偿案涉工程未按期投入使用的预期利益损失,法院认定银泰公司的上述诉请属于调解协议中双方承诺互相不再追究的范围,与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的约定相悖,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有权删减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发包人单方删减工程范围为由主张预期利益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如(2021)最高法民申3414号案件中,二建公司主张宝廷公司单方删减油罐工程导致合同解除致使其无法获得预期利润,提出预期利益损失赔偿主张。法院认定,案涉《总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切割部分工作内容,承包方应全力配合”,宝廷公司依据上述约定将油罐安装工程切割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建公司主张的预期利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规避要点:签约时需审慎审查合同条款,对发包人 “单方删减工程”“调整合同范围” 等条款明确限制条件(如需提前通知、给予合理补偿);在结算或调解过程中,切勿轻易放弃预期利益损失的索赔权,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明确约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或核算方式,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三、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确定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施工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合理性及关联性。实践中,法院支持施工方主张的前提下,主要通过 “证据酌定” 和 “司法鉴定” 两种路径确定损失金额,施工方需结合自身证据储备情况选择最优方案:
(一)证据支撑下的法院酌定路径
若施工方能够提交完整、合法的证据材料,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逻辑与具体金额,法院会结合案件事实、违约情节、行业惯例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此类证据需满足 “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损失直接相关” 的要求,常见包括: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利润核算报告、工程预算书、同类项目利润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证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等。
典型案例中,(2023) 闽民申 2432 号案件的施工方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依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核算出未施工部分工程利润为 4573831 元,并提交了定额标准、工程量清单、成本核算表等佐证材料。二审法院认可该核算报告的参考价值,同时综合考虑发包人违约程度、施工方实际投入等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按核算金额的 50% 支持损失赔偿,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 2286915.5 元。另如 (2020) 最高法民终 441 号案件,施工方以剩余 4 年运营期的运营费为基数,按 30% 利润率主张 648 万元预期利益损失,并提交了运营合同、往期收益凭证、行业利润报告等证据,法院经审查后酌情支持 300 万元,该结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维持。
对施工方而言,采用此路径需重点做好证据固化:一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核算报告,确保计算依据符合行业规范;二是同步收集工程量确认单、成本支出凭证、同类工程利润案例等辅助证据,强化核算结果的可信度;三是在主张金额时兼顾合理性,避免因主张过高且缺乏充分依据导致法院大幅调低。
(二)司法鉴定辅助的金额认定路径
若施工方缺乏完整的自行核算证据,或双方对损失金额争议较大,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量化评估,法院将参考鉴定意见作出认定。该路径的核心优势在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能有效弥补施工方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但需注意鉴定申请的时机、材料提交及费用承担等细节。
以 (2019) 最高法民终 1668 号案件为例,虽该案中主张预期租金损失的为发包人,但施工方主张工程利润损失时可参照该逻辑:当施工方无法自行精准核算未施工部分利润时,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据工程图纸、预算标准、行业利润率、施工进度计划等材料,对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可得利润进行鉴定。该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租金损失鉴定意见因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被法院直接采纳作为裁判依据。
施工方申请司法鉴定时需注意:一是在诉讼 / 仲裁阶段尽早提出申请,避免因举证期限届满丧失权利;二是向法院提交完整的鉴定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成本凭证、行业定额标准等,确保鉴定机构能够准确核算;三是选择具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避免因鉴定机构资质瑕疵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四是提前了解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则,通常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根据裁判结果由败诉方承担或双方分担。
四、律师建议
(一)事前预防:筑牢合同维权基础
明确合同核心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尤其需细化 “发包人违约情形”(如单方解除合同、删减工程、逾期付款)及对应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直接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如按工程利润率、未施工部分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减少后续举证难度。
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施工前签订详细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明确工程利润构成;施工过程中定期与发包人核对工程进度,留存签证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文件;若发包人出现违约苗头,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送达凭证,固定违约事实。
(二)事中应对:及时固定索赔依据
精准判断违约情形:当发包人出现单方解除合同、擅自删减工程等违约行为时,第一时间梳理合同条款,判断自身是否为守约方、损失是否与违约行为直接相关,避免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盲目索赔。
科学核算损失金额: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工程预算、行业利润率、未施工部分工程量等数据,出具专业的预期利益损失核算报告,明确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同时收集行业平均利润率、同类工程利润案例等证据,佐证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三)事后维权:选择合理救济路径
优先协商解决:在诉讼或仲裁前,与发包人就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提交核算报告、违约证据等材料,争取达成和解协议,降低维权成本。
合理运用司法手段: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 仲裁,必要时申请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借助专业机构的意见增强主张的说服力;同时注意诉讼时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维权主张,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