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元、资金与资源投入巨大,工程因发包方单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最终未能完工的情况在实务中频繁发生,无论是发包方资金短缺、逾期付款,还是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甚至单方毁约,都会直接造成承包方前期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等各项成本无法回收,合同预期利益落空,甚至引发连锁债务风险,给承包方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基于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裁判规则,对“因发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的,承包方损失如何主张”的争议进行分析梳理,以期为施工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清晰、可行的实务指引。
一、案例引入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总包与业主单位于2019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8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另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总包方于2019年9月总包进场,但因业主施工场地的原因,项目直到2021年5月才正式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发包人进度款支付比例为48%。截止2025年,项目仍未完工。后总包方向发包人发送了退场并解除合同的函。现总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损失等。
二、常见的发包方违约致工程未完工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最终未能完工的违约行为形态多样:
1. 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以及变更签证对应的工程款等,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会直接导致承包方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货款及机械设备租赁费,进而被迫全面停工直至合同终止履行。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备的施工条件,例如未按期交付施工场地、未提供完整且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未完成施工现场水电接驳及场地平整工作,或提供的施工场地存在权属争议、地质条件与前期勘察报告严重不符等,致使承包方无法正常开工或中途被迫停工。
3. 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规划与设计,在未与承包方协商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且未支付相应变更工程款的情况下,随意增减工程量、调整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形式,导致原有施工方案无法继续执行,工期无限期延误最终陷入停滞。
其他情形:发包人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审批手续,或者相关手续过期、被行政机关撤销,导致工程被责令停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拖延办理工程签证、拒不配合工程结算,以及指定分包单位管理混乱造成整体工程停工等,均属于发包人典型违约行为,并最终引发工程无法完工的后果。
三、承包方可以依法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停工、无法完工的,承包方有权主张的损失主要分为已完工程价款、实际直接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三大部分。
1. 已完工程价款是承包方最基础的权利主张,只要已完工程部分质量合格,承包方即可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或法定结算方式支付对应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可按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折算,单价合同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
2. 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停工窝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薪酬、留守人员费用,塔吊、施工电梯等机械设备的闲置台班费及租赁费,脚手架、模板等周转材料的租赁损耗费用,已采购进场但未使用的建筑材料积压、变质、报废损失,为特殊工程定制的专用设备无法退货产生的损失,临时设施按照实际工期折算的摊销费用,工程停工后的现场材料及工程看护费用,以及机械设备拆卸、运输、退场产生的相关费用,此外,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在合同有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一并主张。
3.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承包方能够获得的工程利润,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需满足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数额在发包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承包方已尽到减损义务等条件,方可得到法院支持。
四、司法裁判案例及裁判观点
案例一:经过监理确认、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佐证的窝工损失,发包方应据实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瑞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宏成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解除。瑞泰公司以宏成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因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停窝工损失,宏成公司提交了监理单位确认的停工报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清单等证据,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损失鉴定意见,该部分损失系因瑞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瑞泰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二:承包方主张停窝工损失,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交索赔意向书并经监理签字确认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并提交详细的损失计算依据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签证资料。承包人仅提供每月停窝工统计表,未提供每日人员、机械实际停滞明细及有效签证,不足以证明损失真实发生,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不能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有权主张停工、窝工等实际损失,但损失数额必须客观、真实、有据可查。
案例三:因发包方提供错误地质报告致工程停工,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承包方不得盲目等待放任损失扩大,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工程基础出现质量问题并全面停工,发包人对此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包人在工程停工后,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承包人长期放任停工状态持续,未及时采取人员遣散、机械退场等减损措施,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停工损失计算不宜简单按照实际停工自然天数全额计算,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承包人应采取的合理减损措施,酌定合理停工期间,并据此计算相应损失。
五、律师实务建议
为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在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未完工时的损失能够得到足额支持,作为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建议承包方从合同签订、施工履约至争议维权全流程做好风险防控。
1. 在合同签订阶段,应当完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发包人逾期付款、未提供施工条件、擅自变更设计等情形下的具体责任,细化损失计算标准,约定利润率、机械停滞费、窝工费计算方式,
2. 在合同履行阶段,一旦发现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应立即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索赔意向书及详细索赔报告,全面留存违约证据、损失证据及工期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付款记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工资表、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现场照片及视频、工程造价资料等,同时及时采取遣散富余人员、退租闲置设备、妥善保管材料等减损措施,防止损失不当扩大。
3. 在争议维权阶段,优先与发包人协商达成书面结算及赔偿协议,明确已完工程款、损失金额及付款期限,协商不成则及时依法解除合同并固定损失计算节点,对已完工程量及损失存在争议的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在主张损失时区分已完工程款、直接损失与预期利润,逐项提供证据支撑,同时务必在法定18个月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保债权能够优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