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与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规范施工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环节。分项工程作为构成分部工程的基本单元,其验收质量直接影响分部工程乃至整个单位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则是单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验收结果关乎工程整体安全与使用功能。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司法实践,对分项工程与分部工程的定义、验收程序、质量标准、验收结果及法律意义进行系统梳理与解读,为工程实践中的验收工作提供参考。
一、分项工程相关解读及验收规定
(一)分项工程的定义与划分
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细分,是构成分部工程的基本项目,又称工程子目或子目,它是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并可用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一般是按照选用的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规格等不同因素划分施工分项。例如,在砖石工程中可划分为砖基础、砖墙、砖柱、砌块墙、钢筋砖过梁等,在土石方工程中可划分为挖土方、回填土、余土外运等分项工程。对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可参照《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及《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对分项工程进行的验收。
(二)分项工程验收程序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的规定,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自行约定,未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3.1.2条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分项工程验收质量标准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1.1条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务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约定标准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不尽一致的情况。
1.约定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条文: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分项工程验收质量标准约定了相对于国家强制性条文更低的要求,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规范的标准进行验收。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标准化法》第2条第3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质量类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的最低要求,违反此类标准,建筑物很可能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约定分项工程验收质量标准低于相关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
2.约定标准高于国家规范: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分项工程验收质量标准约定了相对于国家规范更高的要求,则属于各方的意思自治范围,并未有悖于法律法规,同时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国家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因此约定有效,应当予以支持。
(四)分项工程验收结果及法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79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承包人才能够获得工程款。验收结果表明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可以对分项工程进行返修或加固。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如果分项工程未通过验收,但发包人擅自将其投入使用,则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分项工程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再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难以获得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除外。
二、分部工程相关解读及验收规定
(一)分部工程的定义与验收要求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照建筑物的结构部位或主要的工种划分的,如基础工程、墙体工程、脚手架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等。分部工程费用组成单位工程价格,也是按分部工程发包时确定承包合同价格的基本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是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对分部工程进行的验收。由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二)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验收的联系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3条的规定,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各项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对应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还需要结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判断。
由于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性质不同,它并不是在所含分项验收基础上的简单相加,即所含分项验收合格且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只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对设计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还需要对其观感质量进行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评价为“差”的检查点应通过翻修处理等进行补救。
(三)分部工程验收的法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79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验收包括分部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承包人才能够获得工程款。
分部工程验收结果表明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时,可以对分部工程进行返修或加固。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此时,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实务中,存在分部工程未通过验收,但发包人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工程实际未经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再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难以获得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除外。
三、结语
分项工程与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管控体系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使用功能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分项工程与分部工程的定义、划分标准、验收程序及质量要求,厘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准确把握验收结果的法律意义,对规范施工行为、减少工程质量纠纷、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行业标准与法律规定,规范验收流程,强化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实现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