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建设工程挂靠中施工方的权利主张分析
发布时间:2026-09-04|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建设工程挂靠中施工方的权利主张分析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建设工程挂靠是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违规业态,无资质自然人、小微企业借用具备施工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签约、施工,由此产生的工程款追索纠纷常年占据建工案件主流。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建工解释二》)中明确区分发包人主观认知、债权履行状态,为挂靠施工方设置分层递进的权利救济路径。本文立足新规条文,结合司法裁判实务,最终从建工律师实务角度提出诉讼与事前风险防控建议,以期待指导实践。

一、挂靠行为的法律界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涵盖投标磋商、签订施工合同、现场施工全流程,核心特征为挂靠人自筹资金、自主组织施工、自负盈亏,仅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账户、印章,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与实质管理关系。《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令禁止出借、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决定挂靠相关合同效力。

《新建工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挂靠法律关系下两类合同均归于无效:一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内部承包、合作、资质借用协议;二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被挂靠企业起诉主张挂靠管理费、资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但合同无效不代表施工投入无法得到弥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物化于建筑物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投入应当折价返还,这也是挂靠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基础法理依据。

二、挂靠方权利主张路径分析

《新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施工方的权利主张路径,此处对于具体实施方式分析如下:

1. 向被挂靠企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

本条为挂靠施工方首选维权方式,适用门槛最低,无需考量发包人知情与否。依据《新建工解释二》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挂靠施工人可参照施工合同计价标准,要求被挂靠企业支付发包人已拨付的工程折价补偿款。被挂靠企业仅为名义承包人,未实际投入施工成本,无权截留工程款,仅可扣除代缴税费、代付材料人工等合理支出。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案件中,该案自然人黄某无施工资质,口头挂靠南通某建设公司承接住宅项目,自行垫付全部施工成本、全程管控现场施工,发包人已向被挂靠企业支付85%进度款,但该公司以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截留全部款项。最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黄某全额履行施工义务,双方构成真实挂靠关系,工程验收合格,黄某有权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折价补偿,判决建设公司全额支付截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结合上述裁判规则,实务中适用该路径需举证证明:挂靠关系成立、挂靠人实际投入并完成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仅持有挂靠协议,缺少资金流水、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签证等履约证据,将无法认定实际施工身份,诉请存在被驳回风险。

2. 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可直接起诉发包人。

合同相对性是建工纠纷基本原则,挂靠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新建工解释二》第四条设置唯一法定例外,区分发包人签约时主观状态划定责任边界: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不知晓挂靠事实,挂靠人仅能起诉被挂靠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或应知挂靠,挂靠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法院追加被挂靠企业作为第三人查清欠付工程款数额后,直接判令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本条审查核心限定于合同订立阶段,仅施工过程中知晓挂靠,不满足适用条件。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案件中,朱天军借用四川中顶建设公司资质,与乌兰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洽谈、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缴纳均由朱天军独立完成,发包人全程未与被挂靠企业工作人员对接,签约时完全清楚挂靠事实。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合同相对方为中顶公司为由拒绝结算,朱天军直接起诉发包人。最高院再审裁判观点明确,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朱天军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施工关系,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判令发包人向朱天军支付剩余工程款405830元。

在该规则前提下,挂靠人仅能举证施工期间发包人知晓挂靠,无法证明签约时知情,法院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驳回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诉请。

3. 被挂靠企业怠于主张到期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新建工解释二》第七条衔接《民法典》代位权制度,适用于发包人签约时不知情、被挂靠企业失联或消极拖延结算的情形。条款规定,挂靠施工人对被挂靠企业享有到期折价补偿债权,被挂靠企业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却长期怠于通过诉讼、仲裁主张债权,损害挂靠施工人权益的,挂靠人可以自身名义起诉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主张范围以发包人欠付被挂靠企业工程款为限。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案件中,沈光付挂靠冶金公司承接鞋业中心项目,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长期欠付工程款,被挂靠冶金公司虽提起诉讼,但长期搁置、未采取有效推进措施,构成法律意义上“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沈光付据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据新规第七条支持其诉请,同时释明,发包人针对被挂靠企业提出的工期延误、质量瑕疵抗辩,可直接向代位权原告主张,对应款项依法扣减。

需注意,提起代位权诉讼需同时满足三重债权到期要件:挂靠人对被挂靠企业债权到期、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发包人付款期限届满。三方未完成结算、债权金额无法固定的,法院将驳回代位权诉请。

三、挂靠方维权实务建议

第一,优先起诉被挂靠企业主张折价补偿,收集完整挂靠、履约、竣工验收证据,回款稳定性最高;

第二,若具备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的完整证据链,直接起诉发包人,省去向被挂靠企业追索的中间环节,简化回款流程;

第三,发包人签约不知情、被挂靠企业消极维权时,启动代位权诉讼作为兜底救济。

此外,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做好事前风险防控指引,从源头降低挂靠纠纷损失:

第一,尽量杜绝违法挂靠模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分包、劳务分包承接工程;

第二,若已发生挂靠事实,全程留存完整书面证据,包括挂靠协议、保证金流水、材料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发生工程款拖欠后,第一时间向被挂靠企业发书面催告函,固定被挂靠企业怠于维权的证据,为后续提起代位权诉讼预留证据支撑。

四、结语

对于建工律师办理挂靠工程款案件,核心办案思路是精准区分发包人签约主观状态、各方债权履行情况,匹配对应的法定维权路径,围绕挂靠关系、实际履约、工程质量、发包人知情或被挂靠企业怠于维权等核心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条,规避典型诉讼风险,依法维护挂靠施工方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