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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解释二》关于挂靠管理费、工程款支付、质量责任新规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6-09-09|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工解释二》关于挂靠管理费、工程款支付、质量责任新规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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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一、引言

资质挂靠、出借资质是建设工程行业长期存在的顽疾,也是建工纠纷中高发、疑难的核心案由。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于挂靠合同效力、挂靠管理费处置、挂靠人工程款权利、挂靠双方质量追责边界等问题裁判尺度混乱,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分歧极大,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2026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专门针对资质借用行为作出系统性、确定性规制,彻底厘清了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填补了此前司法裁判规则的空白。

新规摒弃了以往“适度区分挂靠情形支持管理费”“质量合格即可全额回款”的模糊裁判思路,确立了挂靠协议绝对无效、管理费一律不予支持、质量合格折价补偿、权责分层承担的全新裁判体系。

二、新规核心条文与挂靠行为效力认定

《建工解释二》第3条、第4条集中规制资质借用、挂靠施工行为,核心条文明确:承包人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个人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挂靠协议、资质借用协议一律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资质使用费、挂靠管理费、品牌使用费等各类费用。

从法律底层逻辑来看,建筑业资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是国家为保障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准入设立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的行为,本质是规避市场准入监管、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直接威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公共利益。此前部分法院基于“双方合意、实际提供挂靠服务”支持部分管理费的裁判思路,本质是变相纵容违法挂靠行为,与建筑行业监管初衷相悖。

新规实施后,司法认定标准实现统一:只要存在挂靠施工行为,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被挂靠企业是否提供管理服务,案涉全部挂靠相关协议均自始无效。实务中常见的内部承包协议、项目合作协议、联营协议等,若实质为无资质个人或低资质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承揽工程,均会被穿透认定为挂靠行为,适用新规无效规则,不再以协议名称作为认定依据。

三、挂靠管理费、资质使用费的司法处置新规

挂靠费用的处置是挂靠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在原裁判体系下,各地法院裁判口径不一:部分法院认为被挂靠企业提供了资质、备案、对接甲方等服务,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部分管理费;部分法院依据违法合同无效规则,驳回全部诉求;还有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裁判尺度的混乱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极大的不确定状态。

《建工解释二》彻底统一裁判标准,明确所有挂靠类费用一律不予支持,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具体涵盖三类费用:一是固定比例的挂靠管理费,即行业常见的按工程款1%-5%收取的资质使用费;二是浮动收益分成,即双方约定的项目利润分成、超额收益分红;三是变相收费,包括备案服务费、资料管理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占用费等以各类名义收取的挂靠对价。

同时,新规明确了过错追责的补充规则:若被挂靠企业因出借资质被行政机关处罚、产生信用损失,或者因挂靠项目涉诉产生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维权成本,不得通过主张挂靠费弥补损失,仅可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就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失另行主张过错赔偿。需要重点区分的是,合理的项目成本支出与挂靠对价存在本质区别。被挂靠企业为项目实际垫付的税费、社保费用、人工成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属于违法挂靠费用,可在工程款结算中据实抵扣,该抵扣行为不违反新规禁止性规定。

三、挂靠模式下工程款折价补偿核心规则与行权路径

挂靠协议绝对无效并不意味着挂靠施工人丧失工程款主张权利,新规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折价补偿原则,确立了“质量合格全额补偿、质量不合格不予补偿”的核心规则,有效平衡了合同无效后果与施工人劳务、物资投入权益。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施工人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若单纯因合同无效否定全部回款权利,将导致实质不公,也会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衍生社会问题。

新规明确,挂靠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擅自使用的,挂靠人有权参照原合同约定价款标准,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补偿范围包括工程直接施工成本、合理施工利润、合规规费等工程核心对价。区别于旧规则,新规严格限定折价补偿的参照标准,仅可参照施工合同合法约定价款,不得另行主张市场溢价、超额利润等额外诉求,杜绝挂靠人基于违法行为获取超额收益。

在实务行权路径上,新规厘清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的权利顺位。原则上,工程款由发包人支付至被挂靠企业账户,挂靠人可基于实际施工身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结算折价补偿款;同时,新规赋予挂靠人直接行权权利,在被挂靠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恶意截留工程款、注销或失联的情形下,挂靠人可直接以自身名义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挂靠施工模式下质量责任与对外债务分层追责规则

权责统一是新规规制挂靠行为的核心原则,在彻底否定挂靠协议效力、取缔挂靠费用的同时,明确了挂靠双方的分层追责体系,解决了过往“追责主体模糊、责任分担混乱”的司法难题。新规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实际施工的挂靠人承担首要责任,挂靠人作为工程实际管控、施工实施主体,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违约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承担资质出借对应的过错连带责任,该责任范围严格限定在资质出借过错范围内,并非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因施工工艺、材料质量、现场管理、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的质量缺陷、安全事故、工期损失,核心责任由挂靠人承担;因被挂靠企业未履行资质备案、安全监管、质量巡查义务,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损失扩大的,被挂靠企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对外商事债务、侵权责任,新规作出明确区分规制。挂靠人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合同的,债务由挂靠人自行承担;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缔约、开展施工活动的,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需对外承担付款、赔偿责任,对外担责后可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向挂靠人追偿全部损失。针对工伤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纠纷,施工人员由挂靠人雇佣、管理、发放薪酬的,挂靠人承担首要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因违法出借资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律师实务风控体系与诉讼代理策略

新规实施后,挂靠类案件的诉讼逻辑、举证责任、风险防控发生变化,律师需针对发包人、被挂靠企业、挂靠施工人三类主体,制定差异化的合规方案与诉讼策略。针对被挂靠建筑企业,事前合规核心是彻底杜绝资质出借、挂靠合作模式,整改内部承包、项目联营中的变相挂靠行为,完善项目人员备案、现场管控、资金监管体系,实现实质自主施工管理;事中履约需留存项目管理证据、成本垫付凭证,为后续过错追责、费用抵扣提供依据;事后涉诉需坚决抗辩挂靠管理费诉求,同时依据新规主张过错损失赔偿,降低自身损失。

针对挂靠施工人,维权核心是固定实际施工证据,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支付记录、现场签证、工程验收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主体身份与工程质量合格事实;诉讼中精准适用新规折价补偿规则,以合同无效、质量合格为由主张折价补偿,同时抗辩被挂靠企业的管理费、品牌使用费诉求,实现权益最大化。同时,需主动承担质量瑕疵整改责任,避免因质量问题丧失回款权利。

针对发包人,风控核心是严格审查施工主体资质与实际施工主体一致性,杜绝名义施工与实际施工分离的挂靠情形;履约过程中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留存质量验收、工期管控证据;涉诉中可精准追责挂靠双方的质量、工期违约责任,依据新规驳回挂靠人不合理的超额诉求,同时主张过错方承担全部诉讼、鉴定成本。

《建工解释二》关于挂靠行为的规制规则,构建了“效力否定、费用取缔、补偿有度、追责分层”的完整司法体系,既严厉打击了建筑行业违法挂靠、出借资质的乱象,坚守了市场监管与质量安全底线,又兼顾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了机械司法导致的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