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正是否会被公众情绪影响
最近代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被六十岁老师强奸的刑事案件。该案件因二人是亲属关系,且持续时间达半年之久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影响。也正因此,给公安机关取证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最终也是在受害人将相关情况发布到网络后,当地公安机关怕引发网友舆论及引起舆情而正式立案。后面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小女孩已经怀孕一个月,好在相关强奸的犯罪证据也一步步的落实。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其核心在于独立、客观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判。然而,随着社交媒体与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公众情绪对司法案件的影响日益显著。从媒体片面报道引发的舆论审判,到极端个案中公众情绪对司法权威的冲击,如何在尊重民意与维护司法独立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课题。
公众情绪对司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实现:媒体报道的舆论引导、社会群体的道德评判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压力传导。这些路径往往交织作用,形成对司法审判的隐性干预。
1.媒体报道的舆论引导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其内容的客观性直接影响公众对案件的认知。例如,某地交通事故中,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将肇事司机渲染为“逃逸者”,煽动公众愤怒情绪,导致法官在舆论压力下作出错误判决。此类案例表明,媒体为追求流量而片面报道,可能扭曲事实,形成“舆论定罪”的恶性循环。
2.社会群体的道德评判
社会公众常以朴素的道德观念替代法律逻辑,形成对案件的预判。例如,在“沈可婷案”中,肇事者因过失导致多人伤亡,公众基于对受害者家属的同情,要求严惩肇事者,甚至忽视法律对过失责任的界定标准。这种情绪化的道德审判,可能迫使司法机关为平息民愤而偏离法律原则。
3.利益相关方的压力传导
当事人或其支持者通过制造舆论话题,试图影响司法结果。如“女法官王佳佳遇害案”中,原告因不满判决结果,未通过法律途径上诉,而是选择极端报复行为。此类事件不仅威胁法官安全,更暴露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缺乏信任的深层问题7。
再如,旅游大巴司机臧师傅因突发疾病保护乘客安全却未被认定为工伤,引发公众对法律僵化性的质疑。上海浦东法院通过跨庭协作调解,促成企业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家属数十万元。此案中,公众对“平凡英雄”的声援推动司法创新,弥合了法律与人情的鸿沟。又如,该案因涉及拐卖儿童这一敏感议题,公众高度关注司法是否体现“人伦正义”。法院在审理中既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又通过公开释法缓解公众焦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我们如何做
为减少公众情绪对司法的负面影响,需构建多维度的制度保障体系,强化司法权威与公众理性的双向互动。
一是,要完善媒体报道的监管框架。
建立司法案件报道的“事实核查前置”机制,要求媒体在发布前与司法机关核对关键信息。对恶意炒作、散布不实信息的媒体追究法律责任,现在已经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还可以通过刑事立法通过多层次的方式架设防御机制,如增设“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适用情形。
二是,要强化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性。
借鉴“王佳佳案”教训,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建立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机制。通过终身责任制与职业伦理培训,确保法官仅对法律负责,抵御外部压力干扰。
三是,要构建司法与公众的对话机制。
推广“法庭直播”与裁判文书公开,以透明度消解公众疑虑。例如“家暴男法庭抗妻案”中,庭审视频的公开有效遏制了不实猜测。设立“司法舆情应对中心”,针对重大案件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引导理性讨论。例如,现在很多网络舆情案件,公安机关也会第一时间向全网公布案件侦办情况。
四是,推动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弹性化。
在工伤认定、正当防卫等领域引入“社会价值”考量,如将臧师傅案中“保护公共利益”纳入工伤认定标准。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舆论干预司法的边界,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
公众情绪既是监督司法公正的力量,也可能异化为干扰独立的隐患。这就像治水一样,宜疏不宜堵。问题的核心并非否定民意,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司法应当以法律为唯一准绳,同时通过透明化、对话化的方式增强公众认同。唯有如此,才能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才能实现“民间正义”与“官方正义”的统一与合流,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才能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