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法码儿
浅析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发布时间:2019-09-28|阅读量:
来源: 作者:张珍珍律师 浅析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是两个大家特别容易混淆的概念,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就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做一个简单的解析。

图片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一份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才适用到合同解除条款;

2、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所谓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另外,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协商达成一致将合同解除。

3、合同不会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要有解除行为,要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给对方发送解除通知等。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终止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合同终止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终止是继续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做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

2、合同终止使合同关系消灭,何种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1、效力不同

合同解除能向过去发生效力,是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同时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是对合同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违约情形。合同终止同样适用于合同一方违约的情况,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消、混同等情况,合同终止的使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更为广泛。

3、法律规定不同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有明确规定,对合同终止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图片

(图片来源:百度)

四、与合同解除的相关案例

法玛儿公司(承租人)与标哥(出租人)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方式支付租金的构成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人不再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押金。”合同签订后标哥向法玛儿公司交付了所租赁的房屋,但法玛儿公司没有按约支付租金,标哥向法码儿公司主张合同已经解除,押金不予退还。法码儿公司则认为标哥应按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标哥没有发出过解除通知,故合同没有解除,应该继续履行。法码儿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这就涉及到我们本文所述的合同解除与同终止之间的关系了

本案中法码儿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自动解除”理解为合同法上的解除,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而标哥则认为法码儿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合同法》第45条的附条件的合同解除,只要条件成就没合同就当然的解除。

到底谁的观点能得到支持呢?留给大家思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简介


张珍珍律师

业务领域:民事案件、

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