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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借新还旧情形下担保人责任解析
发布时间:2019-11-19|阅读量:
来源: 作者:张珍珍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二)——借新还旧情形下担保人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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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针对工作报告当中涉及公司合同担保类纠纷、金融破产类纠纷、第三人执行异议及撤销纠纷等商事疑难复杂类纠纷的一致性处理意见进行了总结、汇总,并经过征求意见,最终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时的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贷款的行为。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借新还旧的情况,在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借新还旧往往会成为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争议焦点,《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仅就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抵押人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裁判没有统一定论,为解决该部分争议,文本借助《会议纪要》对借新还旧担保责任的表述以及相关案例就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存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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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3月5日,A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B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100号的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限1年,最高债权数额1500万元。同日,农业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无力偿还该笔借款,2018年5月4日,经申请农业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借款1500万元用于偿还2017年在农业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借新还旧),该笔贷款由法码儿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C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200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农业银行与法码儿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C公司和法码儿公司对A公司向农业银行申请1500万元借款的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毫不知情;1500万元贷款发放后A公司向农业银行偿还了2017年1000万元借款的本息,但没有注销B公司的抵押登记。2019年9月,农业银行将A公司、B公司、C公司、法码儿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法码儿解读】

1、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事实的,保证人对新贷150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农业银行与保证人法码儿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法码儿公司本笔借款以贷还贷(借新还旧)的事实,否则保证人法码儿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抵押人可以比照保证人适用《担保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免除责任

本案中抵押人C公司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裁判理由:参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农业银行在与C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没有告知该笔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对于A公司借款15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知情并自愿提供担保。在此种情况下无疑会影响到抵押人C公司在提供抵押担保时对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从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人C公司应免除担保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

3、抵押登记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借新还旧的,将会发生旧贷款清偿的法律后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据此,本案中A公司向农业银行于2018年申请的1500万元贷款实际用途就是借新还旧,2017年的旧贷款1000万元本息已经清偿完毕,1000万元主债权项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而消灭,虽然抵押登记没有被注销但不能够成为债权人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会议纪要》的观点恰恰印证了上述结论,本案中抵押人B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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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新说:

【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担保人尚未进行注销登记为由,主张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原担保继续有效的除外。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借新还旧贷款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仅就浅显的案例借助《会议纪要》关于借新还旧担保问题的最新观点就保证人、抵押人在对债权人借新还旧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在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旧贷款的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能否得到支持进行了解析。随着《会议纪要》的印发及组织学习,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借新还旧的担保问题将会逐渐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