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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一)——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9-11-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张艺 律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一)——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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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针对工作报告当中涉及公司合同担保类纠纷、金融破产类纠纷、第三人执行异议及撤销纠纷等商事疑难复杂类纠纷的一致性处理意见进行了总结、汇总,并经过征求意见,最终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时的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是在认缴资本制下能否在特定情况下让股东出资的义务加速到期,达到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同时解决股东表决权比例和效能的争议,保证公司正常有序的运行。目前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该部分进行明确的规定,故而在审判的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类型的审判思路和结果。为解决该部分争议,本次《会议纪要》通过专门的章节对该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以达到审判实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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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6月25日,股东甲、乙、丙共同设立法码儿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认缴600万元,乙、丙各认缴200万,三方在章程中约定营业期限为10年,乙、丙二人均在公司成立后次日将认缴200万元款项汇至公司账户,甲汇款300万元,剩余300万元未实缴。

2018年1月,法码儿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2019年1月还款,到期仅偿还了700万元,剩余300万元无力偿还。

A银行发现法码儿公司股东甲尚有300万元资本未能缴足,故向法院主张由甲承担300万元的还款责任,A银行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

肯定说认为: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变更成为认缴制,股东在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出资缴纳的期限,这是公司法赋予各位股东一项利益,我们把它称之为“期限利益”。该利益在公司能够对外偿付债务的情况下受到保护和肯定,但该利益也并非无边无界,就像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也随之丧失。单个债权人请求股东在其未缴纳且未到期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进行扩大、变通后支持其主张。如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两规定,结合具体案件,能够支持债权人请求,由未完成出资义务且未届缴纳期限的股东甲承担300万元的补充责任。

否定说认为:股东缴纳出资享有的期限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不能进行随意的扩大和变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上述规定对债权人在资不抵债情形下的情况提供了救济措施,法院不能径直在个案中判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否则会造成法律体系的失调和紊乱。在此种意见下,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应当申请破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并非保护单个债权人的利益,按照此种观点结合具体案件,债权人A银行无权要求甲承担300万元未完全缴纳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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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新说:

本次会议纪要针对注册资本的加速到期问题主要采取原则上否定,例外肯定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具体条文为:

【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码儿解读】

期限利益的绝对保护: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实缴资本制,明确了认缴资本制,同时也将注册资本的期限利益下放公司股东自行决策,确定了股东的期限利益原则。本次《会议纪要》的规定明确了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利益的绝对性,不允许任何一个裁判者超越法律职权范围任意扩大、类推裁量期限利益的使用范围,真正使注册资本认缴制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原则上的否定:

根据本次《会议纪要》的观点,公司在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诉请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能有人认为该规定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互相矛盾。实则不然,我们此处讨论的为未出资情形下也未届满出资期限的特殊情形下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如果已届满出资期限的,完全可以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裁判。

例外的肯定:

例外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此种情形,主要用以解决滥用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期限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但该利益的产生是赋予遵守公共秩序、恪守诚实信用的股东,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如股东在债务产生后,恶意通过决议的方式延长出资期限的属于滥用权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例外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公司的破产已被确定为法定加速到期的情形。但本条恰好解决的是存在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情形的例外规定,在实体上确定了本条适用条件为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全部的执行措施,但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具备破产的原因,任何一方均不申请破产且现实存在未缴足资本的客观真实情形。在程序上本条适用的条件被特定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程序中,排除了诉讼程序,既强调了本次《会议纪要》对期限利益的保护态度,也通过执行敞口最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结合纪要观点及开篇案例,能够得出A银行向法院主张甲在300万元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被支持的结论,但A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能够举证证明在债务产生时公司股东存在通过股东会决议或修改章程等方式延长缴纳出资期限。

2、通过执行程序,证明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直接视为出资加速到期,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未出资或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为被申请人,直接进行执行。

《会议纪要》出资瑕疵表决权的补充

本次《会议纪要》不仅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还对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时,对未缴纳部分出资表决权行使的限制条件进行了特殊规定: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法码儿解读】

1、章程优先

由于公司不仅存在资合性还存在一定的人合性,应当确保公司对内部事务的高度自治权利。表决权的行使约定公司内部人员权利义务,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制定的最高法律文件,法律将表决权行使的设定、修改权能赋予给章程符合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要求。

2、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需经三分之二

在没有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纪要》确定了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作为表决权的行使依据。一方面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身份实质性的表现形式,该种确定方式是公司各股东发起设立公司时对人合性的认可,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出资期限利益的确定是各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各股东之间平等的享有该权利,如若修改也必将经过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修改的必经程序,故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符合股东之间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平等。当然如果进行修改由于表决权行使的设定、修改权能赋予给章程,应当按照章程修改的表决方式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结语】随着《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将形成统一的法判意见,避免了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反复出现,也为律师代理案件以及在公司法律服务中针对该类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有明确严密的把握,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