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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结算应对
发布时间:2022-11-23|阅读量:
来源: 作者:丁昕媛律师 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结算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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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是将设计图纸转化为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设计变更数量发生最多的阶段。实践中,产生设计变更的原因涉及到设计、环境条件变化、以及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变化等方面。工程设计的变更进而导致工程量结算的争议。

一、工程因重大设计变更的原因与前期预防

(一)重大设计变更的原因

原则上设计变更分为设计原因和非设计原因,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现场地质状况与勘察技术文件不符,或地下阻碍物没有勘察查明;    

(2)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勘察技术文件进行设计;     

(3)设计各专业“三级会审会签制度”不落实,各专业设计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各专业设计相矛盾,图纸上“缺、漏、碰、错”较多;     

(4)因设计时间短或设计人员投入不够,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出现了实际上的“边施工边设计”,从而导致大量的设计变更等;     

(5)因材料制造或采购困难等原因发生了材料代用,从而引起的结构和尺寸的改变;    

(6)从生产工艺、使用功能、操作方便及安全生产等角度提出的设计合理优化;        

(7)设计与施工脱节,如设计标准太高而目前施工技术难以做到;     

(8)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原设计工艺参数及材料,比如:在天气极其寒冷条件下赶工期,通常采用的提高混凝土标号措施;

(9)重大施工错误,如返工将造成工期重大延误及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而进行的设计调整和修改。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前期预防

       设计变更的管理可在合同签订阶段进行法律风险预控,以尽可能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提出变更以减少施工后给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在合同签订初期将设计文件变更的提出、批准等细节问题列入其中,避免变更的原因不明晰,责任追究困难。亦可建立设计交底制度,业主可就图纸设计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尤其是在各专业领域存在之间交叉部分进行重点审查。

项目设计变更已经发生致使工程量发生变化的

处理原则及应对方式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关注“量”的变化     

       发承包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当明确是否为“量”的增减是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中就价款结算标准和方式的实质性影响。若达到实质性影响标准时,法官将排除约定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进行裁判,此时可以考虑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或者参考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对于合同外工程量的增加,一般应当另行计算。在实务存在多种观点具体如下:     

       观点一为“按比例折算”,指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地方高院业已形成的“按比例折算”审判规则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盖因该规则在尊重合同合意的前提下解决了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的问题,该观点也为当前主流观点。    

观点二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相同或类似报价和标准计算。    

观点三认为应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款结算计价方法和标准处理。     

(二)关注“质”的变化

 

       对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的变化对于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具有重要影响。质量的提升,意味承包人成本的增长,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显然有悖公平原则。质量标准的降低,则致使整个建设工程成本减少,若依据原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故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或者参考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还需注意的是,因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或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对该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才可以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和标准处理,对于工程量和质量未发生变化的工程,应当依照原合同约定处理。

实务建议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承发包双方签署的有效合同文件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地位,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首要依据。从约原则贯穿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始终,鉴定的启动、鉴定的范围以及鉴定活动的进行都需遵守从约原则。

       针对发包人而言,因工程价款结算条款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的支出,因此建议发包人在拟定或协商该类条款时,尽可能先咨询工程造价专业、法律专业等相关人员对此类条款拟定时的意见,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预判工程中易出现的“质”及“量”的变化,在合同中约定有一定的参数差异,建立一定弹性保护措施,即可发包方的权利,又可突破固定总价的约定带来的桎梏。

       针对承包人而言,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约定外工程量结算等相关问题,应及时与发包人就此问题签订补充协议。如承包人无法判断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约定是否明确,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拒绝结算的情形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防止因诉讼中无法鉴定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遵循尊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原则,合同约定清晰、具体一般会参照适用,合同主体在拟定阶段应当重点就结算条款进行细化,对风险进行预判。若因无法预见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合同主体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在必要时做好证据留存及固定工作,避免后期因证据原因承担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