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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
发布时间:2022-11-24|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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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因其复杂性、专业性,以及投资规模大、参与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众多问题尤其是专业问题通常超出了法官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范围,进而需要具备此类专业知识的人向法院提供专业观点。在该种情况下,则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1、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某些具有争议的待证事实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在无法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机构或者个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运用专门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就前述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并出具书面结论。

2、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司法鉴定在启动程序上,采取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即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指定。

(一)当事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在纠纷中出现专门性问题影响当事人利益及案件审理进程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鉴定程序。若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以及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5]之规定,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9)最高法民申3325号民事判决书:一二审法院多次向郭春杰(实际施工人)释明需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但郭某杰(实际施工人)拒绝申请鉴定。一二审法院均以郭春杰(实际施工人)未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导致无法查清应付工程款数额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再审中,最高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多次向郭春杰(实际施工人)释明需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但郭某杰(实际施工人)均以无需鉴定、无法鉴定等理由拒绝申请鉴定,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款达成了“退场清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尊重当事人选择。如一方当事人在达成“退场清算协议”后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同时又具有公权属性。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必须有法定条件,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终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3、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启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鉴定对象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据此可知,鉴定的对象关乎案件客观事实争议的,才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020)最高法民终982号:立宏公司(发包人)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质监部门已对涉案工程作出质监检查,涉案工程实际使用并发电近4年,结合现场勘查情况,一审法院对立宏公司(发包人)提出的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二)待鉴定项需为专门性问题

       鉴定事项必须涉及专业的知识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5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范围定性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三)存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性

1.启动鉴定程序拟解决的问题通常需超出法官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范围,是法官通过自身专业知识不能解决的问题;

2. 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3.待证事实存在能够通过鉴定程序得出鉴定意见的可行性;

4. 案件审理只能通过鉴定才能解决。

(2020)最高法民再26号:法院认为案涉《审核报告》能够清楚真实反映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能够作为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本案没有必要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4、鉴定机构的确定

目前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及当事人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对模式为法院集中委托,当事人随机抽定。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本条中对于确定鉴定机构的规定,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但在实践中,通常有三种方式,即除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外,还存在双方各选一个或两个鉴定机构,进行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5、结语

司法鉴定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深水区”,如何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保障当事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若当事人申请后一审法院经审理未导入鉴定程序,则在二审中法院导入鉴定程序的概率较小,若导入鉴定程序对己方有利,则应当在一审中便积极主张导入鉴定程序,保障己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