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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简要梳理
发布时间:2022-11-25|阅读量:
来源: 作者:令广律师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简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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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领域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进程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科技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科研民生方面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也出现了很多法律风险,下面就建设工程领域中主要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常见罪名的形式进行梳理,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更充分的认识,及时加强企业合规建设,提高自身风险防范。

一、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串通投标罪主要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主要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信息来看,从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三年的时间,检察机关起诉了串通投标罪2300余件7000余人。尽管这一罪名在其他行业可能也存在,但通过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检索结果来看,绝大多数主要还是发生在建设领域。通过刑罚来看,这是一个轻罪名。随着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合规的试点来看,将这一罪名也纳入其中,山东省新泰市6家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串标,触犯刑法,最后通过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使企业良性运营,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主要标准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当然若要构成这一罪名不仅要求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所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和发生的后果还应当要有现实的危险性。

       这类罪名在实践中并不常见,通过检索来看,案件数量也并不多。但是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一般后果特别严重,舆情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通过检索结果来看,这一罪名绝大多数还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因防护不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居多。今年5月份发生在兰州市西固区的塔吊砸人事件,公安机关就是以这一罪名立案调查的。

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这一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的新罪名,取代了此前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组织指挥管理权利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一罪名中要求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标准和前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标准是一样的。

这一罪名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自施行一年来,目前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并不多,检索此前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截止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大约290余件,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多数都比较严重。

四、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因此,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所实施的生产、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一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属于危险犯,如果这一危险行为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则可能会构成其他的罪名。

        这一罪名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自2021年3至6月受理审查逮捕危险作业罪94人,占同期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的13.1%。自施行一年来,从目前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检索出了437件,从检索结果来看,绝大多数都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的刑事犯罪,涉及建筑行业的并不是很多。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或者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罪名中要求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标准和前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标准是一样的。这一罪名所涵盖的行为也可能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所涵盖的部分行为重合,在实践处理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2017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占78.5%;其次就是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11.8%。其中建筑行业所发生的这一罪名大概占五分之一。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为单位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构成。但须注意,刑法对本罪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只处罚上述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犯罪单位本身。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主要区别是,本罪为单位主体,后者为自然人主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通常表现为建筑工程垮塌,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立案的主要标准和前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标准是一样的。

        这一罪名只能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通过检索共有423个案件裁判文书,处罚这一罪名触犯的直接原因绝大多数均发生在施工环节,所引发的后果往往都十分恶劣、严重。

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罪名要求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行为人拒绝执行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这一严重后果的标准同前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标准是一样的。

通过检索的431个案件裁判文书来看,触犯这一罪名的主要有自建的出租房所有人和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在建设的过程中因历史等原因未安装建造消防设施设备导致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登记。这一罪名要求行为人要持有故意的主观心理,并因不报、谎报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主要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检索的91件案件法律文书来看,触犯这一罪名主要发生在道路隧道建设、钻进作业、采矿过程中。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一规定来看,这是空白罪状,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前提,主观上还应当要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其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土地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经检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案件大概有3856篇刑事裁判文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325份;在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裁判文书3531份。不起诉率为8.4%。法院直接宣告无罪的为17件,免予刑事处罚的为65件。

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这一标准基本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样。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包括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情形。

       通过今年4月公安部通报的数据来看,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5900余起。经检索,目前公开的这类案件6.5万左右,数量相当庞大。近几年,未经征地等土地变性手续私自将农用地开发建设的行为越来越多。

十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这一罪名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内容。对于如何认定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根据其在刑法条文的体系解释来看,这一后果也应当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相当。这一罪名是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通过检索来看,案件并不多,公布的法律文书只有三件,检察机关均以不认为是犯罪做了不起诉处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时间其实并不长。今年9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该案是大熊猫国家公园成立以来,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事案件。

       从刑法目前规定的483个罪名中梳理出的上述11个罪名是与建设工程领域比较密切的罪名。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规定在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7个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事实上,建设工程领域中,因其特殊性时常还会有行贿罪、商业贿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破坏环境的其他犯罪等违法行为。梳理的11个罪名是与建设领域的特性相关的,其中有2个是规定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中,2个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类中,7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类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注意风险防范,加强企业合规建设,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出现。本文就上述11个罪名做了简单介绍和实务分析。后续将会对每个罪名逐个进行分析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