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建工案件代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极易发现项目实施前期存在的一些风险,对于民营企业更多的是利润和损失的问题,但对于国有单位来讲,除损失与利润之外还存在一定关于合规、合法甚至履职的思考。本文就针对处理实务案例,来识别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而主要针对国有单位提出实务建议。
本文由上下两篇构成,上篇为项目模式风险、项目移交风险、项目签约风险、合同签约风险、产值确认风险五部分内容,下篇为监理监管风险、工程款倒挂风险、工程款超付风险、合同无效风险、诉讼筹划风险五部分内容。
一、项目模式风险
(一)实务案例
本人处理二建工案件,系公园项目,前期系县政府与资本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由住建局与资本方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采用PPP模式。在合同签署之后已经履行一年之后,该项目因自身纯粹公益性,不能入库,PPP模式不能获得批准。鉴于此,政府便将此项目改为EPC模式,继续由原来资本方与关联施工单位中标,继续施工建设,且重新补充招投标程序。此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转分包问题,形成诉讼,实际施工人将总包、发包人起诉至法院。
(二)风险识别
1. 前期PPP模式尚未审批便已经实际进入项目建设阶段,内部审批程序违法;
2. 在PPP模式未能结算的情况下便又直接改变操作模式,且直接招标原施工单位、投资单位继续施工,违法招投标法;
3. 之后EPC合同势必因提前进场以及串标行为无效,发包人权益无法实;
4. 基于以上几点,使得该项目存在模式不清、合同无效、施工主体不清等问题,使得项目本身产生大量不特定因素。
(三)实务建议
1. 项目模式属于高层设计,在项目实施之前应当做好筹划,并审慎选择;
2. 一旦选择某准模式就需要严格按照该模式履行,应当严格审批以及招投标程序,不可任意;
3. 即使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化,也应当对前期项目予以确定结算,进而进行之后建设。正所谓打扫屋子请客。
二、项目移交风险
(一)实务案例
本人参与一建工案件,甲公司通过招标引进A公司以及资金方作为某道路项目施工单位,施工一定程度后,由于A公司以及资金方自身问题,主动表示解除施工关系(未签订合同);与此同时,由于政府职能变更,甲公司所有关于此项目权益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通过招标确定B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各方召开会议,就项目现场移交办理作出纪要,单位就A公司施工内容以及结算事宜确定结算以及支付主体。后A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二)风险识别
1. 前期A公司与甲公司是否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无签订书面合同,但大概率形成,鉴于此虽然甲公司项目权益移交,但工程款付款义务并不必然脱责;
2. 甲公司将A公司确定施工单位,并实际施工后并未签署书面合同,如此情况下,甲公司无法约束A公司,但A公司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其主张工程款、利息等;
3. 本项目移交不清楚,也将使得期后乙公司发包范围、B公司承包范围不清。
(三)实务建议
1. 尤其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讲,在项目实施之前一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将无法行使发包人权利,还必须承担发包人风险,项目管理、工期、支付以及结算金额将都对其不利,且不论合规风险;
2. 项目移交过程中一定就前期项目履行范围、工程量以及结算等进行确认,并进一步确定新的支付、结算主体,以免期后被动;
3. 针对以上案件处理,一方面需要深入分析各个阶段、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更要关注项目实际、抓大放小,进而解决问题。
三、项目签约风险
(一)实务案例
本人代理一案件,系以房建项目,合同为平方米包干价合同,约定单价每平方米2000元,最终根据施工面积结算。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不按图纸施工,按照其他楼栋施工。后由于工程款结算问题诉至法院,发包人认为施工单位未能施工完毕,承包人则认为已经施工完毕。关键在于平米价未约定清晰施工范围,由此酿成纠纷。
(二)风险识别
1. 未约定包干价施工范围,价格对应施工量不清,势必形成争议;
2. 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结算包括诉讼时承包范围不清,图纸不符内容施工标准不清,未完工程量不清。
(三)实务建议
1. 签约之初就合同价格形式,结算方法,施工范围清晰约定,甚至就中途退场等结算问题也需要清晰约定;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不按图纸施工或者产生变更,需要各方及时就变更问题以及结算标准签证确定,做到处处留痕;
3. 履约过程中在书面不能及时确认的情况下,应当就现场事实问题及时通过视频、监理、沟通等形式确定。
四、合同僵局风险
(一)实务案例
案例一:本人代理总包起诉发包人学校索要工程款案件,系园林绿化项目,由于总包施工不力,工期严重延误且质量存在问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在政府部门协调之下,双方签署解除合同,总包退场。单位就现场实际界面予以验收固定,也未进行结算。
案例二:与以上案件类似,也是由于总包施工不力(多层转包)导致项目逾期严重,在政府协调之下委托第三方作出审计结果,双方就无争议工程量确认,总包退场。后由于对以上审计不予认可,总包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该项目总包退场时发包人将现场进行公证,并留存视频、照片材料。
案例三:也是一个学校项目,发包人与总包签署施工合同,但总包单位并未实际施工,将全部项目直接给三个劳务队施工,由于发包人资金问题,项目停工,长期不能结算、不能退场,也不能重新施工。
(二)风险识别
1. 一旦陷入合同履行僵局,则各方损失都会产生,不及时解决,会进一步扩大;
2. 在合同僵局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若工程量、施工边界、工程质量、结算方式不清晰,必然产生新的争议。
(三)实务建议
1. 鉴于建设项目之特殊性,一旦签约各方都应当审慎履约,避免出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现不可调和之矛盾;
2. 一旦发生不能继续履约,应当理性依法处置,及时确认施工界面,已完工程量,已完成工程质量以及结算等问题,避免拖沓不决;
3. 在一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主动作为,及时通过聘请相关机构做好证据收集、整理等工作;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依法、依约履行,并常有诉讼思维,及时收集材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五、产值确认风险
(一)实务案例
本人代理一发包人二审建工案件,一审一实际施工人将总包、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工程款等支付义务,实际施工人依据系总包单位过程产值确认表,确认金额4500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发包人律师以单方委托审计作为对抗,金额2600余万元,最终法院未能支持,以过程产值确认表作为裁判工程款依据。
(二)风险识别
1. 本案发包人作为国有企业,在政府审计的情况下法院以过程产值确认表定案,且差距接近2000万元,存在合规风险;
2. 该定案过程产值系发包人与总包单位盖章确认,且金额极其精确;
(三)实务建议
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关于过程产值确认、过程结算一定需要严谨对待,不能形式相近,内容混同;
2.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进入诉讼阶段,在各方对工程款以及工程款结算方式皆有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国有单位不宜再单方进行政府审计工作,要么极力主导法庭认可政府审计路径,要么尊重法庭委托第三方鉴定,以免审计结果与法庭认定差距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