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确保工程质量,《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因建设工程项目结构类型多、生产周期长、工艺烦琐、参建主体多样,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施工原因,勘察、设计原因,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合格,发包方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另外,第三人破坏或发包方不当使用均有可能导致工程项目产生质量问题。在确定质量问题原因和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责任分担的份额时,均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而产生诉讼纠纷。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称工程项目,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
(2)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是由厂房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所组成。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4规定,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①具体而言,分部工程指不能独立发挥能力或效益,又不具备独立施工条件,但具有结算工程价款条件的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一个单位工程,可按其工程实体的各部位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如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可按其部位划分为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例如,建筑工程分部与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有:
一是地基与基础分部,包括: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基坑支护子分部、地下水控制子分部、土方子分部、边坡子分部、地下防水子分部等。二是主体结构分部,包括: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结构子分部、钢结构子分部、钢管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铝合金结构子分部、木结构子分部等。三是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包括:地面子分部、抹灰子分部、外墙防水子分部、门窗子分部、吊顶子分部、轻质隔墙子分部、饰面板(砖)子分部、幕墙子分部、涂饰子分部、裱糊与软包子分部、细部子分部。四是建筑屋面分部,包括:基层与保护子分部、保温与隔热子分部、防水与密封子分部、瓦面与板面子分部、细部构造子分部。五是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子分部、室内排水系统子分部、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子分部、卫生器具安装子分部、室内采暖系统子分部、室外给水管网子分部、室外排水管网子分部、室外供热管网子分部、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子分部、建筑中水系统及雨水利用系统子分部、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子分部、水景喷泉系统子分部、热源及辅助设备系统子分部、检测与控制仪表系统子分部。六是通风与空调分部,包括:送风系统子分部、排风系统子分部、防排烟系统子分部、除尘系统子分部、舒适性空调风系统子分部、恒温恒湿空调风系统子分部、净化空调风系统子分部、地下人防通风系统子分部、真空吸尘系统子分部、空调(冷、热)水系统子分部、冷却水系统子分部、冷凝水系统子分部、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子分部、水源热泵换热系统子分部、蓄能(水、冰)系统子分部、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子分部、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子分部、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子分部、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子分部、设备自控系统子分部。七是建筑电气分部,包括:室外电气子分部、变配电室子分部、供电干线子分部、电气动力子分部、电气照明安装子分部、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子分部、防雷及接地安装子分部。八是智能建筑分部,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子分部、信息接入系统子分部、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子分部、信息网络系统子分部、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子分部、卫星通信系统子分部、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子分部、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会议系统子分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时钟系统子分部、信息化应用系统子分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子分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应急响应系统子分部、机房、防雷与接地子分部。九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包括:维护系统节能子分部、供暖空调设备及官网节能子分部、电气动力节能子分部、监控系统节能子分部、可再生能源子分部。十是电梯分部,包括: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子分部、液压电梯安装工程子分部、自动扶梯子分部、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子分部等。
②具体而言,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细分,是构成分部工程的基本项目,又称工程子目或子目,它是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并可用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一般是按照选用的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规格等不同因素划分施工分项。如在砖石工程中可划分为砖基础、砖墙、砖柱、砌块墙、钢筋砖过梁等,在土石方工程中可划分为挖土方、回填土、余土外运等分项工程。这种以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量的工程实体数量就是工程量,不同步距的分项工程单价是工程造价最基本的计价单位(单价)。每一分项工程的费用即为该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的乘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例如,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土方子分部工程,可分为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等分项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再如,建筑屋面分部工程中的防水与密封子分部工程,可分为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接缝密封防水层等分项工程。
二、工程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分类及验收程序的内容分别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验收是指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质量验收的组织与程序如下: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分别需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依类别分别规定各类工程验收需具备的条件。(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三项条件:①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②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③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两项条件:①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四项条件:①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④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五项条件: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④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四、隐蔽工程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隐蔽工程是指对将被下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的过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新规】第798条 【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五、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对特定工程内容或文件资料是否达到合格进行评定的活动。常见的专项验收有六类。
(1)规划验收。《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分为强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检。《消防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节能验收。《节约能源法》第3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第20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5)防雷验收。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6)档案预验收。区别于工程预验收。
六、完工和竣工的区别与联系
完工,简言之,即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自检合格。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检工程,使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1)完工与竣工的区别。完工是工程施工完毕的事实状态,包括施工节点完工和整体完工。竣工则是整体施工完毕并经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的法律状态。
完工与竣工的联系。一般情形下,完工(单指整体完工)是竣工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甩项验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