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和案件打交道,或诉讼或非诉。案件中有复杂多样的事实,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或鲜明或和缓的矛盾,不同的时空,不一样的地域场景等。但就个人来讲,我们都期望将每件案件做到符合预期,做到无限迫近极致。回过头来,看一个个案例,总结达到预期的方法,进而形成系统的认知,如此反复,便会有更好的效果。就本人代理的案件而言,凡是效果较好甚至超乎当事人、本人预期的案件,至少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成案的欲望是基础之基础
就在执业初期,还认为一个案件无非就是法律与事实进而导出结果,而掌握了法律事实便会有好的效果。诚然,如此也是对的,但是就当下的感触来讲,首要的必然是对于案件,或者有无取得胜诉的强烈欲望,或者说意志才是最重要的,而且无可代替,具体体现在:
1. 欲望或者意志意味着决心,也就是事情本身的思想意识。直接决定着个体对于案件的处理花费多少心血、多少时间、多少成本。具体来讲,当你就案件准备已经达到一般律师水平时,你是否会考虑基于诉讼的特色,案件准备一定要天衣无缝,超越每一个对手。如果对于案件有真切的成案的欲望,那就会达到人案合一的效果,做到案件在心里,不放过点点滴滴;
2. 成案的欲望是以下一切条件贯彻落实的基础。如果没有成案的欲望,其他专业、立场、行动力、创新等必然做不到炉火纯青,很多时候也是得过且过;
3. 只有全身心投入才可能获得极致,也正是工匠精神的体现。而工匠精神绝不是机械地重复,而是饱含情感的自我实现。
所谓志不立,一事无成,也是这个道理。处理每一个案件如果将自我的兴趣、价值、生命意义、精气神包含其中,才可能将案件目标推到极致,就自我来讲,也才不至于浪费时间。
二、掌握法律、事实是专业基础
如果能够有成案的欲望和意志,处理法律事实就较为简单些,毕竟通过资格考试,已经具备基本的思考能力,如果再能匹配好的经验,便会较好地预判案件走势。这里本人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收集阅读资料本身就是解决问题,无论何种案件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收集材料,阅读证据材料,当做到材料证据心中有数时结果自然而来;
2. 事实问题需要配合目的做合理取舍,尤其证据资料,一切以诉讼目的论,有的放矢,也逻辑清晰;
3. 法律问题不可僵死,需要与实务结合,为诉讼目的服务。这就需要针对法律规定做深入研究和思考,包括条文含义、立法背景以及社会现实等,如此深入思考极可能豁然开朗。
实际就一件案件发展来讲,法律事实就是自然规律,也即因果。如果掌握法律又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基本可以预判案件结果,也就是具备一定条件后事情发展的过程而已。如何认识基础条件、如何发展有利条件、如何改善不利条件就更为重要了。
三、好的战略是案件发展的基础
如果说一个案件没有策略筹划,此案件必然做不好,必然做不到极限。无论简单或者复杂案件,而且复杂尤其个别建工案件,没有好的筹划还可能致使案件失控、倒挂甚至损失加重。
1.战略筹划比细节更为重要。我们做事要关注细节,这是对的,但更要关注策略筹划。以建工案件实际施工人为例,诉讼之间需要对法律关系认定、事实认定、关系认定、造价认定做好筹划,为之实践;
2.筹划方案不可僵死,需要有上中下策,也需要根据具体时空调整准备。若偏执于一条路,不顾时空变化可能还不如不制定策略的好;
3.战略制定要关注各种要素、条件、立场,战略要大破大立,战术要谨小慎微;
4.战略制定以及推进需要掌握主动性,致人而不致于人,同样应用于诉讼场景,被动也要是主动选择或者明知,否则就不是好的战略。
简单来讲,战略就是选择走哪条路的问题,就诉讼而言,起诉哪几个被告,是否主动提起鉴定,以哪个案件为主体等实际都是战略问题。战略制定的好,案件发展事半功倍,战略不好,极可能困难重重。
四、关注立场是可控的基础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知道,在掌握基本案件事实、法律之后,按照策略实施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主体关系,而如何说服引导又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要素。
1. 关注立场实际就是要有同理心,站在对方当事人、裁判者、鉴定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进而解决问题;
2. 关注立场并非放弃自我立场,而是在各种立场以及不同的关注点之中寻找统一之处,寻找问题出口。
我们每个人都有基本的认知力和判断力,这是统一的地方,但基于角色、利益、风险等不同,又都处于不同的场景中思考、判断决策问题,诉讼场景更是如此。代理律师一定要互换立场进而寻找问题症结,如此才可能解决问题,才可能顺水推舟。
五、行动力是落地的基础
做何种事都一样,说得再多再好不行动皆是空谈,徒增烦恼而已,好的行动力是事情成就的一半。
1. 就如同建设项目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一样,案件过程处理也需要精细化行动,关注到每一个细节;
2. 除了基础工作之外,行动力还要体现在持续与裁判者、当事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沟通衔接,如此可能滴水石穿,功力惊人;
3. 行动力当然好,但一定要养成谋定而动的习惯,谋划与行动互相支持,互相补充,但总归谋划需要指导行动方向。
六、适时调整是应变的基础
事情是发展的也是变化的,这是基本的常识。如果说以上工作可能将一件事或者一个案件控制在十有八九,如果还能做到过程中的适时调整,则就可以掌握剩余的一二了。
1. 调整也是有策略、有计划地调整,避免被动的、无可奈何地调整。这要求策略的质量以及问题处理的素质;
2. 要敢于得寸进尺,树立更高的目标。如果战略制定能够基本实现,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就需要适时提高目标,做增值、做超预期。这看似超越极限,在此种情况下,实际还属于无限迫近极限;
3. 要勇于主动止损,不可作赌徒之态。诉讼可控是基础的要求,诉讼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因素需要大胆决策,及时止损,不到绝处,切忌一意孤行。
列宁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这是对的,但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需要具体分析而惰于一般性分析,怠于基础条件的分析,而是要在做好基础条件经营的同时根据新的条件及时做好调整,不能固步自封,更不能机会主义。
七、关注消化矛盾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实际解决问题就是矛盾此消彼长的过程,认识诉讼过程中的矛盾,尽可能促成问题解决是更高维度的策略。
1. 认识诉讼过程中矛盾的各个主体,关注立场,在实现自身目的的情况下促成对立转化为统一;
2. 根据法律以及事实,相信自我判断,针对不能协调之对立就需要作消除相对方立场的准备。因为在遵从规律的情况下,消除不合规律之主张、立场也是统一的路径。这和战场上消灭敌人是一致的;
3. 关注案件事实的矛盾的各个方面,抓住主要方面,作战略筹划和实施;关注各个观点的对立统一,作利于自我立场的对立统一引导。
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这是先哲的思想也是事物基本的原理。鉴于诉讼本身矛盾冲突较大,利用矛盾思维大有裨益。
八、创新、总结是超越预期
以及提升的基础
如果说上述论述基本属于守正的范畴,创新自然也必不可少。对待案件可以以经验做指导,但绝不能不深入思考、因时空调整或者不去创新。
1. 要有创新的心态去做事、做案件。要基于之前经验作提升、作具体分析、作更进一步;
2. 创新以诉讼目的论,切不可为了创新而创新,当然包含各种形式以及实质问题,例如诉请、事实、佐证资料、策略、方法、沟通、总结等,就需要在之前经验上不断更新,不断极限化,如此才有案件极限化的可能;
3. 主动持续总结,形成自我的方法论。每个案件不同,但是总有一般性的方法适用,不断分析、总结并实施,循环往复,如此必然形成自我的方法,自我的逻辑和哲学体系。
做好每一个案件是当事人需求,是执业需要,也更是自我价值需要。因为每个案件是当事人的事,但办案过程却是消耗的我们的人生。
以上总结,同样适用于其他事情的实现,任何一件事情想要取得成就,至少都得包括成事的欲望、基础规律的掌握、好的战略筹划、关注立场条件、强大的行动力、应变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创新总结能力。这或许就是源于案件代理的特殊性,成就事业的一般性规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