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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中“甲供材”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2-12-04|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中“甲供材”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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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

       建设工程案件相比于其他民商事案件,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建工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很多专业词汇,如建安费、剪力墙、钢结构、暂估价、计日工、套定额、甲供材……对于大多精研法律的法律人来说,碰见这些词汇往往是望文生义,甚至不知所云。今天让我们一起来认识“甲供材”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通常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提供。

       与其相似的概念有“甲指乙购”,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品牌或质量标准,由承包人采购的行为。还有“甲指甲购”,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品牌或质量标准,并由发包人采购的行为。

二、选择“甲供材”的缘由

甲方在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为何不让施工企业“包工包料”,而是选择将部分材料约定由甲方提供。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甲方出于控制质量。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恒大、碧桂园、万科等,非常重视工程质量,将质量视为口碑,对建筑材料的采购来源、采购品牌有自己的评价体系,通过“甲供材”保证材料质量可靠。

二、是甲方出于控制成本。任何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之前,一定会对项目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测量,而建筑主材如土建中的钢筋、混凝土,安装中的管道、电缆等,通常会成为甲方确定“甲供材”的主要对象。主材在整个建筑项目中占据了很大比例,控制了主材成本也就间接控制了整个建设成本。

三、是出于保证项目外观统一。部分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将整个项目划分为不同的标段,由不同的承包主体建设,如由各个施工主体各自“包工包料”,则难以保证材料颜色、品牌、大小等整齐统一,采取建设单位“甲供材”的形式,能保证各个标段最终形成的建筑整体风格统一。

三、“甲供材”在造价中的表现形式

       “甲供材”在工程造价中的表现形式,一般区分是按照定额计价还是按照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甲供材”以直接费为计费基础,全部计入直接费计算出总造价,然后扣除“甲供材”款项及保管费。清单计价“甲供材”会全部计入综合单价,然后在总造价中扣除“甲供材”款项及保管费。

四、“甲供材”的结算

       依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即“甲供材”,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规范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依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即存在“甲供材”的工程价款结算时,需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然后再扣除“甲供材”费用后作为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由于目前大部分工程采取清单计价方式,故需要提请承包人注意,在该种计价模式下工程款最终按实际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对工程量的性质应当准确把握。清单中的固定综合单价中一般都包括了各项间接费、利润、税金。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如将“甲供材”不在主张的工程款中包括,将间接导致实际工程量的减少,从而损失了本应由承包人可以获得工程管理费、利润等收益。

五、“甲供材”常见其他问题

 NO.1  “甲供材”价格按照定额价格扣减,而非实际使用价格

       实践中,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经常引发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一审鉴定意见甲供材金额为4984 2437元,该金额计入工程总造价,东阳三建解释称,该差额部分为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一审法院按照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 8180.99元进行扣减。但是作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钢筋和混凝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材料,定额系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标准用量,东阳三建关于其施工节省下来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张,理据不足,故以鉴定数额进行扣减为宜,即扣减49842437元。故“甲供材”价格按照定额价格扣减,而非实际使用价格。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应适用约定。如在(2019)皖民终493号案件中安徽省高院认为,“《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供材料消耗数量超出或低于定额消耗量,超出部分乙方承担150%经济责任,在乙方承包费中扣除或由乙方赔偿,节余部分全部属于乙方。可见,节余甲供材款项应计入徐建军应得款项,换言之节余甲供材奖励给徐建军。”故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约定结余材料归乙方所有,则双方均应当遵守该约定。

 NO.2  结算时“甲供材”正常计取规费,但不计取税金

       因为工程造价中对材料价格的计算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用和税金,并不单列“甲供材”价格,由此在结算时往往对扣除的甲供材料价格是否包含税、费产生争议。其实无论是“甲供材”还是“包工包料”,只是材料的采购主体不同,但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并无差异。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可见“甲供材”作为工程造价的材料费,所对应的工程取费应归承包人所有而不应扣减。同时,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计入工程总造价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甲供材”部分税金不应扣减,且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税金与购买材料的价格是否系含税价格无必然联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即持该种观点。

 NO.3  超领部分的“甲供材”损耗应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损耗是指材料在采购、保管、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材料损耗,虽然材料结算价均会根据计价规则材料损耗率,即结算量已经包括了一定的损耗量。但结算时参考的损耗率系理论数据,与实际材料损耗会存在差距,结算时关于领用量超出结算量部分的损耗承担往往会产生争议。甲供材料虽然由发包人采购运输,但材料由承包人保管使用,对使用过程中的消耗量无法控制,故由承包人承担消耗符合公平原则。

       在2019浙02民终484号案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还主张因施工工艺的特殊性,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损耗较大,被上诉人提供的瓷砖需要切割加工,自然存在加工损耗,这些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道这些损耗存在的可能性,且这些损耗也与对材料的加工及施工的技术有关,在双方未约定甲供材料损耗承担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诉人自行承担这些损耗。故上诉人主张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理由不足,本院对该主张也难采信。”

六、“甲供材”承发包方注意事项

1.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中详细记录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应对“甲供材”的交接品种、品质、规格、批量、提供时间、供货地点、加工程度、运杂费的开支以及验收情况等情况作详细的记录,保证在最终结算时有据可依。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收到招标文件中甲供材料一览表时应注意表格中是否明确了“甲供材”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以及是否为含税单价。并在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因为甲供材一览表一般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签订对承包人即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应定期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向发包人提供“甲供材”供应计划,如发包人未按照“甲供材”供应计划提供材料,则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由此增加的施工费用,也可以针对发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等进行合理抗辩。

       对于发包人而言,因为“甲供材”由其采购,并最终在结算工程款中扣减,故对于采购数量及交付承包人使用的数量要做清晰记录,并要求承包人确认。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保费、税费等的承担主体和计取比例,以及“甲供材”结余部分的归属等问题,避免结算时双方产生争议。同时为节约成本要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使用甲供材料进行监督,避免过度损耗增加成本等。

2.依法纳税,避免税务风险

       “甲供材”的核算在财务和税务上都非常复杂,建议发承包双方财务做账及缴纳税款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

       试举一例,依据前述“甲供材”的结算,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可享受9%(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材料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又从供应商获得了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了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即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这显然会导致存在成本重复、国家税款损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