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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裁判思路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指导价值
发布时间:2022-12-05|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建设工程案件裁判思路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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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建设项目取得成功需要各个阶段的竭力付出,包括项目准备、招投标、签约、施工履约、结算、支付等各个阶段。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不决也都在于以上某个环节,要么法律文件缺失或有瑕疵,要么乙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转包、违法分包,要么曲解合同意思,拖延结算或支付。虽市场环境对履约有所影响,但终了还是不能诚信履约的体现。如此便导致大量项目引入到司法审判之中,依然争议不下,长期不能解决。本人根据近些年实际代理建工案件,尝试从建工案件处理角度遇到的问题以及法院裁判思路角度,来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从而改变工程之管理条件,促成提前解决问题,达到减少争议纠纷的目的。

一、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在整篇文章之前还是需要强调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这是基于工程的特性、专业性以及复杂性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凡工程必管理,而管理的专业程度直接决定工程的进度、质量、利润、矛盾等等。工程管理当然的需要专业技术管理,法律(索赔)合同管理,商务成本管理等,缺一不可。本文着重探讨法律合同管理,包括索赔内容。

本人认为工程管理至少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建设工程内容专业性强,法律约定以及各种规定复杂,如在过程中不匹配专业管理,必然走向失控;

第二,建设工程时间周期较长,难免存在合同签订时预见不到的事项以及各种变更,没有好的索赔管理,势必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

第三,建设工程投资少则几千万,动辄几个亿甚至更多,如果不进行过程的严密管理,势必致使各方损失惨重;

第四,建设工程大部分关涉国计民生,只可更加精细化,不能任意粗放,否则必然影响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工程管理精细化,专业化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竞争力的根本体现;

第六,工程管理能够提升盈利能力。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性,好的过程管理会有计划地提升利润水平,而粗放的管理工作,只会吃掉利润,甚至导致亏损;

第七,工程管理做好可以最大化通过索赔反索赔以及协商解决问题,能够减少诉讼案件,避免损失扩大以及诉累

第八,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管理是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求。

二、重视招投标文件,做好合规合法审查

01重视招投标工作

       针对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或者选择招投标的项目,在招投标前期就应当介入工程管理的概念,进而在招标文件的制定、合同文件的起草等方面着力下功夫,如此便会有一个较好的开端,并足以引导全局。

       大部分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存在不重视招投标工作的情况。认为项目建设只要在签署施工合同并进场才是开始,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大部分草草应对。此种观念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技术层面必然都是错误的。从法律层面来讲,招投标文件一般性解释顺序高于合同文件;从技术上讲,招投标文件相比合同内容更加详细,涵盖更多的清单、图纸以及组价内容,直接影响结算和司法鉴定;从策略上将,招投标的优化管理,直接决定着整个项目的绝大部分要素,不仅具有高层战略意义,也具有实践战术层面的意义。因此,该阶段的扎实筹备,直接关系整个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02关注法律、技术以及成本审查

       具体操作层面,此阶段就需要介入法律审查工作,对招投标文件、招标合同严格审查,并就关键性内容予以确定划分。需要技术人员介入就价格形式、清单内容、组价方式等严格审查,进而完善技术要件。尤其施工方,此阶段需要完全吃透建设方招标文件以及合同,并精细化投标,以免施工过程过于被动。

       另外,公平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交易的根本规律。价值与利润必然匹配,否则必然崩塌。鉴于此,在招投标过程中甲方可以利用优势地位,但必须把握力度,不可一味地压榨施工单位,否则利益失衡,合作必然崩塌。最终问题不是出在转包、质量问题上就是出在中途停工、长期窝工上,届时都会受损。对于施工方也不可只想低价中标,期后再做谋划,如此策略若针对专业的建设单位也必然无计可施,只会越陷越深,更别谈获利了。

03不轻易废标

       实践中存在很多建设单位在招标后或者履约过程中轻易废标的情形。其一方面因为招标过程中未能精细化管理把控,另一方面不能严格控制招标环节,废标后极易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甚至影响正常项目的推进。

 针对此阶段内容,分享以下案例:

案例一:本人代理一实际施工人案件,建设单位先以 PPP模式招标社会投资人,投资人由关联体中标,具体包括投资主体和施工主体。在以PPP模式施工一段时间之后,由于该项目模式未能入库。又改为EPC模式,再次招投标,由原来联合体之中的施工主体作为总包单位联合设计单位牵头中标,继续施工。由本人代理之主体施工一部分内容,个别之合同效力自不必多说,实际上还包括在前期PPP模式下非联合体施工,还存在转包(肢解)等行为。如此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变得极为复杂,包括PPP合同的效力,履行主体,履行程度等,还包括EPC合同效力、履行主体、承接等问题,若是站在实际施工角度考虑,就会牵扯发包人主体、合同关系、工程量等问题。在后期处理上只能抽丝剥茧,着重实际履行事实,依靠资金路径,合理安排诉讼主体,进而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二:本人处理一非诉案例,由于招标时直接委托中介机构,中标单位施工到一定程度发现还有铁路桥施工内容但又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停滞。这时候法律问题当然较好界定,但实际矛盾较难处理。建设方牵扯项目搬迁任务,对工程进度要求非常紧,重新招标不现实;施工单位由于资质问题也担心工程安全问题不敢继续施工,陷入僵局。最终经各方协商,确定由中标方引入一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重新签署补充协议,继续施工。虽不合法合规,建设单位也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硬着头皮继续干了。

       以上两个案例就反映出招投标精细筹划的重要性,若在前期不能着力管理,精细筹划,也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则必然导致后期问题突出,法律关系、主体以及风险错综复杂,难以完全规避,只能做妥协之策。

三、关注合同签署,侧重重点条款

在合同签署阶段,既要全面完善合同内容,也要重点关注关键性条款,注重厘清约定意思,以确保能够实施。

01清晰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看似简单无非就是总价、单价和成本加利润三种方式,但是实务中很多诉讼案件都是因为计价不清楚,组价不规范,过程变更无约定导致的。就好比约定平方米包干单价,依据竣工面积结算,看似固定单价,实际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又比如固定价合同不约定中期解除退场结算方法,导致结算差异较大,直接失控;又比如包干价合同内包干施工范围未清晰约定,导致纠纷发生后就合同范围争议不下,陷入僵局等等。

02索赔约定

       如果说合同文件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则索赔和反索赔管理就是整个管理的核心。在这里重点强调必须在合同签署时关注索赔事项并约定清楚,划定风险主体。否则,工程管理必然失控,所谓管理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后面章节将着重分析索赔的具体问题。

03结算方式

       针对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权利义务必然需要审慎对待,尤其施工单位,因为结算约定直接影响后期结算进度以及金额。一方面,对于建设方而言,逾期视为认可条款,本人遇到好几个案件一审便是由于在合同约定过程中未关注该条款,直接导致法庭以施工单位报送单方结算书认定工程总造价;另一方面,为平衡期间,施工单位需要关注结算期限以及责任,现实中存在发包人长期以各种理由逃避结算,致使施工人迟迟不能确定工程造价,不能回收工程款;另外,也有必要就进度款的确认与结算清晰分割,以防止最终以进度确认替代最终结算。

根据以上问题,本人分析以下办理案件,以作指导:

案例一:本人处理一总包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案件,代理发包人应诉并反诉。由于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施工进度占一半左右,此时如何结算就成问题。实践中存在各种情况,但实际还需要考量合同约定、公平以及违约情况予以认定。此案件鉴于当事人较为仔细专业,在补充文件中明确若工程未完成就已完工程如何结算的公式及方法,确保了诉讼的可控性,也最大化维护了发包人权益。但实践中此类情况提前明确较少,裁判认定也不尽一致。

案例二:就结算问题,现实中案例很多,本人有两个代理发包人案件(一个代理二审,一个代理一二审),签约时利用格式文本签订,发包人未关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在承包人报送结算材料后由于各种原因迟迟不予结算,直接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单方报送结算材料,直接造成最终裁判失衡。当然每个案件其中还存在各种个性化问题,好在二审抓住关键,促成发回,获得二次裁判(鉴定)机会。本人还有案件由于在平方米包干价未对应清单以及明确施工范围,加之实际施工又与图纸不符,致使结算争议较大。

       鉴于此,价格形式、索赔内容以及结算方式,是建工合同关系的三驾马车,不仅需要重视,还需要分门别类、具体分析、各个击破。

四、不轻易解除合同,防止解除风险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性,过程中发生争议以及问题在所难免,其关键不在于彻底禁绝争议,而在于如何引导并及时解决。

01审慎履约

审慎履约至少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第一,尊重合同相对人。具体表现在发包人需要给关注承包人利益,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也需要换位思考,着重关注工期、质量等问题;

第二,精细化管理。精细化工程管理贯彻始终,这是工程成就的基本要件。履约过程中需要就合同等文件做静态、动态管理。一方面,应当熟知招投标、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之内容意义,另一个方面必须掌握索赔处理及应对方法;

第三,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尤其针对过程问题及时依约反馈,及时处理解决,以避免争议扩大,进而导致互不信任,避免陷入僵局。

02防范解除风险

       针对合同解除,要尽可能避免,但也不能惧怕解除情形的发生,更不能在解除环节中听之任之,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一,要及时止损,不能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继续履约已经不可能的情况下一定要具有当断则断,不破不立的勇气,更不要过分惧怕解除的后果。大部分情况下,在履行不能及互不信任的情况下及时解除合同能够最大化减少损失,对双方有利。发包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无效谈判中,承包人也可以尽快结算,进而降低资金压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只可理性对待,不可感情用事。

第二,要清晰界面,不能稀里糊涂。

       合同解除时无非牵扯退场、结算、违约责任以及支付问题,而结算问题就牵扯已完工程款、已付款、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等问题。其中工程量的确认最为重要,对于发包人、总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如此。及时在其他要素争议不下的情况下,也建议求同存异解决工程量问题。有三层意思,第一层,尽可能各方确认一致;第二层,能确认多少就确认多少,确认不了也得固定形象节点,以便后期结算;第三层,若一方拒不配合,则单方通过公证、视频、第三方见证等方式予以确认,以防期后结算和诉讼失控。

第三,借助第三方力量,参照诉讼思维。

       在结算等争议比较大的情况下,建议首先,请专业的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予以确认,最大化降低争议;其次,请专业律师团队依据合同以及施工实施对违约主体、责任、结算方式予以界定,另站在诉讼的角度进行分析释明;再次,各方在争议处理上要抓大放小,互相担待,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最后,为妥善期间,也需要为谈判不能做准备,准备应对可能面临之诉讼。

根据以上问题,本人分析以下办理案件,以作指导:

案例一:本人代理一实际施工人案件,一方面与总包未签署任何合同,另一方面未完全施工。实际施工人起诉总包、发包要求付款时,除身份确认外,难点就在于工程量无法认定。最后着重移交实际施工、工程时间节点、内容差异等证据,并利用诉讼规则以及发包人与总包对立等得以确认,好不费劲,好不危险。

案例二:本人代理另一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总包工程款案件。合同中途解除,由于牵扯转包问题,加之实际施工人系个人,无资质当然也不专业,也不知道如何报送进度资料、工程管理,双方关于解除等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不欢而散,工程款未结算,工程量未确认,加之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加养护已经接近七八年,现场几乎不复存在。最终原审法院按照进度单裁判工程造价,二审发回后促成鉴定,经多方协商实际施工人撤诉,可算解决问题。但园林工程之工程量确实需要格外重视。

       鉴于以上实际案例,第一,合同双方要本着互相支持的角度真诚履约,不可耍小聪明;第二,无论合同如何履行或者过程复杂简单,都应该就过程作精细化管理,以保障索赔及诉讼权益;第三,在出现问题和僵局后也要迎难而上,一方面促成问题及时解决,另一方面作两手准备。

五、规范施工过程,重视监理作用

01规范施工过程

第一,施工过程中如何做到风险最小呢,其实就是恪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以及法律规定规范施工。如存在未约定及未规定的情况,则遵守公平原则、市场规律,促成问题解决;

第二,另外工程建设过程管理需要严谨精细,对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材料需要着重保存,对过程中相关变更实施也要留存记录,以方便索赔以及解决问题;

第三,由于建设工程周期长的原因,难免会发生过程中主体变迁或者模式变更的情形,则务必及时签署法律文件,厘清法律关系,做好承继抵消等法律手续,以免后期争议不清;

第四,关注工程验收移交,把握使用时间节点。鉴于工程的移交以及擅自使用直接决定着风险转移和质量责任认定等问题,所以务必关注移交使用节点,保留有力证据。

02重视监理作用

       监理作为建设方聘请的在施工过程中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专业机构,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监理的现状,如果重视监理作用,则会对整个施工过程把控起到积极的作用,如果不予重视,很多时候会使得整个工程失控。

第一,为维护建设单位权益,建议在监理协议中明确监理权限,尤其对商务事宜和技术内容(工程量等)的确认等保留权限,以免工程管理失控;

第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就工程相关问题与监理单位积极沟通。不可放任不管,也不可大小权力独揽,如此都会出问题;

第三,针对监理签署文件,建设单位也需要提高警惕,严格审查,确保内容真实可靠。但不意味着长期置之不理,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反馈,否则产生纠纷后必然对己不利,即不能单纯地认为建设方未签章认可的文件监理签章也无所谓或者长期不回复也无所谓,如此就大错特错了。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分析以下案例引以为鉴:

案例一:本人代理一总包诉请工程款案件,当事人作为政府平台公司,前期与总包未签署施工合同,但基本形成一致并致函要求总包进场施工。施工一部分后,总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施工,当事人就另行招标乙总包单位。与此同时,由于政府职能变更,当事人该部分职权全部移交乙公司,由乙公司与乙总包单位签署EPC总包合同,各方开会就现场移交以及工作交接予以安排,但未确认原有施工造价也未做债权债务转让约定。当前前期总包单位诉请当事人以及乙发包单位要求连带支付工程款。虽主体较为复杂,但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也使得案件变得极为被动,最好路径就是协商或者内部衔接解决,否则风险不可控。这实际就是招投标混乱以及移交不清楚的原因,不仅造成诉累,还使得风险无法控制。

案例二:本人代理一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案件,项目系隧道改造工程,造价4000余万元,在法庭上实际施工人除提交工程造价证据外,还提供塌方签证4000余万元,几乎等于施工项目造价。签证全部由监理签章,建设单位未签章,建设方法庭上不予认可,但给法庭裁判也造成很大困难和风险。本人代理一园林绿化案件发包人,承包人诉请主张工程款,也是在法庭上稀稀拉拉拿出一大堆签证,有监理签章,建设方直接不知情。

       以上情形在当下建工案件中比比皆是,根本问题出在建设方对现场失控,也对监理失控,也不可否认监理单位存在一定问题。但又鉴于监理单位系建设单位聘请,又是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单位,所以法院一般会认定监理签章之技术性文件,不认可商务性文件。但我们的经验是建设单位据实看待未签章签证,若与现场对应则予以认可,若与现场不对应,则必然不能认可,当然也不能鉴定计取。

六、重视索赔工作,及时解决矛盾

       如前所述,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核心就是索赔管理,包括发承包人的索赔和发承包人之间的反索赔。但当前我们大部分单位未将索赔重视并利用起来,而且做得也不够精细。

01工程管理即索赔

       工程管理本身就是索赔管理,这句话不仅不错,而且还不够体现索赔之重要性。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所有过程中所形成的签证需要、补充需要、变更需要、违约(一部分)主张、不可抗力主张、道义主张等都属于索赔的内容。可以说,索赔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人员水平。

02非诉之诉,诉讼思维

       本人认为,索赔就是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就工期,或者补偿向对方提出的主张。其目的要么在于主张工期,要么主张赔偿,而不同于违约金,索赔损失一般只具备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而索赔按照依据可分为合同内、合同外和道义三类。本人认为索赔可理解为非诉之诉,掌握好索赔工作,需要借用诉讼思维,具体包括:

第一,策略性思维。根据实际情况,索赔需要统筹规划,不可轻率处理;

第二,法律思维。无论何种索赔形式,都得有约定上、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依据,否则必然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证据思维。无论何种索赔,必须有事实依据,不可凭空而来,需要参照诉讼处理收集各种依据,并清晰地展现出来;

第四,程序思维。索赔犹如诉讼一样,需要掌握时限,常规应当在28天之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时效失权;

第五,对抗思维。鉴于索赔工作的单方性以及程序性,索赔过程需要等待相对方认可接受。故在索赔过程中必然要有对抗思维,但对抗之目的依然为实际解决问题;

第六,谈判(妥协)思维。如同诉讼调解一样,索赔工作目的在于促使问题解决,尤其在施工过程中,更要看大局,往前看,切不可因小失大;

第七,诉讼行为为索赔工作的延续。一方面,大部分索赔不能往往会导入到诉讼环节,犹如窝工损失,财差等;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的很多诉请实际就属于索赔事项。鉴于此,索赔工作的精细程度也直接决定着后期可能诉讼的可控性。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分析以下案例引以为鉴:

案例一:本人处理一施工单位向发包人索赔窝工损失以及材差补偿,鉴于工期原因确实由于发包人前期勘察设计原因,加之报送资料全面,依据充分,门类清晰,后通过谈判基本发包人全部通过签证确认索赔内容,为承包人争取了极大的权益。

案例二:本人代理建工案件中,有总包在诉请中要求发包人支付窝工损失,材差等,发包人诉请或反诉总包各种质量、逾期损失赔偿等,实际都属于前期索赔内容。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予以精准索赔,及时解决则会避免后期诉累以及争议。

七、进度报送,结算管理

01进度报送

       工程施工过程中牵扯进度款的报送问题,作为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以及法律规定按照程序报送,以防止进度款不能按期支付或者形成纠纷;作为发包单位,也应当在恪守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尊重事实,促成问题解决。本人认为以施工单位报送不规范长期不予审核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也不是高明之策,由此极易使得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矛盾激化。倒是应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促成问题及时解决,使得项目健康推进。

02结算管理

       前文也提到过,有好多案件皆是因为结算原因引发,科学、规范又依法管理好结算工作,对于结算和回款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结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施工单位单方结算资料刻意增大,甚至套算冒算,如此显然是不可取的,甚至会适得其反。笔者有几个案件,一审皆因逾期视为认可以及鉴定原因裁判认可施工单位单方结算金额,但二审全部发回,而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施工单位单方结算漏洞百出。另一方面,发包人也不能基于甲方地位迟迟不予结算或者随意扣减,如此造成矛盾激化,引入诉讼后不一定结果就对己有利。在此建议据实依法作倾向于己方的结算是较好的,如此才能易于解决问题,平衡利益,减少诉累。

八、诉讼策略及鉴定

01诉讼策略

       本人认为诉讼策略制定也是工程管理的一部分,诉讼策略的制定实际贯彻整个自从招投标开始的所有程序以及履约实际,如果脱离事实本身,诉讼策略也是梦幻泡影,难以实现。所以清晰的工程管理事实必然与好的可控的诉讼策略相互匹配。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合约、签证、事实固定等直接关乎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诉讼目的也基本与工程目的相一致。

02鉴定策略

       工程管理过程最终建设方面形成的成果就是建构筑物,而施工单位形成的成果就是工程款,具体划分还包括各种损失、违约金、费用、赔偿等。而这些成果如何确定呢,在工程管理中则由专业人员结算审定确认,而在诉讼中一般就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确认。故而如何让工程成果能够更好地认定巩固,就需要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固定一切可以固定的资料,清晰一切可以问题,进而通过审定或者鉴定加以确认。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已经专门文章阐述,再不赘述。

       综上,本人基于长期建工案件的代理,针对此类诉讼案件中容易出现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具体案件中的特别性问题,牵引出一般性的以及具体的工程管理思路,进而指导工程管理工作,以促成防范风险,尽早化解矛盾,较少诉累。不过从一般角度来讲,本人认为好的工程管理不过是能否始终坚持合同管理(法律、商务及技术)工作,能否精细化适用索赔和反索赔,能否适用诉讼思维和证据思维,能否坚持诚信履约、中正做事,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