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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情形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27|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固定总价合同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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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对固定价合同工程的造价鉴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当事人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形下,若建设工程已完工,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未约定的设计变更、签证或索赔等情形,通过签证等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以及若建设工程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前述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因此可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固定价不予鉴定"这一倾向,但由于建设工程案件的错综复杂性,特殊情形下为确定工程价款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也是确有必要的。

一、工程未完工

      (2019)最高法民申2440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固定价款合同,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适用固定价款方式计算。本案中,许昌二建公司并未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因此本案不具备按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固定总价计算工程造价的条件。此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应的工程价款按照据实结算进行鉴定,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亦更为相符。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因此若工程未完工,则不具备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价款计算工程造价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确定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

二、存在合同外工程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若变更工程量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当事人就变更部分主张价款调整的,不予支持,亦不予纳入鉴定范围。(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承包范围以内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多大的变化,均不影响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五冶公司不得以工程量发生变化、设计变更向华江公司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若存在超出原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当事人可以就超出部分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018)最高法民申4174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实行总价固定,也即合同双方已事实上排除了对案涉工程整体鉴定评估这一方式。至于施工中后来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签证部分则不属于约定的总价固定范畴。因此原一审判决只对案涉工程设计变更、签证部分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无不当。

三、存在情势变更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已明显超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测的正常风险范畴,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则属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若双方不能协商处理,可请求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原合同价格,合理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实务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非常慎重,此处提请注意的是,对于正常市场风险范畴内建筑材料价格的涨跌,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韶关二建公司提交的《概算书(送审版)》系坪石电厂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制作,虽然并非确定的最终版本、亦不能排除基于委托人的需要存在虚列数额的可能,但其关于建设工程费为4.9亿元的概算结论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本案所涉工程实际成本的大致区间,与合同约定固定价格2.0495亿元相距悬殊更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而《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月刊》也可以证明施工过程中建筑主材发生异常涨价、涨幅高达一倍,按照未经充分协商的合同固定价继续履行主材成本大幅攀升的施工合同已缺乏可能,坪石电厂在质证时对此并不否认、仅抗辩应以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结算,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承包价缺乏事实基础并实际导致利益失衡,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市场的重大变化重新议定工程价款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委托该鉴定机构对坪石电厂所申请的同类事项进行鉴定并无违法之处。

四、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相应司法实践中亦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考量,对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的造价鉴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恰恰也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约定简单,导致此情形下一旦对于工程价款发生履约纠纷,往往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即应准确界定工程范围、合理确定工程价款,在履约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量变更应及时固定证据,以把握应对合同价款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