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制度下,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跟诉讼离婚两种离婚制度,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包括就离婚时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可以是书面文件也可以是双方口头协商,对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后在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在双方就离婚事宜纠纷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就需诉讼离婚,现就诉讼离婚时的管辖法院进行分析。
一、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起诉方起诉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特殊规定
1.《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规定在被告离开居住地一年,原告无法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便于起诉离婚。
2.《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即《民事诉讼法》22条的规定是在被告具有特殊情况,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告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情况下,都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民诉法解释》第6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诉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民诉法解释》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诉法解释》6、7、8条规定下,原被告双方均有特殊情况,此时案件的管辖则适用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三、关于军婚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双方都是军人
《民诉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即双方都是军人时,诉讼离婚由军事法院管辖,排除地方管辖。
2.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赋予地方当事人以选择权,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在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时,原告方具有管辖的选择权,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军人一方起诉离婚
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的,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法律对管辖法院的规定总结后如下: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仅就国内财产的分割,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五、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之间就财产争议,可以协商后约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对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得进行约定管辖。
六、结语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以上多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多个法院对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方应当就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便于己方的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