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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诉请案件中工程造价的认定方法
发布时间:2023-03-14|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实际施工人诉请案件中工程造价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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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随着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的增多,每个案件看似类同,但基于项目、主体、关系以及管理水平的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代理水平也是形形色色,包括各种转包关系、工程量、施工边界、结算、管理费等也是各不相同,本文单就工程造价确定问题以及各种形式作以下分析。

       本人参与代理的实际施工人案件中,大多数情况实际施工人与总包签订有各色合同,包括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项目协作合同等形式,大多约定最终结算方式以甲方结算金额为基准下浮,或者提取一定管理费、税费等。此种情况下,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基于各种原因法庭对工程造价会有不同形式的认定,包括直接以总包向发包人结算价格为依据,以合同约定下浮数额为依据,以合同约定不予下浮为依据,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各种情况结果大概率差距较大,尤其大标的案件。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总包与实际施工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此时如何确定实际施工人工程造价?较为“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直接以定额鉴定,但此种情况下极可能与甲方结算差距较大,也与当时转包约定差距较大,总包也极可能出现工程款倒挂。此种情况下,若要导入鉴定,鉴定方式、依据使用的不同,差距也较大。

如此,对该种情况下造价问题的探讨分析以及适用就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

基于以上第一种情况,在各种形式的转包协议约定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如何导入造价确定模式,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以案件、主体论,本文就以各主体角度予以展开。

1、发包人角度

此种情况下实际看似对发包人影响不大,但依然有处理不当的风险,需要审慎对待,但至少有以下原则:

(1)尽可能促使实际施工人与总包、总包与发包人工程款单独结算。法律虽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但并未确定以上两重结算可以直接突破。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严格来讲,实际施工人基于无效合同与总包之间结算,总包与发包人基于合法合同进行结算,互相独立。鉴于此,就发包人来讲,以有效合同与总包结算,并确定该结算成立就是最大的风险防范,当然如果能够利用实际施工人之事实从而主张总包违约责任则更加有利。

(2)促成总包与发包人案件先行且主导。实际中经常会有总包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务必引导总包案件先行,并先行确定工程造价,进而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之条件。若由实际施工人案件先行,或是合并审理,在总包案件结算有瑕疵的情况下(争议较大),法院直接以定额确定两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3)防止审计与司法鉴定冲突。当下很多发包人都具有国有性质,合同约定最终以审计为准的为常见情形,但基于履约情况,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同意等待审计结果的可能性不大。此种情况下,发包单位应当信任并引导法庭认定程序,避免法庭认定和审计冲突,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陷入尴尬。

2、总包角度

站在总包角度,处于此类诉讼的中间环节,基于上下游皆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如此冲突的可能性极大,倒挂的情形也很多,所有此类案件更要认真筹划。

(1)做好全盘筹划,防止工程款倒挂。针对此问题,本人之前专门有文章论述过,不详细展开。但就总包来讲,针对此类案件一定要提前就上下游合同关系、可能的结算依据、结算路径等做通盘预判,提前预估,做到心中有数,正向引导,甚至及时止损。否则可能不仅倒挂管理成本,还可能倒挂工程款。

(2)尽可能促成依约确定。即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并促使法院参照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以及费用比例,即使鉴定也要参照合同约定计价等方式,如此也可控。

(3)做两手准备,尊重事实。基于以上第二种形式,在合同无效且各方极力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极可能突破无效合同直接按照定额鉴定。此时就需要提供事实管理以及成本证据,以防止全部不能认定。

(4)退而求其次,及时止损。鉴于总包的地位,倒挂风险极大的情况下,及时促成实际施工人直接依照总包与发包合同结算,也不能让其结算失控,以做到工程款不倒挂的目的。本人了解一案件实际施工人先行起诉依照定额鉴定工程造价5.8亿,同一项目总包与发包人依照合同结算3亿,倒挂2.8亿,简直不可思议。

3、实际施工人角度

诉讼角色无非各种相对人的关系,基于此各种立场的不同预示着不一样的利益关系,时常对立,也终归统一。

(1)提前筹划,做到心中有价。就实际施工人来讲,诉前定然要依据合同、定额、总包投标文件、甲方审计等方式确定造价的可能性以及金额,做到心中有造价,进而导入诉讼程序,以有的放矢,顺水推舟。

(2)宜实事求是,忌得寸进尺。本人认为,有无合同以及合同有效与否系双刃剑,无保护但也可能无约束。但不意味着真可以天马行空,无所畏惧。在诉讼以及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在基本保障权益后也要尊重事实,否则极可能适得其反,不能控制。

鉴于日常建筑行业的复杂以及从业人员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现实中依然存在动辄几千万上亿项目未签署任何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如此情况下如何结算更考验技巧和人性。

1、发包人角度

       此种情况下,本人认为发包人倒与上述情况相差不多,但需要防止实际施工人造价为总包造价的情形,风险系数更高。就好比固定价合同未完工,实际施工人起诉,实际施工人与总包、总包与发包结算都不能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下,若是实际施工人造价确定占主导,大概率会突破发包人与总包合同模式以及折扣系数,风险不可控。

2、总包角度

此种情况下,在无任何书面合同约束又确实存在实际施工人,总包更需要尊重事实,做依据事实结算的准备,具体包括:

(1)据实主张管理费。就以上情况,虽无书面合同但定然有口头约定比例,只是无法查明而已。此种情况下,总包需要一切据实出发,实际方法与此种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类似,进而扣除一定成本费用。

(2)据实结算,做好替代准备。如前所述,此种情形防止成本倒挂、工程款倒挂是第一要务,所以一定要将实际施工人从以定额计价拉到以总包结算方式上来,甘心情愿做让其代替总包地位的准备,以免不可控制。

3、实际施工人角度

就实际施工人来讲,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及工程量,工程造价问题到较为简单,但为获得较大利益或者保住成本,也需要提前筹划。

(1)提前分析安排,做好心中有价。此种情况对于上述事实基本一致,但源于没有合同,所以更有一定的或然性,也更能体现出一个代理人的筹划、准备以及说服水准;

(2)促成问题解决,避免案件反复。本人曾经代理过两例实际施工人无合同主张工程款案件,基本按照总包投标文件计算,以促使各方基本能够接受,当然此案也存在定额比投标价低的特殊情况。

结语

       综上,基于同一事实,无论其复杂或者简单,当事人尤其律师得出结论的方式取决于本身的立场和地位,这是天生的诉讼的对立;与此同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更要着眼于统一处,推进问题解决,因为这是诉讼的目的,也是裁判者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