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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纠纷管辖问题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27|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荣律师 建设工程案件纠纷管辖问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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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就专属管辖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则实际被限定,否则将因违背专属管辖的约定而无效。

二、范围理解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其下包含九个四级案由,分别为: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字面意义看仅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但实质上对其理解不应仅局限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采取的分类标准并不等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基本没有争议,最高院裁判观点亦已进行明确【(2017)最高法民辖30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还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及专门法院管辖的双重约束,即由相应的铁路法院专属管辖。

       就剩余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而言,最高院裁判观点认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范畴,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在此范畴之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中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实际上,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这一规定的设立在于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工程监理活动相较于工程勘察与设计活动而言,其与施工活动关联更为紧密,从便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以及生效裁判执行工作开展而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由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亦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相关争议

1.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渝民辖终129号案中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华力公司、林建公司与嘉陵公司于2018年签订《债权转让三方协议》,约定林建公司将依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享有的工程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华力公司,涉及的工程造价等已经结算完毕,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三方当事人在《债权转让三方协议》第六条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合法有效。”

        另有观点认为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辖82号案中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按照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程全东起诉请求天津龙川公司履行债务的依据,是程全东受让的东莞思拓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形成的对天津龙川公司的债权。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案件受理后的审理,既涉及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工程问题,也涉及天津龙川公司与东莞思拓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给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欠款,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2.建设工程挂靠纠纷

       当下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挂靠管辖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工程挂靠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江苏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规定: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挂靠纠纷不涉及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等内容的,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辖12号案中认为: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四、仲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属于不能仲裁的事项。因此若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仲裁管辖进行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有关有效仲裁条款的规定,则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所约定的仲裁管辖。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通过有效仲裁条款约定排除专属管辖,但司法实践中认为仲裁条款可以排除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

五、总结

       建设工程案件以工程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适用专属管辖有关规定,符合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项下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还是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当下仍存争议。除此之外,实践中明确有效的仲裁约定条款可以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