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价款按期结算的相关规定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该办法还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按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4.1条“竣工结算申请”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施工单位拒绝报送结算资料的主要情形
实践中,施工单位懈怠或者拒绝报送结算资料的情形,根据我们总结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工程挂靠或者转包。实践中存在大量工程挂靠或转包施工的情形,该种情形下转包人或者被挂靠人主要目的在于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当管理费收取到位后,实际施工人是否能按期报送相关结算资料,对其短期利益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其向发包人报送资料则会处于消极状态。其次实践中工程挂靠施工或者转包施工的,实际施工人缺乏管理经验和施工资料的组织能力,往往不能提供满足条件的结算资料。2. 施工单位内部矛盾。实践中还存在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抢夺公司经营权,甚至通过刑事手段股东之间相互打压,导致无暇顾及合同的履行,公司负责项目的员工也因公司内乱辞职,工程施工资料无法交接归档等,导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无法及时编制报送。3. 施工单位经营亏损。实践中部分施工单位因其他项目经营亏损,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诉讼缠身,无经营挽救可能或者必要,是否在另外一个项目中报送结算资料,结算剩余工程款对于整个公司经营而言已无意义,甚至启动结算工作还要额外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为他人作嫁衣,施工单位没有结算的潜在动力。4. 工程进度款存在超付。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小于工程结算款,但是实践中因发包人预算控制不当、进度款控制不当、款项支付审查不当等原因,导致在结算前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此时施工单位如报送结算资料进行结算,会出现双方结算款项小于已支付款项的情形,施工单位需要返还超额付款。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工程款易进难出,拖延拒绝结算是其避免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有力策略。
三、施工单位拒绝报送结算资料时发包人权益的维护
当施工单位拖延拒绝报送结算资料时,发包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1.依据现有资料自行结算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有及时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但是其不提交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工程价款无法及时结算并支付,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权益的自由处分。作为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根据已有的结算资料对工程价款数额进行审查,并可依据自行结算的结果主张权利。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通过诉讼主张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但是该种做法存在风险。首先是否能通过诉讼强制施工单位提供结算资料在当下并无明确规定,相关裁判案例法院也持否决态度。其次,即便建设单位主张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获得胜诉,该判决也缺少强制执行的可能,例如施工单位本身没有资料或资料遗失或怠于做出提交行为。一旦无法强制执行,则所有的争议又回到原点,判决无法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施工单位恶意拖延拒绝提交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纳入诚信名单等。如2018年隆安县水利局向各施工单位发出《关于限期提交广西主要支流郁江治理工程隆安县城区(右岸花周大桥至污水处理厂段及左岸驮麻溪至右江大桥段)工程结算资料及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资料的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018年3月30日前提交所承建的各标段的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及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资料,对逾期不按要求提交合格资料的责任单位将暂停在我县承揽新的水利工程项目资格。
四、律师建议
故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首先要做好施工单位资信能力的审查,避免施工主体原因导致结算迟延。其次要对工程进行过程性管理,防止工程进度款超付等情形。最后,要善于通过律师函等途径催告施工单位及时报送,持续拒绝报送结算资料的可自行按照现有资料结算,存在超付的及时主张超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