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依据现有规定可知,当下法律条文有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含义及具体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相关规定也仅是进行初步解释,并未进行穷尽式列举,同时解释过于笼统,无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诸多变化的当下得以有效适用。
二、现有司法认定规则
1、国家政策影响
基于国家政策影响原因,若导致某行业或相关岗位无法正常运营,进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该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18)甘0321民初3744号案件中,永昌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因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富余临时司勤人员无岗安置,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劳动者魏永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工作地点变动
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尤其是涉及跨省或跨市的远距离迁址,将导致劳动者原有工作岗位在经营地发生实质变动,同时导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成本增加,进而导致签订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此时则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20)甘01民终1214号案件中,兰州中院认为,二十一冶公司地址由兰州市西固区迁移至兰州新区,该工作地点的变动对劳动者的生活以及劳动关系的内容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且基于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二十一冶已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原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上诉人二十一冶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应予以认定。
3、自行调整组织结构
基于市场行情、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用人单位尤其是私企自行决策调整组织结构是十分常见的商业行为,如集团总部层面决策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公司内部因商业考量作出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调整,进而导致部门的合并与撤销、岗位优化情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各地法院认定有所不同。
(2022)京01民终10038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北分公司经营效益问题,陕西公司决定对北分公司进行注销,系陕西公司自主行使公司经营权调整经营策略,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陕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合法。此外,北分公司虽然系陕西公司的分公司,但与陕西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用工主体,且住所地在两个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划内。在北分公司未注销的情况下,陕西公司以其名义与吴建新沟通解除合同相关事宜,并以其名义解除吴建新与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不恰当。由于北分公司亦未设立工会,陕西公司以其工会同意解除与吴建新的劳动合同来证明其解除北分公司与吴建新的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在逻辑上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陕西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吴建新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2021)沪01民终15455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不仅指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形,上述情形应理解为仅是对“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一解释的说明性举例,不应据此理解为具有排他性。就本案而言,长安福特品牌在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均处于亏损状态,如果不允许企业作出任何调整或改变,势必将对企业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内部所有劳动者的利益。故对于用人单位确因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影响造成需要对组织架构有所调整或改变的情况,亦应认定为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三、结语
综上,针对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因当下尚欠缺明确法定范围。用人单位应当充分研判解除原因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范围,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程序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确认;
2、解除程序上,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与劳动者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等形式有效留痕,此外应尽到诚信磋商义务,即调整岗位应保持工作内容相近且工资待遇相近,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则需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3、适用人员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等特殊群体,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