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8年8月,甲管理局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湿地保护项目。该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当事人)在未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施工至2020年6月,但未能施工完毕。剩余工程由乙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丙公司受乙公司指派(实际关系不清楚)给丁公司付款,丙参与部分项目管理。
丁公司负责人基于对乙公司代表的信任,本案施工结束之前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文件,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未对施工边界予以划分,未对工程款结算以及支付形成确认等等。
后由于丁公司主张结算以及付款无果,将乙公司、甲管理局、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于2021年作出一审判决,裁判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作出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二、案件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本案几乎属于极其绝对的实际施工人案件,案件证据极其欠缺,至少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以下困难以及问题:
1.未签订任何形式的转包、挂靠、分包、内部承包等合同文件,实际施工人身份难以确定。包括承接工程的形式,上游主体以及施工主体等;
2.由于未进行工程量确认,无书面合同,加之存在案外人施工,且本案又属于绿化项目,不够整装,施工工程量、施工边界无法确定。本案中工程量以及边界的认定一度成为最关键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本案最有意思的地方;
3.基于以上问题,案涉工程造价无法认定,即计价方式无从参考;
4.案件证据极其有限,直接证据证明与案涉项目存在直接关系、与总包单位存在直接关系举证难度很大;
5.即使在认定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主体亦难以认定,总包主体、付款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6.二审提交证据与原审部分事实以及陈述差别较大,存在颠覆可能。
三、介入后主要采取的做法
基于对本案的前期研判,知晓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故在案件筹划以及实践层面极其周密谨慎,开展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主体上,通过将总包主体、付款主体、发包主体列为被告,促成案件基本事实查明、付款主体确定以及诉讼过程有利(支付主体、发包主体表态利于原告);
2.诉请上,通过诉前委托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量造价以及范围,对诉请金额以及施工范围形成有利影响;
3.主体关系上,庭前庭后积极与发包单位开展沟通以及谈判,一定程度上促成发包单位对实际施工主体以及工程质量等予以认定;
4.证据组织上,通过联系发包审计单位、劳务、机械、材料主体等,并组织20余名证人,证明施工身份及主体;
5.证据收集上,前期通过审计单位,甲方发包单位,政府单位收集部分材料,起诉后通过调查令收集部分资料;
6.鉴定环节,主动申请鉴定,并通过鉴定勘查现场、询问、提交鉴材以及异议过程解决了施工边界、工程量、工程质量问题;
7.二审过程通过精心准备又清晰简单处理的策略,促使案件维持。
8.执行阶段,通过及时沟通衔接,突破法院账户查封错误问题,全部促成回款。
9.在技术层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专门针对分包认定转包问题、工程量认定问题、边界界定问题、禁反言问题等单独提交意见并沟通。
四、通过代理解决实质性问题
基于前期筹划以及工作,几乎是一次勘查现场,一次开庭,一次沟通解决一个小问题,最后取得了超乎预期的结果,具体包括:
1.通过大量证据收集,解决实际施工人无合同、无确认、无结算、无直接关系(书面)的问题,认定了施工身份;
2.通过诉前评估诉后鉴定,包括现场踏勘、法庭举证质证、鉴定答疑等程序,认定了施工工程量、工程边界问题;
3.通过提交意见以及施工案例,沟通发包单位提交招投标文件,在确保投标价格高于本地定额的情况下,最终促使鉴定机构采用投标价格为鉴定价格;
4.通过诉讼主体安排以及沟通,促成法院裁判与保全现金匹配;促成发包人举证及意见、付款主体答辩意见利于实际施工人;
5.通过诉讼鉴定过程中发包单位举证,认定了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成功驳回了总包质量反诉;
6.二审通过质证以及禁反言意见提供,促成案件二审维持;
7.本案通过认定支解分包视为转包的关系,也就认定了转包事实;通过发包、总包、付款主体的关联性认定了转包主体,即确定的裁判付款主体,也系现金保全主体;通过举证大量人材机的投入基本认定实际施工事实,也就认定了实际施工人身份;通过诉前鉴定,庭审举证以及现场勘查,几方一次次清晰了工程量与边界,即确定了实际施工工程量;通过发包人鉴材举证认定了质量问题,即驳回了反诉请求;通过鉴材举证确定了鉴定价格依据,即基本完成了工程造价认定;二审又通过质证以及禁反言规则推翻了总包单位提供的新的事实。
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以及进展,最终促成案件有利裁判,将实际施工人诉讼之不利局面彻底扭转。
五、案件办理思考及启发
本案代理前期,即制定案件发展方案,非用于获得代理,而在于指导案件代理工作,包括案件问题、需要开展工作、案件关节节点等;案件代理过程中,在遇到问题时便即时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法庭;开庭后也曾自行书写裁判文书,以验证案件裁判结果与自行判断。当然,案件办理之后也曾就整体案件发展书写超过五千字的《实际施工人案件办理札记》作内部分享,但收获最大的还是此案件之总结于此类案件办理的指引,现就将当时札记的感悟总结摘录如下:
1.要想案件做好,从思想上对案件本身要极度重视,从收费上、从未来发展上、从学习上、从营销上、从成长上等等,如此便可有后续工作的热情、动力与创造力;
2.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秋,不可不察也”。对于案件的发起,必须有基本预判和策略安排,并反复进行推演,包括证据上,法律上以及裁判上,待万事俱备,再提起诉讼,否则哪怕停一停,最起码得说服自己;
3.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预则立,不预则废也是这个道理。诉讼策略不能只制定一条,方案也不能只要一个,要有A、B方案,要有如果此路不通则走彼路的安排。诉讼不能走绝路,不能赌博;
4.熟知法律、程序以及沟通是律师最基本的操守。要在诉前、诉中各个阶段不断学习,解决新的问题。学习法律需要归纳、总结、分析,需要假设、推演、实践检验。还需要考虑立法背景,判断法官理解。尤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去学习,进而解决问题,才可能升华;
5.办法总比问题多,有问题是常态,学会解决才倍显能力,也才是律师的价值。遇到问题不要只看问题本身,要看问题之所以为问题的原因,各方的立场,有没有备选项,要善于给法官、各方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路径,寻找共同立场,寻求共赢;
6.诉讼当事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通常表现为矛盾,但只要能寻找突破口,往往也能达成统一。如果在主张诉请的同时,也为法官找到依法解决问题的路径,便是与法官的统一,如果在极力争取利益的同时,也能考虑对方当事人、律师的立场,便极易达到目的;
7.不要被问题吓倒,大山不是一天就挖平的。问题需要一次次解决,每次抓住机会突破一点点,一次一次,便会发现已经占领制高点了。诉讼案件争取每次沟通,开庭,看现场,解决一个小问题,每次说服一点点,每次关注细节而不至于给其他当事人带去压力,便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8.工程案件一定要与鉴定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机制。要引导、关注鉴定机构鉴定方向,适当提建议,要站在鉴定机构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9.诉讼代理要贯穿始终,可能每件事都是小事,你无所谓,事也无所谓,如果你将每件小事都考虑清楚,并能想到它与全局的关系,并去影响他,反而更容易做到,最终效果也会更好;
10.诉讼、工作做好,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信任极其重要。积极良好地沟通可以解决一半问题,尽职尽责,切实为当事人着想能解决另一半问题;
11.无论诉讼还是人生,事不可做得太过,话也不可说得太满。如此风险相乘,便可能是极大的漏洞。
当前回想起来,此案办理获得的实际施工人案件办理的经验或许因每个案件不同而不同,也因期后其他案件的思考而变异。但收获最大的或许就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筹划、修正、总结进而不断实践往复的方法论。总之,案件不停,筹划、修正、实践、总结以及往复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