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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上诉阶段典型案件办理思考(四)
发布时间:2024-04-17|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上诉阶段典型案件办理思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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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本人代理的建工案件基本经过一审二审,更有部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一审与二审,历时四五年甚至更多。尤其本年度上班以来开庭的六七个建工案件有一半以上就是二审,加之当前针对上诉案件大部分法院坚持能维持则维持,维持不了则改判,极少发回的做法,就有了对经过二审代理的案件进行梳理的想法。以此对个别案件二审代理工作进行总结归纳,期望对期后二审案件代理有帮助。更重要的是能够举一反三,发现二审中存在的原审不足,进而做好原审基础代理工作。鉴于是事后对案件复盘,便不以当事人为绝对主体,而是关照各个当事人主体。结构上尽可能反映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办理过程,先具体分析,最后总结一般性的方法,尽可能再形成对一审案件处理的指导价值。

一、案件背景

       该项目系某地一学校建设,项目形式为工程总承包,甲公司发包给乙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工期、进度款等原因陷入履约僵局,后乙公司退场。退场后乙公司为索要工程款将甲公司起诉至中院,依据单方制作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约3000万元,并将丙劳务公司、丁、戊列为第三人。

本案原一审本人未参加代理工作,一审由于各种原因以乙公司单方制作结算文件确定工程造价,原审裁判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且不包含已经支付工程款1500余万元,合计确认工程造价约4500余万元,与甲公司计算金额超出两千余万元。另本案原审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金额3000余万元,一审法院全部未能支持。案件一审不利后,我们代理二审上诉工作。

二、上诉请求及策略

1. 上诉请求

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甲公司的反诉请求。

2. 上诉策略

第一,通过对本案项目实施过程以及施工材料分析,确定本案存在其他实际施工人的可能,提前尝试联系其他施工人作为有独三加入二审程序;

第二,通过对原审乙公司提交单方计算结算造价逐一分析,以确定价格无任何支撑及错误之处;

第三,通过还原现场,提交案涉项目鉴定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唯一性等材料,尽可能主导通过鉴定解决问题;

第四,通过本案被上诉人以及各第三人施工关系实际以及诉讼立场,通过法庭审理程序形成关于施工内容以及施工主体的矛盾陈述,进而促成乙公司违约以及施工主体模糊的认识;

第五,提起鉴定申请,希望通过公平路径解决实际问题。

3. 上诉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依据单方制作结算文件认定案涉项目工程造价错误;

第二,乙公司单方制作结算资料漏洞百出,不可采信;

第三,原审关于反诉认定未考虑违约及过错,导致裁判错误;

第四,原审关于解除时间认定错误等等。

三、二审法庭审查重点及走向

1.案涉工程造价如何认定问题

第一,通过对原审单方制作结算文件做技术性分析,能够确定该结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确实不真实,不可靠;

第二,通过对案涉项目工程量确认事实,现场界面事实等展开论述,基本确定存在鉴定可能。

2.案涉项目原审释明鉴定但未申请鉴定是否违反禁反言

第一,通过对于原审法庭释明以及当事人表态瑕疵分析,不能绝对认为违反禁反言;

第二,通过提交多次补充意见以及大量案例,证明禁反言问题;

第三,通过各个方面论述能够形成共识,即本案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能够查明事实,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3.本案实际施工主体问题

第一,通过补充举证,能够确定本案存在转包或者挂靠的可能;

第二,通过法庭发问引导,能够确定第三人参与实际施工或者系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可能;

第三,通过以上施工主体以及转包事实认定,促成反诉请求认定的可能。

四、二审结果

本案通过二审代理,最终达到代理预期,案件顺利发回,并在裁定中认为单方结算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建议通过司法鉴定解决造价问题。

五、发回后代理工作及案件走向

第一,重新组织本诉应对以及反诉证据;

第二,重新确定本诉鉴定以及反诉损失鉴定工作,此时反诉工作成为案件重点,而如何顺利导入鉴定则是重中之重,且促成反诉损失鉴定也是在发回工作之后的又一突破;

第三,发回后,A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将乙公司、甲公司列为被告,鉴于此主导两案合并,并主导总包起诉案件先行审理及鉴定,虽过程曲折,但基本达成目标;

第四,本案在发回后促成已完工程造价以及损失鉴定,基本面可控。

六、本案代理效果

第一,通过第一次二审代理促成案件发回,获得重新审理机会;

第二,通过本案及关联案件代理工作,促成本案乙公司转包以及违约等认定,为反诉成就创造条件;

第三,发回后在实施施工人提起诉讼后,通过沟通以及建议,促成案件合并并优先处理总包起诉案件,如此避免本案最大的风险即鉴定方法和结果的不可控;

第四,发回后顺利就已完工程造价导入鉴定程序,并就工程造价以折算方法作出鉴定结果,虽然最终法庭未能全部认可,但对于最终裁判结果平衡形成有利影响,为之后的再审等留下伏笔;

第五,本案就损失部分顺利导入鉴定,并在鉴材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出鉴定结果,为反诉请求获得支持创造条件;

第六,本案通过发回后代理,最终确定工程造价2000余万元,确定损失200余万元,当下比原一审为甲公司降低支付金额2000万元左右。

七、本案原审存在的问题

就当下回头来看,本案原审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处理不当,具体包括:

第一,虽不能认可乙公司单方结算结果,但未能就具体内容问题做剖析以及说明工作,且未能提出反证;

第二,在原审反诉请求金额提起上过于随意,且对于反诉支撑证据准备不足;

第三,就本诉工程款鉴定释明庭审过程应对过于草率,考虑不周,且不符合一般建工案件代理逻辑;

第四,就反诉鉴定问题未能作为重点引入并突破,导致该部分诉讼作用小,仅仅充当答辩对抗价值。殊不知,没有诉讼支持可能,何来答辩对抗价值呢?

第五,未关注本案可能存在的其他施工主体以及关系利用,未形成庭审中的主动局势;

第六,未提前关注未完工程计价问题,未能就价格形式对结果之实质影响做好提前布局。

八、案件代理思考

1.建工案件的代理不同于其他合同纠纷案件,需要适用建工案件一般的裁判逻辑。以鉴定为例,在建工案件中需要尽可能少考虑举证责任、鉴定主体及成本,应当多考虑鉴定是否有利,鉴定必要性等问题,由此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2.对于发包单位来讲,以反诉形式进行抗辩或者博弈是很常见的诉讼策略,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反诉不可凭空而来,反诉金额更应当慎之又慎;另一方面,决定反诉与否不能仅以答辩论,而尽可能做到支持,如此才能达到真正对抗甚至平衡的效果。

3.诉讼程序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建工案件诉求以及问题的解决要想办法多利用诉讼程序解决。比如反诉程序解决损失承担问题,开庭程序解决损失鉴定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开庭举证程序解决鉴材举证问题,发问程序解决施工主体身份问题等等。

4.诉讼过程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但作为诉讼主体却具有暴露所有问题的权利,所以除当下尽可能解决问题之外,还需要在某些前阶段提出问题,放在某些后阶段解决。

九、其他方面

1.本案在发回后,同一项目相继有四五个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的案件,有部分已经结案,部分正在审理之中。

2.本案代理过程中虽然已经成功就第一审减损2000万元左右,但基于合同理解以及成本问题,案件大概率还需要导入再审程序解决,且大概率会继续对发包人有利。

3.本案前期以总包和发包人之关系为主线,关键点在于工程款及损失等问题认定上,很有意思;本案后期四五拨施工人相继登场,姗姗来迟,如果仔细分析每个案件的主被动,先机,造价认定,成本倒挂等问题,则更为复杂和引人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