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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中设计变更是否调整工程价款
发布时间:2024-04-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EPC项目中设计变更是否调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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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实践中,因总承包企业不仅负责项目的施工,还负责项目的设计,区别于传统工程承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经常就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产生争议。

一、案例争议引入

       最近处理的某案件采用EPC模式,合同约定除重大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款不进行调整。合同价款最终以第三方审计的价格为准,但审计价格高于政府批复的控制价的,结算价不超过控制价。低于控制价的以结算价加减少金额的50%进行结算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设计变更形成书面变更文件,并经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同意签字确认。但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对于该部分的工程变更不予结算,理由是项目属于EPC工程,设计、施工都为施工方负责,变更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不能再给予相应的费用,由于发承包双方对结算价没有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结算引发纠纷。

二、责任的划分:建设方变更or业主方变更

       EPC项目仍然可以也会发生变更,按照变更的提出方可以分为承包方变更和建设方变更。对于承包方变更,因在EPC建设管理模式中,设计包含在总承包合同范围内,该部分变更严格说来讲应属于项目设计方案完善。比如弱电工程中增加的机柜,假如没有这个机柜则无法放置交换机。比如室外工程原设计没有花池,但在施工中施工方为了项目室外的整体协调性,增加了20米花台等等,均属于该类变更。这类变更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目的是弥补设计的缺陷,由承包方提出。建设方变更是业主为了提高或增加项目使用功能的舒适性、业主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发生的变更。这类变更也有两个显著特点,实施变更会造成承包方实质性成本支出和工期拖延,由业主提出。

       厘清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的概念,对界定各方责任、确定是否需要调整价款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2019)豫民初2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雨排水改向是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深化和优化,不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故不支持总承包单位就该部分设计修改主张增加的款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亦认为,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实施设计时,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2.0.25条对“设计优化”概念术语界定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三、案例裁判

       2018年4月18日,A公司就餐饮中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工程采购、工程施工等。后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与A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本项目以合同价格作为结算价格的最高限价……施工期间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按约定进行了设计、施工。2018年12月14日餐饮中心开业正式开业运营、预验收。

       就EPC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变更是否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是否需承担相应的工程款,各方发生争议。B公司认为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其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但A公司提供的图纸相较于原投标方案图纸差异较大,加大了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导致实际支出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A公司应承担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责任。A公司抗辩认为,合同约定除A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为可调风险范围,其余一切风险由B公司自行承担。A公司在项目投标时向所有投标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图、效果图等提资图纸,是基础资料。总承包单位作为负有设计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上述图纸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设计,做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而不是直接按照上述图纸进行施工。工程最终据以施工的图纸是施工图纸,而非投标方案图纸。工程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方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图纸设计义务,其设计并经审核后产生的才是施工图纸,与投标方案图纸当然不同。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只有因发包人A公司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才是可调风险范围,其他调整均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的风险。A公司作出施工图后根据审图机构提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为使设计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而进行的修改及设计深度不同进行的修改所造成的变更,不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于总承担单位自行承担的风险范围。

       上述案例归责的主要思路仍然是区分变更是谁的原因导致,对于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变更,费用进行调整。对于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费用不进行调整。

四、结语

       就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除了发包方要求明确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包方有进行设计优化的权利并且可以获得因为设计优化而节省的成本。但是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本身属于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若对承包方设计工作中原本就不合理不符合强制规范而进行的设计调整,对此种原因导致的设计调整增加的费用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同样,如总承包单位的设计符合规范,满足要求,但发包方出于其他考量改变原有设计或者使用功能,由此产生的变更应由发包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