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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分析
发布时间:2025-02-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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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一)》均明确了在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下,承包人对其承建的的工程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同时,法律规定若承包人主张对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工程停窝工情形较为常见,此时,所产生的实际支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本文展开以下讨论。

一、确定优先权范围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0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第一,优先权的范围应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进行确定;第二,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此三项是明确被排除在优先权受偿范围之内的,停窝工损失并未被明确排除。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已失效)第5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1.1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3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第2.0.47 条规定:“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根据以上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

二、各地司法实践观点

(一)停窝工损失属优先受偿范围

1.(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2018)皖民终238号:(四)关于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安徽华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工程脚手架、机械租赁费、模板摊销及内支撑费用、停工人工费用等损失实质仍是承包人为案涉工程施工所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不超出工程造价的内涵,该费用并非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失赔偿以及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故该7726188.58元索赔损失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合肥建工集团该节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XX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

(二)停窝工损失非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案涉已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宏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当为欠付的工程款,宏成公司主张包括利息、违约金和窝工损失,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利息、违约金和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广发公司应付的9156.885827万元(先行判决5585.65万元+本次判决认定3571.235827万元)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3.(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

三、法律分析

综上,现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停窝工损失是否为优先权范围尚存在不同观点,同意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实质上仍为承包人为建设承包项目所实际支出的人力、材料、机械成本,属于行政机构规定的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相反的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基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索赔请求,纳入优先权的受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认为,判断停窝工损失是否为工程价款应首先判断停窝工所产生的实际支出性质,若停窝工损失的构成为现场人员工资、因窝工购买的材料、机械租赁的成本等,则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一致,虽在停窝工情形下,发包人有一定的违约情形,但本文认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停窝工损失的性质发生实质性变化,其内容仍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定的工程价款范围,若在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下反而认定停窝工损失非优先权受偿范围,反而与立法理念不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观点也认为停窝工费用为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2022)最高法民终24号,因此,本文认为将停窝工损失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范围更能督促发包人积极守约、保障承包人的应得利益、促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四、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进度款属工程价款本金,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达成进度结算,将停窝工损失计入进度结算,以此保障在后期诉讼中主张停窝工损失部分的优先权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