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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发包人与总包人就分包项目的结算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25-03-24|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分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发包人与总包人就分包项目的结算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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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发包人与总包人(总承包人)就分包项目的结算进行结算,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一、法律基础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处理结算争议的核心法律逻辑。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具体到分包关系中:  

    1. 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相互独立:总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文件(如《工程结算审定单》)原则上仅约束双方,不能直接作为分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结算依据。  

    2. 资质与合法性要求:合法分包需满足资质要求、非主体结构分包等条件,否则可能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虽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但其法律地位与合法分包人存在本质差异。

         除上述一般情形下,若总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工程款。或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以总包合同结算为基础”,则分包人可主张参照总包结算结果。  

二、司法裁判观点: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的立场

(一)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

1. 合同相对性优先:

         案例:在(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案中,最高法院明确合法分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仅能在违法分包情形下主张权利。

在(2020)最高法民申746号案件中,最高法明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总包单位与他人形成的结算文件不能当然作为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分包合同项下的结算依据, 

2. 结算依据的独立性: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终1312号案中指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结算标准不同时,分包人需独立举证工程量及价款,不得直接套用总包审计结果。  

(二)地方法院的差异化处理

1. 支持参照总包结算的情形:  

   案例:在(2020)浙0421民初1587号案中,法院认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计价标准一致,且总包人认可审计结果,故分包人可直接参照总包结算。  

   条件:需满足“合同约定一致”“总包人怠于结算”“无重复支付风险”等前提。  

2. 否定参照总包结算的情形:  

   案例:在(2021)苏08民终3325号案中,法院以“分包人非总包合同当事人”为由,驳回其主张总包结算的请求。  

三、总包结算值并不当然作为分包工程结算的依据 

虽然前述案例中部分法院支持了以总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价款作为分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结算,但大都基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一致的情形。笔者认为,总包结算值并不当然作为分包工程结算的依据。

首先基于合同的独立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也是贯彻民法意思自治最重要的体现。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别体现了不同主体的不同意思表示,结算价款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最为核心的条款,应得到充分尊重并贯彻履行。如分包结算在无明确约定下以总包结算为依据,显然是对分包人与总包人合同约定的突破。在(2021)最高法民申3985号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裁判确认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造价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结算的,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结果,可以作为与分包人结算的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将总包结算值当然作为分包工程结算的依据显然缺乏合同依据。

其次基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最后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差异,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在计价标准、风险分担、变更处理等方面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总包结算可能包含管理费、税金等综合费用,而分包合同通常仅针对特定施工内容计价。若直接引用总包结算价,可能导致分包人获取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益,或遗漏总包合同中的扣减条款。另外总包结算的内容为整体工程项目,而分包仅仅为整体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总包结算中可能存在不平衡结算,即发包人可能对某部分工程内容结算时让渡了部分价款,而在另一部分工程中则是总包人让渡了部分价款,最终总体结算平衡,如忽视该差异将导致利益失衡。

四、结语

       在处理分包合同结算问题时,应重视合同的自主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结算的方式和依据,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尊重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合同约定,按照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结算,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利于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分包人能否主张按总包结算,本质是合同自由与法律强制之间的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维护合同相对性,仅在例外情形下支持分包人主张。律师需通过精细化合同设计、证据链构建及策略化诉讼,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未来,随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完善,此类争议的裁判标准将更趋统一,但“个案审查”仍将是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