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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5-04-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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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基于其特殊性往往存在施工周期长、主体复杂等特征,加之目前建筑行业发展低迷,目前市场中出现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退场的情形。于发承包双方而言,中途退场必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观点,针对承包人中途退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指导实践。

一、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法律定性

承包人中途退场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障碍,需区分单方违约解除与协商解除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只有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时,守约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中途解约将导致社会成本显著增加。

二、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原因分析

1. 工程款拖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通用条款第二条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一般而言,发承包人将在专用条款部分对于具体的支付节点及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在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前提下,若发包人拖延付款,可能导致出现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形。

2. 设计重大变更:如结构体系变更导致施工成本激增30%以上,发包人对此不予补偿或调整的。

3. 手续瑕疵:如项目存在施工许可证缺失、规划变更未批等行政许可缺陷。

4. 非法转包:实际施工人资质不符引发合同无效风险。

三、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与结算义务。合法撤场后,承包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若工程未完工,可依据已完成工程量按比例结算;若工程质量合格,还可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23号)。非法撤场情形下,承包人不仅丧失工程款请求权,还需赔偿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差价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2.现场交接与证据固定。撤场时,承包人需履行现场交接义务,包括移交施工资料、设备清单及未使用材料。若未妥善交接导致损失扩大,承包人可能承担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建议通过公证程序对施工现场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3.质量责任与保修义务。即使中途撤场,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仍应承担保修责任。若因撤场导致后续施工衔接不当引发质量问题,可能面临责任比例划分争议(《建工解释一》第十八条)。

四、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司法裁判规则

规则一:承包人中途撤场并非逾期完工,发包人不能按延误工期违约约定向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2023)苏02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延误工期违约金系针对中开公司完成合同内容,但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而现荣盛公司主张中开公司在2018年5月未完工的情况下中途退场,并非逾期完工,故荣盛公司按延误工期违约约定要求中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荣盛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二:承包人中途撤场后请求结算工程款,应对已完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

持此种观点认为,在争议工程量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施工后,根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承包人有义务提供证明自己已完成工程的相关施工证据并固定已完成工程的现状,为工程量鉴定提供条件,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包人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规则三: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遗留现场且发包人确认接收的材料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在(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钢构件3631201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第22.2.4(2)款的约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钢构件系城建公司为施工案涉工程订购的材料,由于案涉合同因首开公司违约解除,鉴定机构根据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定钢构件费用为3631201元,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意见、判决首开公司支付费用,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风险防范的实务对策

笔者以承包人角度为视角,建议承包人在发生中途退场情形后,应当:

1. 准确认定施工合同的解除。如果在会议纪要中,双方仅仅是同意承包人撤场,并约定随后将签订具体的退场协议,则该意思仅能视为发包人和承包人退场的初步意向,不能仅仅凭借会议纪要就认定施工合同已解除,尤其是承包人提出退场后,在未签订退场协议情形下,一直有留守人员在施工现场时,不能据此认定施工合同已经解除。

2. 不轻易移交施工场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工程,一旦承包人轻易移交了施工场地,不排除在协商谈判中制约发包人的手段减弱。

3. 收集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资料。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引发发包人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这对承包人极为不利。承包人要会同发包人、监理、质检或相关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合格的验收确认;如果有质量疑问的,可以考虑采取抽检、送检等方式进行检测予以确定;从工程现场照片、声像资料、材料、设备生产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设备检测检验报告、试车试载报告、第三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入手,全面收集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资料;利用承包人占据施工场地的有利时间,对施工过程中的明显质量瑕疵进行修复,保存好整改全过程影像资料,防止发包人启动全面质量鉴定,向承包人主张工程索赔。

4. 及时确认已完工程施工界面。承包人要会同发包人、监理对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施工界面进行确认,同时做好拍照、录像、书面确认等证据保存。保存好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可以是工程签证单,也可以是双方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最好采用诉前证据保全,以公证的方式对工程现状进行证据固定,具体的要求就是,一要保全完整,二要记载清晰。同时,对已发生签证、设计变更事项及对应工程量进行确认,据理力争确认好对应价格,以免产生争议。

承包人中途退场是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复杂且风险较高的情形,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并在退场过程中依法依规行事,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