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解读
可调价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价格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失效)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条规定: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第23.3条进一步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23.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失效)出台之际,我国仍沿用定额计价方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失效)中的“可调价”条款是基于传统定额计价框架设定的合同定价机制。对承包方来说,这种机制风险较低;而对业主方而言,则增加了造价及投资失控的概率。
二、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可调价问题
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办理竣工结算,具有三项核心要素:其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原则上以施工图(或竣工图)为计量基准,若发生设计变更,则凭有效现场签证予以补充确认;其二,资源消耗量标准,通常援引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定额及其配套解释、补充规定为计算依据;其三,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一般执行施工期间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月度平均价。
(一)定额文本的选定
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精确载明所适用定额的全称、专业册、年份及文号,避免因表述模糊或版本指代不明导致结算争议。实务中,承包人倾向援引旧版定额,盖因旧定额编制时所依据的施工工艺、组织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其消耗量指标高于现阶段实际,乘以固定工程量及信息价后,造价结果往往高于新版定额;反之,发包人则偏好新版定额。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自行发布区域性定额,虽主体框架趋同,但名称、子目划分、专业设置及消耗量水平仍存差异,故合同必须一次性锁定项目所在地定额文件的准确版本,防止结算阶段就计价依据产生纷争。
(二)材料价格的确定
材料单价常见确定方式包括定额基价、市场询价、发包人认质认价及工程造价信息价四类。定额基价系编制期价格,不随市场波动调整,通常低于施工期市场价。为体现风险合理分担,合同应另行约定价差调整机制。信息价因每月动态发布,能够反映当期市场成交水平,成为首选调整依据;其数据由属地造价主管部门通过加权平均方式采集、测算并刊发于《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月刊。若遇信息价缺项,可依次约定:以承包人采购发票、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载明的采购价为准;施工周期较长时,以施工阶段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入;当期无信息价时,参照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或相邻行政区域近期信息价;仍无法确定时,由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单价。通过上述层级式约定,可覆盖所有潜在缺口,避免结算争议。
(三)人工工资的计取
随着建筑市场人工成本的持续上扬,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重显著提高,若合同约定不明,极易引发纠纷。定额人工单价相对固定,且普遍低于市场实际工资水平。部分合同仅约定“执行当地政策性人工调价文件”,但该等文件调整幅度有限,难以弥合与市场价的差距;另有合同笼统约定“人材机价格按信息价调整”,即便照此执行,信息价人工单价仍常低于现场实际支付水平。故最稳妥之做法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各工种人工单价以现场签证方式即时确认;若无法逐笔签证,亦应约定“取施工期信息价人工单价上限值”作为结算标准,并同步约定随政策性文件即时上调,以贴近市场实际,减少差价争议。
三、工程计价模式变化与可调价的发展变化
我国工程造价的定价机制长期采用定额计价,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已失效)颁行起,正式步入工程量清单与定额并行阶段。此后,财政部、建设部相继发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已失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已失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两种模式的适用规则持续迭代。
在“双轨”并行期间,直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失效)实施,实务中仍大量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失效)并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客观上扩张了1999年文本“可调价”条款的适用空间。所谓“可调价”,系指承发包双方预先设定特定事由触发合同价金的调整机制,该机制于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项下均可能发生。
伴随规范演进,“可调价”概念逐步被“合同价款调整”取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第(三)项明确:可调价格涵盖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双方应在协议中载明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变动;2.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变更已审定施工组织设计(纠错除外)导致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第28条进一步确定:“合同示范文本与本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该条旨在衔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已失效),确认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模式亦适用价格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8章“合同价款调整”第8.1.1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7章、本章的规定调整相关合同价款:1.工程量清单缺陷;2.暂列金额;3.暂估价;4.总承包服务费;5.计日工;6.物价波动;7.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8.工程变更;9.新增工程;10.工程索赔;11.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亦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时调整合同价款:(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变动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四)发包方变更已审定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该条款未限定计价方式,表明“合同价款调整”制度同时适用于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两种路径。
四、结语
伴随我国工程计价方式及配套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迭代,“可调价”概念已渐次转化为“合同价款调整”。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该调整通常体现为承发包双方预先设定因总价或单价构成要素变动而调增或调减合同价金;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则多表现为双方约定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据实调差,或在合同履行期间依据最新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