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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6-03-12|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施工企业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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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的基本内涵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具备被授予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保护交易安全及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上述规定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或被代理人曾对行为人进行过授权的宣传等;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二、建设工程中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1. 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建设工程中,项目经理通常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如果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未明确界定,或者虽有明确授权,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经理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而相对人基于项目经理的身份以及过往交易习惯等,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此时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某项目经理长期负责某项目的材料采购事宜,一直以公司名义与特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建筑企业从未提出异议。后该项目经理在项目后期超越授权,签订了一份超出常规采购量的材料合同,供应商基于以往交易情况,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订该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2.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商事活动。现实中,大量存在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挂靠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的现象。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常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购买材料、租赁设备、借款等。若相对人并不知晓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内部关系,且挂靠人在行为时具备一定的权利表象,如使用带有被挂靠企业名称的项目部印章、以被挂靠企业项目部名义进行交易等,相对人基于对被挂靠企业资质及项目部外观的信赖,与之进行交易,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比如,实际施工人李某挂靠甲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李某以甲企业项目部名义与乙租赁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刻有 “甲企业某项目部” 字样的印章,乙租赁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代表甲企业,若符合其他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则可能认定为表见代理。

3. 建筑企业撤回或变更授权后,原代理人仍以企业名义行事。当建筑企业撤回对代理人的授权,或者变更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交易相对人,原代理人继续以建筑企业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果相对人因未获通知,基于以往与原代理人的交易经验以及原代理人仍持有的权利外观(如未收回的空白合同、介绍信等),有理由相信原代理人仍有代理权,此时原代理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例如,建筑企业解除了对张某的项目采购代理权,但未通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张某仍持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因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三、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司法裁判观点

案例一:在(2020) 最高法民申 4005 号案件中,某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王某以建筑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材料供应商李某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加盖了 “某建筑公司项目部” 印章,后因拖欠货款,李某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建筑公司称王某系无权代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虽无建筑公司明确授权,但其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且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李某作为材料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基于项目部的外观以及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导致管理混乱的情况,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且李某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二:在(2019) 最高法民终 1535 号案件中,张某挂靠乙建筑公司承接工程,施工期间,张某以乙建筑公司名义向丙租赁公司租赁施工设备,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张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一枚刻有 “乙建筑公司某项目专用章” 的印章。后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丙租赁公司起诉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主张该印章系张某私刻,其不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乙建筑公司称印章系张某私刻,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张某一直以乙建筑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丙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基于张某的行为表象以及乙建筑公司允许张某挂靠的事实,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乙建筑公司,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建筑公司应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

四、建工领域构成表见代理代理的规则总结

1. 代理权表象的判断

在建设工程领域,构成表见代理首先要存在代理权表象。这包括行为人具有诸如项目经理、项目部工作人员等身份标识,或者持有项目部印章、盖有建筑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等行为标识。但需注意,“项目经理” 身份并非认定表见代理的排他性证据,即便行为人具有该身份,也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而加盖印章与备案印章不同或私刻印章,也不能直接否定具有代理权表象,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基于这些表象产生合理信赖。

2.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认定

相对人在交易时应不知且不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其信赖代理权表象具有合理性。例如,相对人在签订合同前,对行为人身份、权限进行了合理审查,如查看项目经理任命文件、向建筑企业核实等,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价格等符合市场常理,且交易地点通常在施工现场等与工程相关场所,此时可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同时,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应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具体判断,如大额借款交易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更为严格。

3. 建筑企业可归责性考量

建筑企业对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存在过错,是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因素。如建筑企业管理混乱,对项目部印章、空白合同等管理不善,导致被行为人滥用;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交易活动而不加以制止;允许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挂靠,从而引发代理权表象等,都表明建筑企业具有可归责性。若建筑企业能证明自身对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无过错,如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及时撤回授权并通知相关方等,则可能不构成表见代理。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建筑企业层面,第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人员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对项目部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回收等环节进行规范,杜绝印章滥用。加强对空白合同、介绍信等的管理,严格限制其发放范围和使用流程,使用后及时收回。第二,规范挂靠、分包行为:严格审查挂靠人、分包人的资质和信誉,避免与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合作。在挂靠、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对外债务承担等问题。同时,加强对挂靠、分包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企业规范。第三,及时公示信息:当变更或撤回对代理人的授权时,应及时通过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交易相对人及相关方,并留存通知凭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部人员的授权范围、职责等信息,便于相对人核实。

2. 交易相对人层面。第一,谨慎审查代理权:在与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主体进行交易前,仔细审查对方的代理权,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并向建筑企业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以项目部名义进行的交易,除审查项目部印章外,还应核实项目部设立的合法性以及与建筑企业的关系。第二,留存交易证据:在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与交易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自身的合理信赖。第三,关注交易细节:注意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如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交易地点是否与工程相关、交易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等。对于异常交易,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避免陷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