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主要情形
依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以及住建厅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示范文本对建设工程停窝工损失的规定及约定,可总结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延误、返工、检查、暂停、无法开工、无法复工、提前交付等情形,统一适用规则为由发包人承担该损失费用。据此总结归纳承包人可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具体情形:
1.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返工产生的停窝工、费用、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付利润。
2.发包人 / 监理要求钻孔、揭开复查,结果合格,由此产生的停工、恢复、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付利润。
3.发包人原因导致计划开工后90 天内未发开工通知,承包人可主张调价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停窝工等损失 + 利润。
4.发包人原因引发工期延误与费用增加,直接适用本条索赔停窝工损失、工期、利润。
5.发包人原因直接停工,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工期顺延、合理利润。
6.停工后无法复工,按 7.5.1 执行,即发包人承担停窝工损失、工期、利润。
7.非承包人、非不可抗力原因停工持续 84 天以上且影响合同目的,承包人可调价或解除合同。
8.停工期间承包人照管、安保费用,由责任方(发包人)承担。
9.发包人要求提前使用单位工程导致停窝工、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支付利润。
10.兜底情形:发包人任何违约行为致停窝工、费用、工期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支付利润。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关于停工窝工损失证据的认定。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判昌隆公司支付江苏一建停窝工损失是否正确。江苏一建上诉主张应根据其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损失支付窝工损失。本院认为,案涉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确实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导致江苏一建窝工81天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江苏一建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相当一部分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昌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鉴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曾发生过8天停窝工,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为7万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窝工给江苏一建造成的损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窝工损失为7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2015)民申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明确了建设工程停工损失处理的三大核心规则:一是原则适用不受合同效力影响:无论合同有效与否,当事人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停工纠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应协商解决。二是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清晰:发包方需对停工、撤场事宜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并对承包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方负有减损义务,需采取人员撤离、机械调度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无权主张扩大部分损失。三损失认定兼顾证据与公平: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如定位放线费、租赁定金等)应全额支持;对举证不充分但客观存在的窝工损失(如难以区分的人工费),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赔偿数额。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
(2022)粤01民终3288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虽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而鸿业公司、李志勋主张因高雅公司拖欠工程款、办证拖延等原因导致其工程施工中停窝工并造成损失提交了部分证据,但一审法院在未查明鸿业公司、李志勋是否存在停窝工情形及其损失、损失大小、各方导致停窝工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的情形下,仅以鸿业公司、李志勋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由就认定由鸿业公司、李志勋自行承担该部分的损失,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违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结果发还重审。”
3. 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当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索赔程序。
(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横店公司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虽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动因海宏公司原因导致拖延的事实,如开工时间问题、材料认价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施工配合、调整予以解决,确有窝工及损失的,才能认定构成窝工索赔的事实。据此,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发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况并必然发生窝工损失,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施工方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横店公司诉前对窝工损失一直未提出主张。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在施工中未提出窝工损失请求;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中,横店公司对窝工损失也没有作为施工成本予以主张,其表示窝工事实发生时未予提出的原因是出于合作考虑,该种情形亦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据此,横店公司虽然举示了其各阶段施工中催促海宏公司加快材料认价、加快外包施工等导致施工延迟的因素,但其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窝工损失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4.停工窝工的损失发生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011)民提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此,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而本案中,成教楼工程停工后,理工学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六建公司对工程是否还由鑫龙公司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鑫龙公司的停工损失,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
三、现场勘查及跟踪
1.证据收集:优先获取高证明力证据
务必取得监理、发包人签章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停工令,明确停工原因、责任方、起止时间,这是认定停工事实的核心依据。单方制作的人工清单、工资表、机械台账证明力较弱,需要与监理日志、现场影像、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2.损失计算:优先参照双方合意
损失计算优先以双方合意为依据,有历史补偿约定、同类窝工处理记录的,可以作为法院酌定损失的重要参考。没有明确约定时,应当提供实际支出凭证,避免仅以定额或单方报价主张损失,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3.三大举证要点
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必须明确并证明三大核心要点:一是停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包括付款逾期、手续不全、指令不当等;二是损失实际发生且数额合理;三是停工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关注合同效力与索赔
合同无效、被解除,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实际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法院不得以无资质、合同无效为由直接驳回索赔,而应审查停工事实、损失大小、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无效合同下,按过错责任分担损失,发包人对停工负有主要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重在索赔程序合规: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时限与流程
索赔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索赔意向、报送索赔报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主张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权利。在施工过程及结算中未提出窝工主张,事后单独索赔,容易因证据不足、视为放弃而不被支持。仅证明工期拖延不足以认定窝工损失,还需同时证明人员、机械实际闲置及相关费用支出。
6.减损义务履行:避免扩大损失丧失对应赔偿
停工后承包人负有法定减损义务,应及时遣散闲置人员、调拨机械、看护现场,防止损失不合理扩大。如果盲目等待、长期放任人员机械滞留现场,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权主张赔偿。发包人应明确停工、复工、撤场指令,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