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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情形下固定价合同的价款调整分析
发布时间:2026-04-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工程变更情形下固定价合同的价款调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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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款调整依据

固定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价款固定”,但该固定性并非绝对,当工程发生变更导致工程量、质量标准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价款调整需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各地司法指引具体判断。

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来看,多个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地方高院指引对工程变更后的价款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进一步细化了设计变更后的价款调整程序和方法,明确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价款调整申请,若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格调整;有类似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调整;无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或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则针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变更,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单价调整规则,尤其明确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需对单价进行调整,并给出了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计算方式。

各地高院结合审判实践,对工程变更后的固定价调整作出了更具实操性的指引。浙江省高院明确,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增减有约定的按约定调整,无约定且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由主张调整方承担举证责任;湖北省高院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的,当事人要求对增减部分据实结算的应予支持;河北、山东、陕西等省份高院均强调,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承包人能证明变更工程量不属于包干范围的,有约定按约定结算,无约定可参照合同标准或当地计价标准结算,同时明确主张调整方需对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原因及数量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及实务操作,本文认为,工程变更后固定价合同的价款调整可遵循以下核心规则:首先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与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其次确定合同约定固定价与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价款的对比比例;最后用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乘以该比例,即为实际应结算的工程价款,该方法既尊重了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精神,又兼顾了工程变更带来的价款差异,符合公平原则和司法实践惯例。

二、实务观点分析

固定价合同中,常存在“人材机价格不调差”“风险包干”的约定,即约定人材机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施工期间,若人材机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承包人往往会主张调差,而发包人则坚持按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此类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不支持调差,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商业风险分配。该观点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约定不调差或风险包干,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司法应予以尊重;同时,人材机价格波动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商业风险,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能预见该风险,其自愿承担该风险后,无权再以价格上涨为由要求调差。如(2020)最高法民申5763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双方约定固定价且单价包含材料、劳务、机械及其他一切风险,原审判决按固定价结算并无不当;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应按市场价格结算,及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增工程款的主张,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实践中,最高院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均明确,双方已约定单价及风险范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不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调差。

第二种观点为支持调差,主要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该观点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超出当事人可预见范围,已不属于商业风险,构成情势变更,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调整价款。如(2017)最高法民申3108号案件中,双方签订合同时柴油价格为每吨550元,施工结束时上涨至每吨1250元,涨幅远超合理预期,最高院认为该价格波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固定价结算显失公平,一审判决考虑油价上涨因素计算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价格上涨导致承包人遭受重大损失,违反公平原则,应合理分担风险,审判实践中多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差文件或行业规范处理。如(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案件中,最高院结合当地水利厅针对物价上涨的调差文件,认为即使合同约定不调差,在工程合格且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也应调整合同价格;同时明确,分包工程中,若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价差补偿,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补偿相应价差,体现公平原则。

三、法律建议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变更及人材机价格波动引发的固定价合同价款调整纠纷,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提出以下律师建议:

(一)对发包人而言:1. 签订固定价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包干范围、工程变更的认定标准及价款调整方法,避免因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引发争议;2. 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工程量增减情况及价款调整方式,留存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3. 若合同约定人材机不调差,可在合同中明确价格波动的风险范围(如约定价格涨幅在一定比例内由承包人承担,超出比例部分双方分担),避免因价格大幅上涨引发情势变更争议;4. 收到承包人的价款调整申请后,及时审核并书面回复,避免因拖延审核导致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二)对承包人而言:1. 签订合同前,充分调研市场人材机价格走势,合理评估价格波动风险,对可能出现的大幅上涨情形,提前与发包人约定调差条款,明确调差触发条件、计算标准;2. 工程发生变更时,及时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价款调整申请,提交变更签证、工程量核算资料等证据,确保自身主张有充分依据;3. 施工期间,密切关注人材机价格变化,留存价格波动的相关证据(如市场报价单、物价部门文件等),若价格涨幅超出合理预期,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差申请,必要时可主张情势变更原则;4. 若合同约定不调差,但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积极收集证据证明价格波动超出可预见范围、自身遭受重大损失,争取法院适用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支持调差;5. 涉及分包工程的,若发包人已支付价差补偿,应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应补偿,避免引发分包合同纠纷。

(三)共性建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书面证据的留存,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工程量核算资料、价格凭证、沟通记录等,为后续可能的纠纷解决提供有力支撑;若发生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建设工程固定价合同的价款调整,核心是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既要尊重双方约定的固定价计价模式,也要兼顾工程变更、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带来的影响。工程发生变更时,固定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调整范围和方式;施工期间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时,是否支持调差,关键在于判断价格波动是否超出商业风险范围、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同时兼顾公平原则的适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及履行固定价合同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合同条款,规范履行流程,注重证据留存,积极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当纠纷不可避免时,应理性看待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观点,合理主张自身权利,必要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化解争议,推动建设工程合同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秩序和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