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作为工程能源管理项目的主流运作方式,凭借用能方零投资、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独特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厂区、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场景。合同能源管理(EMC)法律关系融合了投融资、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收益分成等多重内容,权利义务架构复杂。实践中,围绕合同效力、节能量核算、款项支付、违约责任、设备权属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本文结合EMC合同常见纠纷,系统性梳理EMC合同相关实务纠纷,为参与工程能源管理项目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参考。
一、EMC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达成合意,由节能服务方全额出资,负责节能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改造、后期运维等全部工作,依托节能改造产生的能耗差额获取收益,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限届满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用能单位的商事合同。在我国现行典型合同分类中,EMC 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不直接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单一规则,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用能单位零投资、低运营风险。项目前期资金、设备成本、施工费用、后期运维成本均由节能服务方承担,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仅需开放场地、配合设备使用与日常管理,项目运营风险主要由节能服务方承担,这也是该模式得以快速推广的核心原因。
第二,收益共享、风险绑定,遵循 “节能付费” 原则。此类合同履行周期较长,一般为五至十五年,双方收益完全依附于实际节能量。若节能改造未达到预期效果,无法产生节能收益,节能服务方将自行承担投资与运营损失;只有实际实现能耗下降,双方才能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权利与风险高度绑定。
第三,法律属性复合化。EMC 合同包含技术服务、工程施工、设备使用、收益分配等多项内容,施工改造仅是实现节能目标的辅助环节,合同核心标的是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司法机关普遍认定其不属于单纯的建设工程合同,审理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参照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规则综合裁判。
第四,设备权属与责任划分具有阶段性。合同履行期间,节能设备所有权归节能服务方所有,用能单位仅享有使用权;合同到期后设备整体移交。同时,设备 运维、故障维修、安全事故责任等,也会根据合同阶段、过错情形在双方之间进行划分,区别于一般买卖、租赁类合同的权属规则。
二、EMC合同主要风险及法律依据
结合工程实务与司法实践,工程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风险集中在合同效力、节能量核定、价款支付、设备权属四大板块,各项风险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
1. 合同效力风险。实践中常有一方以节能服务方无施工资质、项目未批先建主张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EMC 项目核心为节能服务与收益共享,施工仅为附属环节,不能以缺乏施工资质否定整体合同效力。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项目未开展节能审查、以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的,行政机关可撤销审查意见并责令停工整改,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会造成履约中断、产生违约责任。
2. 节能量与收益分成争议。这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纠纷。《节约能源法》要求节能数据核算客观公正,而大量纠纷源于合同未明确基准能耗、测算标准、第三方鉴定机构。一旦双方对节能量各执一词,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补充规则,无法达成补充约定的,将按照交易习惯及行业标准判定,举证不利一方承担败诉后果。
3. 价款、违约金与解除权纠纷。用能方拖欠节能分成、电费,或节能方未达标节能指标引发索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条款。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4.设备权属与运维责任风险。项目周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损坏维修、到期移交等约定不清易引发争议。因 EMC 不属于买卖合同,不得直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保留规则,设备权属必须以书面合同专门约定。运维期间设备致人损害、能耗异常的,按合同约定划分过错责任。
三、关于EMC合同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案例一:施工资质不影响 EMC 合同效力案
在(2020)最高法民终 1234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本质为综合性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核心内容是能源优化、日常运维与节能收益分配,工程施工只是落实节能方案的辅助行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将施工资质作为 EMC 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当事人以资质瑕疵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判令用能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节能收益及逾期违约金。该裁判明确了资质问题的裁判口径,统一了同类案件的审理标准。
案例二:节能量约定不明的缔约过失责任认定案
在(2025)津一中民终 345 号案进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出,节能量核算是 EMC 合同履行的关键内容,双方在缔约阶段未对测算标准、修正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均存在缔约过失。法院结合当地同期气象数据、供热行业节能测算规范,综合核定有效节能量,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判决热力公司支付 70% 应付收益,节能企业自行承担设备整改费用及 30% 的损失。该案反映出合同条款细化对于规避节能量争议的重要性。
案例三:单方违约解除与可得利益赔偿案
在(2024)京民终 567 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用能企业擅自停用设备、终止合作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守约方有权主张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法院结合项目往期能耗数据、收益分成比例、运营成本等客观证据,依法支持了节能公司关于剩余周期可得利益的赔偿请求。
四、实务操作指引
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案例,为防范工程能源管理项目法律风险,市场主体在全流程中需落实四项核心工作。项目前期务必完成合规审查,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项目节能审查手续,取得正式审批文件,杜绝未批先建、虚报材料等违规行为;同时核查合作方主体资质、资金实力与过往履约记录,从源头降低合作风险。
缔约阶段做好合同条款精细化设计,明确合同性质、服务范围与改造内容,细化基准能耗、节能量计算公式、气象及工况修正规则,提前约定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及鉴定费用承担方式;清晰约定收益结算周期、付款节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运维义务、故障责任、到期移交流程作出完整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强化证据留存,完整保存能耗抄表记录、月度能耗报表、设备运维日志、双方往来函件、检测报告等资料。若因生产、运营需要调整设备工况或合作内容,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杜绝口头变更,避免后续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