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引发的工程质量责任认定,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争议焦点。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挂靠施工质量责任纠纷:发包方在项目交付使用后,陆续发现房屋、地下室、车库等多处大面积漏水、墙体开裂乃至地基塌陷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实际施工人及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主张维修费用,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中途承接、非己方施工”等理由抗辩,并反诉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由法院通过鉴定程序查明质量缺陷成因,并围绕“权利义务概括承继”“出借资质连带责任”“维修费用证据采信”等核心问题作出裁判。其裁判思路对厘清挂靠施工中发包方、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三方的责任边界,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本文从事实脉络、各方观点、争议焦点、裁判观点等维度对本案进行系统梳理与评析,并结合实务经验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借鉴。案号:(2024)甘0191民初3700号
一、事实脉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引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2017年5月:发包方(某置业公司)与被挂靠施工企业(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由案外人“前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中标承建。
2018年6月:前实际施工人退出,发包方为继续使用原施工许可证,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挂靠被挂靠企业继续施工,按1%缴纳管理费;实际施工人承继前实际施工人的全部债权债务。
2018年7月:被挂靠企业与前实际施工人签署《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协议》,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全面承继权利义务。
2019年9月30日:发包方向购房业主交房(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2020年12月30日:案涉项目才通过竣工验收。
2022年: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发包方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3650万余元;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及协议》及《协议》,发包方另行支付200万元作为施工补偿,实际施工人撤回利息诉请。
2024年:发包方以工程质量问题(漏水、墙体开裂、地基塌陷)起诉,要求维修费及鉴定费;实际施工人反诉要求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2025年:重审中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出具三份鉴定意见书。
二、各方观点及争议焦点
各方观点:
(一)发包方(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工程存在大面积漏水、墙体开裂、地基塌陷等严重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怠于维修,发包方自行维修产生巨额费用,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挂靠施工企业(被告)
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串通,挂靠人不受其管理;其未受益(未收到管理费还垫付税款),不应承担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被告/反诉原告)
①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免除主体结构外保修责任;②其系中途承接,地基基础及前期主体结构非其施工;③地基基础系发包方指定分包,责任在发包方;④反诉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
1. 本诉:发包方主张的工程质量责任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责任主体是谁、维修费用如何认定。
2. 反诉:实际施工人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含进度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四、裁判观点
1. 权利义务承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实际施工人在《内部合同解除协议》中签字确认,承继了前实际施工人在案涉工程中的权利义务,故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 维修费用的认定(分项酌定):16#楼住宅301室墙体裂缝经鉴定与设计和施工均有关联,法院酌定设计因素占30%、施工原因占70%,即380591.27元;商铺墙体裂缝与设计无关;地下室顶板漏水、地下车库等维修费用共计995万余元,但仅对能现场指认且有维修痕迹的部分(4963982元)予以支持;合计支持维修费5344573.27元。
3. 鉴定费、出勘费分担:因301室裂缝与设计有关,酌定发包方自担10%,实际施工人承担90%(330525元)。
4. 责任主体: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被挂靠企业作为出借资质方,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 反诉利息不予支持:双方已通过《结算确认书及协议》《协议》就损失补偿达成合意(200万元施工补偿),实际施工人已撤回利息诉请,且其自身对工程质量怠于维修,故反诉请求被驳回。
五、案例评析
(一)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质量责任边界
法院通过“权利义务概括承继”的路径,将中途接手的实际施工人纳入质量责任主体。这一认定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是重大风险提示——接手挂靠工程时,若在协议中概括承继前手权利义务,则需对前手施工部分的质量一并担责。
(二)“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抗辩的有限性
实际施工人援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进行抗辩,但本案法院未采纳该抗辩的完整效力,仍判令其承担维修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并未因擅自使用而免除,这与司法解释的但书规定一致。
(三)维修费用的证据门槛
法院对维修费用采取了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仅支持“能现场指认、有维修痕迹”的部分,对“资料显示但现场未指认”的费用(499万余元)不予支持。这提示发包方在自行维修时,必须同步固定维修过程证据(现场指认、影像记录、费用凭证),否则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四)出借资质方的连带责任
被挂靠企业以“未受益、未收管理费”抗辩,但法院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认定出借资质方应对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未实际受益”不能免除其法定连带责任。
(五)反诉利息被“一揽子补偿”吸收
实际施工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已达成200万元施工补偿协议而被认定已获清偿,且其自身存在怠于维修的过错,反诉被整体驳回。这提示当事人在签订结算补偿协议时,应明确补偿款的性质与覆盖范围,避免后续再主张利息被认定重复。
六、实务指导
(一)对发包方
1. 自行维修前应书面催告施工方维修并留存送达证据;
2. 维修过程应同步委托第三方见证、拍照录像、固定现场指认记录,确保费用可被法院采信;
3. 起诉时可将出借资质企业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二)对实际施工人
1. 接手挂靠工程时,应明确约定责任划分时点,避免概括承继前手质量责任;
2.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非己方施工部分,应保留施工界面交接记录;
3. 签订结算补偿协议时,应明确补偿款是否包含逾期付款利息,避免后续主张被认定重复。
(三)对被挂靠企业
1. 出借资质本身即构成违法,一旦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承担连带责任,“未受益”不能免责;
2. 应审慎评估挂靠风险,避免因收取少量管理费而承担巨额连带责任。
七、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本案认定实际施工人承继前手权利义务的依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认定被挂靠企业连带责任的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实际施工人抗辩所援引,本案中法院对主体结构质量责任未予免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举证责任与缺席审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后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