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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界定及法律性质探析
发布时间:2026-09-17|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界定及法律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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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结算一直是发承包双方履约的核心环节,也是化解工程款拖欠、解决造价纠纷、保障工程建设秩序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传统工程结算模式多采用“施工全过程推进、竣工统一结算”的方式,极易出现竣工结算周期长、审核流程繁琐、价款争议频发、工程款长期拖欠等行业痛点。为破解上述难题,国家住建部、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正式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通过拆分结算节点、分段确认价款、同步落实支付的模式,重构工程价款结算体系。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施工过程结算作出统一、明确的法定定义,且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尤其其是否属于具有终局效力的结算协议,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与发承包双方的核心权益。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政策文件、司法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性质展开深度分析。

一、施工过程结算基本概念与政策解读

施工过程结算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2014年9月30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其中载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相关国务院办公厅及住建部关于过程结算的主要文件中,均仅提出施工过程结算这一概念,而未进一步作出明确说明。

其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纷纷发布实施文件,对施工过程结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如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中认为:“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中认为:“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中认为:“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中认为: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结合上述国家及地方性文件可见,所谓施工过程结算,目前并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其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特征:(1)施工过程结算是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进行的;(2)施工过程结算一般按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3)施工过程结算包括了签证、变更、索赔等内容;(4)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进度款支付;(5)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直接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法律性质认定:是否属于结算协议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即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一经确定即不能更改,但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除外。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否结算协议,可能关系到结算文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价款给付时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等法律问题。

1.结算的定义

所谓结算,多认为指向的就是工程竣工后的价款计算。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价款结算既包括竣工结算,也包括进度款结算和预付款结算,该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44条也规定:“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因此,无论是工程期中的进度款,还是竣工后价款的计算及确认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结算行为。

2.结算协议的定义

结算协议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解决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结算、清算或支付等事宜而达成的合意。通常被认为是独立协议,与施工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具有区别,其效力相对独立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禁止当事人在已达成结算协议的前提下申请造价鉴定,其出发点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当事人出尔反尔,滥用诉讼鉴定权利。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所规定的结算协议具有特定的含义,其内涵不同于结算文件,而是对工程整体的包括结算在内的一揽子清算协议,“一般都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了结双方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而达成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从司法审判实务来看,多数工程结算协议内容并非单纯结算工程价款,而是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所达成的最终一揽子解决协议。因此,本条所称结算达成协议,更类似于事后清算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结算条款完全不同”。

3.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否结算协议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否结算协议,其核心点即在于如何理解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直接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这一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施工过程结算在竣工结算中不再审核这一特点,表明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具有终局性,其除非具备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可推翻,因此在诉讼中也不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就过程结算文件所涉事项进行鉴定,其就是最终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过程结算文件具备结算协议的特征,应当作为结算协议看待。

另一种观点认为,过程结算文件既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施工过程结算就是竣工结算的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13条中规定:“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从上述对进度款结算的规定可见,其与施工过程结算有诸多相似之处,其也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一般按周期或形象进度分段进行,签证、变更、索赔等随进度款同期支付,唯一不同的就是进度款结算文件在竣工结算中需要再次审核。过程结算文件直接作为竣工结算文件,其政策的出发点实际在于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从而达到遏制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因此,施工过程结算其效果与进度款结算非常类似,可以看作拆分进行的竣工结算,其本质还是工程价款的结算行为,而结算协议通常是指对整个工程权利义务的一揽子清算协议,故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不应当理解为结算协议。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施工过程结算作为我国工程造价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通过国家层面政策引导、地方层面细化落地,已然成为当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主流模式。其核心价值在于破解传统竣工结算周期长、争议多、拖欠工程款突出的行业难题,通过分段结算、节点确认、免于复审的规则,大幅提升工程结算与价款支付效率。

在法律性质层面,结合政策内核、行业规范与司法裁判逻辑,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本质是优化升级的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文件,虽具备竣工免于重复审核的效力,但仅针对阶段性工程价款作出确认,未涵盖施工合同整体权利义务的清算,不属于具有终局清算效力的结算协议。该性质认定既契合施工过程结算的制度改革初衷,也能够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既保障承包人阶段性工程款的及时回款,也保留双方针对工程整体争议的合理救济空间。

在司法实践与工程履约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当准确区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与终局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规范签署、留存过程结算资料,明确结算节点与价款范围,充分发挥过程结算制度的优势,减少造价纠纷、规范建筑市场履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