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结算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从开工前的预付款到施工中的进度款,再到竣工后的最终结算,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结算体系。其中,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结算文件(如进度结算、中间结算、过程结算等)与工程最终结算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实务中争议频发的焦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往往主张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已构成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应当作为结算依据;而发包人则通常认为此类文件仅为进度款支付的临时依据,不能替代竣工后的最终结算。这种争议不仅影响工程款的正常支付,还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纠纷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严重影响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施工过程中结算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边界
(一)施工过程中结算的定义与分类
施工过程中结算,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一定周期内已完成工程量及相应价款进行计算、确认和支付的行为。根据结算的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二)工程最终结算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工程最终结算,又称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全部工程价款进行的总结算,包括合同价款调整、索赔事项等在内的全部结算活动。其核心特征如下:
终局性: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的法定程序,具有终局性法律效力,是发承包双方结清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全面性:涵盖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所有影响工程价款的事项。
条件性: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程序性:需遵循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如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核、双方确认等。
(三)施工过程中结算与最终结算的效力边界
施工过程中结算与最终结算的效力边界,本质上是阶段性债权与最终债权的区分问题:
目的不同:施工过程中结算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工程资金的顺畅流转,维持施工进度;最终结算的目的是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范围不同:施工过程中结算仅针对特定周期或节点内的已完工程;最终结算针对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变更、签证和索赔事项。
效力不同:施工过程中结算产生阶段性债权效力,仅作为当期付款依据;最终结算产生终局性债权效力,是双方结清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可变更性不同:施工过程中结算在最终结算前可能因后续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而调整;最终结算经双方确认后,除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外,不得随意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住建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这一规定强化了过程结算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改变其作为"组成部分"的性质,最终结算仍需对全部工程价款进行汇总确认。
三、典型裁判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进度结算原则上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案例1:深圳某甲有限公司与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3)最高法民申1896号
1. 基本案情: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合同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为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施工过程中,双方共签订12期进度结算文件,确认累计进度款1.2亿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主张工程总价款1.5亿元,扣除已支付的1.2亿元进度款,甲公司还应支付3000万元。甲公司则认为,双方已通过12期进度结算确认了工程价款,应按1.2亿元进行最终结算,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2.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进度款的目的在于维持施工进度,而非对已完工程量的精确核算,原则上不能作为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进度结算文件明确载明"本结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以竣工后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为准",且合同中也有相应约定。乙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包含了进度结算中未涉及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事项,甲公司以进度结算主张最终结算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裁判规则:
进度结算文件原则上仅具有进度款支付依据的效力,不能作为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该进度结算文件为最终结算文件。
(二)地方高院判例:过程结算需明确约定方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案例2:阿克苏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2025)新29民终2623号
1. 基本案情:
2022年,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过程结算方式,按季度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双方共签订4期过程结算文件,确认累计工程价款8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主张工程总价款8500万元,其中包含第4期过程结算后新增的500万元工程变更款。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双方已通过4期过程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应按8000万元进行最终结算,新增的500万元工程变更款未在过程结算中体现,不应支付。
2. 裁判要点: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进度结算文件性质为当期施工进度的确认,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除非文件明确约定"本结算为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本案中,双方签订的4期过程结算文件均未明确约定为最终结算,且合同约定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建设公司主张的500万元工程变更款发生在第4期过程结算之后,属于新增工程量,应当纳入最终结算。
3. 裁判规则:
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仅限于已确认的工程量和价款,对于未纳入过程结算的新增工程量,仍应在最终结算中予以确认。
案例3:绍兴某建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浙06民终889号
1. 基本案情:
2018年,建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签认了多份工程量月报表,确认累计工程量价款60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业公司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为依据,主张工程总价款6000万元。开发公司则认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仅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要求进行造价鉴定。
2. 裁判要点: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签认工程最终结算文件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仅用于审核当期进度款,且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享有最终结算确认权。建业公司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主张最终结算价款缺乏法律依据,开发公司要求进行造价鉴定的请求应予支持。
3. 裁判规则:
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施工过程性书证,仅具有工程量事实参考的证据效力,不产生工程签证的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享有结算确认授权。
(三)裁判规则总结:施工过程中结算的效力认定标准
综合上述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对施工过程中结算的效力认定遵循以下标准:
四、实务风险防范:避免将过程结算误作最终结算的具体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结算条款,防范源头风险
区分不同结算类型的效力: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度结算、过程结算与最终结算的定义、范围、效力及相互关系,特别注明"进度结算/过程结算仅作为当期进度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以竣工后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为准"。
明确最终结算的程序:约定最终结算的启动条件(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提交期限、审核期限、异议处理方式等,确保最终结算程序合法合规。
限制过程结算的效力范围:对于过程结算,应明确约定其仅对周期内无争议的工程量和价款具有约束力,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应在最终结算中一并解决。
明确签字盖章权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权签认结算文件的人员及权限,避免因项目部人员、监理工程师等无权人员签认而引发争议。
(二)施工过程阶段:规范结算流程,留存完整证据
规范结算文件的签署: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文件应明确标注结算类型(如"进度结算""过程结算")、结算周期、结算范围等,避免与最终结算文件混淆。
完整记录工程变更和签证: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事项,应及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详细记录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和价款,为最终结算提供充分依据。
留存结算相关证据:妥善保管结算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相关证据,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施工过程中结算的性质和范围。
及时处理结算争议:对于施工过程中结算产生的争议,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争议积累影响最终结算。
(三)竣工结算阶段:严格履行程序,确保结算终局性
全面提交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索赔报告等,确保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认真审核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对有争议的部分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双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无异议后,应签订最终结算协议,明确工程总价款、已支付款项、剩余款项、支付期限等内容,确保结算的终局性。
防范结算协议的无效或可撤销风险:最终结算协议应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四)争议解决阶段: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区分不同结算文件的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应正确区分施工过程中结算文件与最终结算文件的效力,避免将施工过程中结算文件误作最终结算依据。
充分举证证明结算性质:若主张施工过程中结算文件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应提供合同约定、结算文件标注、工程变更签证等证据,证明该文件仅为进度款支付依据。
申请造价鉴定的时机:若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及时申请造价鉴定,确保工程价款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
引用典型裁判案例:在诉讼或仲裁中,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的典型裁判案例,支持己方主张,提高胜诉概率。
五、结语:坚持阶段性结算与终局性结算的区分原则
施工过程中结算与工程最终结算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体系的两个重要环节,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边界。施工过程中结算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工程资金的顺畅流转和固化阶段性成果,而最终结算的核心功能是确定工程最终价款和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施工过程中结算文件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依据,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该文件为最终结算文件。这一裁判规则既符合建设工程的客观规律,也有利于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结算文件性质混淆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承包双方而言,应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不同结算类型的效力,在施工过程中规范结算流程,在竣工结算阶段严格履行程序,在争议解决阶段正确适用法律,坚持阶段性结算与终局性结算的区分原则,确保工程价款结算的顺利进行,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