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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实践
发布时间:2021-11-24|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漫谈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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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看得更全面,才能活得更通透

      谈起社会学,我其实没有选读过该专业,既不懂该专业的术语,没有大量阅读该专业著作,更没有像社会学的同学那样进行过田野调查。这里我虽谈社会学及社会学视角,但实质上并不专业且很不专业,所以很多认识纯属个人浅显的主观感受。尽管如此我还是建议应该学点社会学知识,用社会学视角去分析、感受每一个案件,去理解我们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变迁,或许能更好塑造我们的实践,人生匆忙,凡所有经历过往,不管通过什么方式或手段,多一份体会,人生便多一分的价值与意义。我想做了律师的人,其经历与过往会更多,我也希望自己能从经历中有更多体会,为自己的人生增值。

      我很喜欢的法学家苏力教授,以法学学者身份大量使用社会学知识著书、立说、育人,可以说横扫法学界,正是因为读了他的著作,发现社会学有点意思,后来在老师推荐下阅读了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经典的社会学小册子《乡土中国》,尽管很多内容记忆已不深刻,但对形容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经典一词“差序格局”记忆犹新,他形容中国人的关系就像一池水一样,一个石子下去激荡起的一圈水波,会一圈一圈蔓延,大概我理解的就是这个意思。我担心我的理解不那么准确,我特意将原文摘录在这里,“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自己想想确实很有道理,道理可能激发了乐趣与兴趣。

      那何为社会学?经过一些阅读后我所认识的社会学,就是关于社会的学问,何为社会,一是事物运行的机制与规则,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学即是研究关于事物运行机制、规则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最近看了一本关于社会学的书籍名曰《穿透》,书中写道,“社会学的一个核心命题,就是对人性与社会秩序进行进行研究。对于人性与社会秩序的追问,长期以来都是社会学家试图认识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核心命题。”我认为,接触过法律,不管是象牙塔内法学理论书籍的研修者还是社会实践中的操作者,亦或是某一案件中的当事参与者,甚或是曾对法学理论与实践稍有涉猎的旁观者,可能还有更多。当读到这些文字时,应该莫名的熟悉,因为法律不就是构建社会运行机制、处理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规则组成部分么?尤其是律师,因为接触了大量案例,更食人间烟火,更知世间百象,相比普通人,更懂得社会机制与人际关系运行的一二。

      为什么我们需要用社会学的眼光看问题,我认为主要是为了多一个视角。比如我们每天都和合同打交道,和违反合同的人打交道,也会感慨,甲方或乙方为何言而无信,满嘴谎言。用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就是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植根于我们传统农耕社会的很多美德消失殆尽,但与现代社会现代文明相对应匹配的契约精神却未形成,造成了普遍意义上的社会道德困境,“借钱的是爷,要钱的是孙子”,不就是很好的写照么。有人认为合同是“君子之约”,是说合同只符合君子之间的相处之道,因“小人”有另一套规则,故合同或者说契约不适合约束“小人”。如果结合前述社会学的定义,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评价,是将合同放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为人处世的规则上进行分析,是一种社会学的视角,这样的理解会不会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合同违约,会不会为我们拟定合同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时从洞察人际关系方面着手增加一丝灵感。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只是举了一个“君子之约”的例子,我敢保证的是并非所有违约之人都是“小人”,否则国家也不会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了。美德倒退、契约诚信缺失反映在国家法治建设方面,则表现为法治建设推进难,改革时常遇到阻力。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则表现为诚信缺位信任丧失等诸多社会问题。这里我们是否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会有更多的理解,对那句法律人常挂在嘴边有时甚至会在文书直接引用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有更多体会。道德除了是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也是社会学的研究范畴,我想左手用社会学的视角看道德,右手用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与道德交织的法律,是否会更有意思。我们再想想,三聚氰胺毒奶粉、长春假疫苗、高铁占座、老人跌倒无人扶等种种事件,哪一个能与法律逃脱干系,但又仅仅是法律问题吗?

      再举一个关于专业的例子。当今社会很大限度的尊重个人意志,给予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则也写道“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给予个人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我们代理过离婚案件的律师都知道,法院一次审理即判决离婚概率绝非百分之百。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为了保障起诉方的自由,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判决离婚,因为离婚自由。但相反的是,最新《民法典》中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就说明法律规则背后包括法律裁判背后,还有其他一些东西值得考量。婚姻问题绝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种族延续、劳动力供给、稳定发展的社会问题,想一想以前的计划生育法与现在的三孩政策,那时满墙写着的“少生优生、幸福一生”,好像又多了一份理解。结婚与离婚关乎社会秩序,所以每一个律师有必要用社会学的眼光审视每一个代理的婚姻案件。

      学习社会学,培养法律思维之外的另一种思维即社会学思维,穿透日常生活与纷繁复杂的案件,观察和理解社会秩序的构成与意义,理解人性之光明与黑暗,培养我们独立思辨的品格与能力,我认为社会学有助于我们看得全面,只有看得更全面,才能活得更通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