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投资人投资资金的收回
一旦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平台的涉案资产一般会被第一时间查封。此时,如果投资人在平台账户中的资金被冻结是否能够要回,何时能够要回。
首先,如果确定这些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是投资人的合法财产且仅仅是处于托管状态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案件侦查阶段就能基本确认无案件犯罪事实无关的财产,投资人可以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也可通过律师与办案机关、检察院、法院沟通,在案件资料能否确定资金归属的情况下,申请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因为处于托管状态下,这部分资金并未被集资人控制、使用,他们仅仅只是放置于集资平台的账户内,实际控制权和所有权还是属于投资人本身,账户内资金是可以全部退回的。当然,考虑到办案机关的人力和警力分配问题,投资人也应该积极配合警方开展的登记工作,准备好相关的转款记录和账户资料,加快工作的进行。
其次,如果投资人的资金已经被混同进入资金池,一旦混同就很难查清来源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故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等到审判结束之后才能退还,如果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就按投资人的投资额按比例返还。
但存在例外情况,即出借人的获利大于本金的,可能无法收回。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法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可以看出,企业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是违法的,通过吸收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或者帮助企业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等都是不正当收入,应该要上缴。而参与集资的人本金没有归还投资人的,在投资人投资过程中集资人所支付的回报能够折抵本金。
整体而言,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有助于追缴,但是实践中也可能不会全部追缴。在法院判决之后,对于认定的属于平台非法吸收的部分,判决继续追缴。没有认定为平台吸收金额的,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兑付”的案例。“审前兑付”是指在送检审查起诉前进行兑付,安徽警方在大志集团案的通报中提及实现审前兑付,要建立在全体受害人投资情况已明确查证,并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确认的基础上。追回的所有赃款赔物经法院判决将按比例全部返还给受害人。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都在法院审判后,根据偿付次序按比例兑付,难免资产贬值,民怨难平。武汉市江汉区公安分局在华氏集团案件中,迅速组建处置专班,主动探索审前处置,即在法院开庭审理前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华氏集团资产。经过司法审计,处置专班经过多轮谈判,最终引进上海阳光城集团接盘,回笼兑付资金。
2、针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P2P平台被刑事立案后,往往会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用还钱了。事实上,P2P公司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采用刑事追赃的方式来索要该借款,如果借款人拒不还款,将会直接被冻结追缴,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涉嫌构成共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P2P平台被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借贷关系的消亡。根据银监会〔2016〕1号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存续不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债务不会因网贷平台停业、失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与出借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会对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借款人是否要偿还利息,一般的借贷案件中,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且该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有效的,那么借款人可能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利息。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则P2P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往往存在着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应视为合同相对有效,属于可撤销合同。
在借款人与P2P平台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中,P2P平台显然向借款人隐瞒了资金来源不合法这一事实,从而导致了借款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借款合同。在此情形下,借款人是有权申请撤销合同的。而合同因撤销自始无效,借贷双方的财产状况应恢复到借贷关系发生之前的状态,借款人退还本金,但因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而不必再支付利息。
3、总结
随着《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P2P平台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借款人与平台借贷关系的消灭。从立法原意来看,《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也是通过立法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资金使用方提供相对稳定的借贷关系。笔者认为,在P2P平台“爆雷”的情况下,借款人因平台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借款合同,而支付利息的义务也随着借贷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借款人可能无需支付全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