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现在的社会无处不充斥着欺骗的气息,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欺骗,甚至自己的心口不一也算的话,的确如此。而在法律上来评价欺骗行为的话,轻微的可能构成民事欺诈,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犯罪。但如何区分这两者,在实践中却成了难题。
案例引入
时间回到1998年,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女子帅英是有庆镇的一名会计,家有年过77岁的老母亲,丈夫也十分爱她,家庭温馨而幸福。渠县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宣传得十分给力,尤其是当时风靡全国的“康宁险”。康宁险合同约定:凡70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险额3倍的保险金。这个保险确实很诱人,投资多少,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就可以获得2倍的收益,很多人都想给父母买。帅英虽然知道老母亲已经77岁了,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其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经过修改,显示并没有满70周岁。于是,帅英找到业务员说明了情况,业务员说:没事,按照户口填写就可以投保。于是她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为母亲投保“康宁险”,共计投放保险额9万元。
母亲的真实年龄,保险业务员是心知肚明的,因为在2001年,帅英的母亲80过大寿时,其中一名保险业务员还前来贺寿吃酒。2003年,帅英的母亲去世,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为了规避调查,帅英再次修改母亲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据其自己说,这是她与业务员商量后修改的。按照康宁险合同约定,帅英将获得27万元的保险金,这是达州市最高的一笔人寿赔付金额。经过保险公司的市、县领导决定,便召开一个现场会,希望起到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人投保。不料,帅英获得27万元保险金的事情传播开来后,举报信也陆续飞到了四川省分公司。报案后,2003年7月24日,警察达到了帅英和丈夫刚刚装修好的新家,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帅英抓了起来。帅英在看守里并没有把业务员的误导和欺骗说出来,而是一人独揽了所有的责任,她觉得大家是朋友,业务员也是为她好。
案件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2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司法机关则认为,本案嫌疑人是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首先,其有占有保证金的目的;其次,其隐瞒了被保险人其故意母亲的真实年龄;再者保险公司的财产受损;最后保险公司的受损与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嫌疑人是完全符合这一诈骗犯罪构造的。再结合保险诈骗的特殊规定,认为嫌疑人故意隐瞒真相虚构母亲真实年龄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辩护人则认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犯罪。
观点回溯
上述争议似乎都有道理,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该问题呢?
首先,嫌疑人有没有欺骗行为的问题。此案例中,嫌疑人在投保之前还专门问了保险公司业务员,并如实将相关情况相告,这到底是内外勾结的骗保还是不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行为呢,这就看业务员的此承诺行为是否代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站的角度不同可能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如果站在嫌疑人角度,其如实相告已经不能在对其施加其他义务了,不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退一步讲,其即便没有告知,政府相关户籍信息显示也隐瞒后的年龄,如果在政府登记其他事物时老母亲应当如何登记呢,我想大家心里都有数的。
其次,嫌疑人的占有目的是否非法。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只要行为人符合其他条件,基本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尽然,本案中,嫌疑人自认为其没有欺骗行为所以也就不存在占有的非法目的了。
再次,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财产损失呢。或者说其理赔的到底是保险金还是因诈骗所遭受的损失呢。这就得从保险本身说起了,康宁险是人寿险,其的保险标的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就是人的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此案中,保险标的是帅英母亲的生或者死,并非她的年龄,因此帅英没有虚构标的;保险法对帅英这种情况已经明确规定,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保险公司如在两年内不解除合同,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也给保险公司设置了相应的救济路径,如能用民法解决的,就不宜用刑法规制,这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保险公司现在看来确实受损了,如何才确保其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追究涉案业务员的责任来弥补自己的部分损失。现在的诈骗案件日益频发,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猖獗,除了运用法律治理之外,还应当约束、保障被害人不要轻易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