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刑罚,包括没收部分财产和全部财产,这种没收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一般没收”。而《刑法》第64条规定的没收与犯罪有关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等涉案财产,在刑法理论上则称为“特别没收”。特别没收在有的国家作为一种财产刑予以规定,有的国家则作为非刑罚处理方法对待。我国未将特别没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予以规定,而是将其规定为单独的涉案财产处理方法。因此,严格地讲,我国的财产刑执行仅指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一般没收)的执行,而不包括特别没收的执行。关于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学术界主要存在“刑罚权实现说”和“公法债权实现说”两种学说。
1、刑罚权实现说
“刑罚权实现说”多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者倡导。该学说认为,财产刑执行属于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实现财产刑使犯罪人承受被剥夺财产的痛苦,体现的是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系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报应。财产刑执行首先是国家对犯罪人惩罚权的实现。除了惩罚犯罪人以外,财产刑的目的还在于预防犯罪,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和威慑潜在犯罪的功能,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都是财产刑预防功能的体现。惩罚和预防犯罪,都是刑罚的目的。“刑罚权实现说”基于刑事法立场和视角,阐释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基础,既揭示了财产刑执行程序的惩罚性、威慑性,又体现了财产刑执行程序的教育、改造功能。但是,这种学说在解释我国财产刑执行程序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有关规定。”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国财产刑执行需要借助民事执行规定,才能构成完整的执行程序规范。对于这一现象,“刑罚权实现说”仅从刑事法角度解释财产刑执行对财产刑执行具体操作程序、权利救济体系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乏足够关注,甚至有意忽略。另外,“刑罚权实现说”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权属的判断准用民事实体法“责任财产”理论,并借助民事实体法规范确定责任财产范围,缺乏必要的回应。针对“刑罚权实现说”单纯立足于刑事法立场解释财产刑执行存在的不足,另一种从民事法律视角解释财产刑执行的理论学说在我国逐渐流行。
2、“公法债权实现说”
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场,对财产刑执行在理论上进行了重新解读。债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主要应用于私法领域,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债权的概念被引入公法领域,出现了公法上的债权这一概念。“若债权的观念可解释为要求特定人作行为、不行为或给付的权利,那么,这观念决不仅为私法所独有,而是公法私法所共通的。”“公法债权实现说”认为,就财产刑的主体双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来看,财产刑为一种公法上的关系;然而就财产刑的内容来看,均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有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而对方当事人则有作出一定给付的义务,财产刑可以被视为被告人对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家则对于被告人享有公法上的债权。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来看,公法上债权的执行,广义上属于债权实现的一种,除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另有规定外,准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规定。既然财产刑可以定位为公法债权的一种类型,那么基于债权的同质性,公法债权的实现应当遵从私法债权实现即民事强制执行的一般法理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四但也有反对将财产刑归入公法债权的观点认为,如属法院行使司法权所生之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似不包括在内,如刑事罚金的执行。“公法债权实现说”是近代以来公法和私法出现融合的产物,对财产刑执行准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引入民法债权的概念以及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理论对财产刑执行进行阐释,解决了财产刑执行中与民事执行相似或相关部分的理论问题。但同时应当注意财产刑执行和民事执行既存在共通性,也存在差异性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的界分决定了财产刑执行未必完全遵照民事执行原理,法定的公法之债属性导致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在基本原理与制度设置方面可以甚或应当有所不同。
3、关于两种学说的思考
刑罚权实现说”和“公法债权实现说”作为学术界两种并存的竞争性学说,是学者基于刑罚理论和公法上的债权理论对财产刑执行问题作出的不同理论阐释。目前,还没有第三种理论能够挑战和取代上述两种理论的地位,两种理论学说的并存,充分说明财产刑执行属于刑民交叉领域。研究财产刑执行问题,要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等不同学科角度入手。财产刑执行本质上属于刑事法律问题,但这一刑事法律问题,需要借助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理论及制度规范才能得以完善,仅仅依靠刑事法自身,不能独立承担起规范财产刑执行的任务。财产刑执行中,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理论和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共同调整财产刑执行法律关系,使财产刑执行具备跨学科贯通刑事法和民事法领域的特性。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财产刑执行需要借助民事执行程序才能完成,同时在很多方面又与民事执行存在差异,如何协调不同部门法的关系,其中哪些问题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程序操作,哪些事项需要与民事执行相区分,还有待财产刑执行理论深入研究。
4、结语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主要采取“必并制”的立法模式,实践中法院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但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和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问题,以及诸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客观情形,财产刑的执行状况不容乐观,大量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执行。执行程序无法克服的外在因素属于程序的外生变量,很难因法律程序本身的发展完善而改变。而刑事诉讼程序和财产刑执行程序自身存在的问题,则是程序的内生变量,可以通过程序的改革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缓解和克服。